某保險公司、翟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7民終366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駐馬店市。
負責人: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翟XX,男,漢族,住確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彭XX,河南小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翟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5民初23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上訴人翟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9)豫1725民初2379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翟XX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未認真審核商業險保險合同,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未經核實翟XX是否具有相應的駕駛從業資格證,直接判決華安財險承擔責任于法無據,我公司在一審中已經舉證商業險投保單等證件,足以說明就免責事項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告知義務。本案涉嫌騙保,我公司已經上報保險協會,保險協會已經委托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調查,該部門已經介入調查,等待調查結果,我公司先行上訴,待調查結果出具后第一時間移交法院。
翟XX辯稱:本案事故發生后,為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翟XX委托確山縣人民法院對涉案車輛作出車輛受損評估,評估中法院也通知了某保險公司參加,該公司未參與評估是其自身怠于行使權力所造成的。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標的為涉案車輛,事故發生已經發生,該車也存在受損,受損金額經專業評估機構確認,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從業資格證僅僅是從業管理部門為了加強管理所頒發的證件,并非車輛上路強制證件,且有無從業資格證并未加重保險公司風險,在原審中,某保險公司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保險法17條的提示說明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對我方拒賠并誣陷我方涉嫌騙保是逃避賠償義務的表現,一審判決合法合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翟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07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6日,翟XX與駐馬店市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車輛融資租賃合同,駐馬店市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將豫Q×××××號車輛出租給翟XX,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合同約定,承租期內,承租人對所租賃車輛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和受益權,自行承擔各項運輸風險責任。2018年4月4日,駐馬店市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為豫Q×××××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20384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他險種,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5日零時至2019年4月5日24時,且不計免賠。2019年2月17日6時,翟XX駕駛豫Q×××××號車,沿確山縣任瓦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確山縣任瓦路瓦崗鎮潘灣路口處向北拐彎時,側翻到西側溝內。經確山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此次事故翟XX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一審法院委托評估,豫Q×××××號車實際車損為97000元,產生評估費4500元,施救費6000元,本次事故損失共計107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雙方應該履行。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雙方沒有異議的車損額97000元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某保險公司應該賠償。交通事故發生后,翟XX對事故車輛施救所花費的費用,是其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應該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該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翟XX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翟XX車損97000元、施救費6000元、評估費4500元合計10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雙方當事人二審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是否存在責任免除的情形,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免除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但該公司在本案一、二審中均未提交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對于雙方保險合同對責任免除情形的約定以及某保險公司是否就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等事實,某保險公司均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其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足,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宏光
審判員 李屹東
審判員 王 威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