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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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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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民終267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區-116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902848743XXXX。
主要負責人:張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浙江南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住海寧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浙江誠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1民初45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商業險范圍內扣除10%超載免賠,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30000元;2.訴訟費由馬XX承擔。事實與理由:1.事故經海寧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馬XX駕駛的皖J×××××號貨車實載12800千克物品,而車輛行駛中載明的核定載質量為1490千克,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2.某保險公司已就責任免除條款向馬XX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并向一審提供了投保單、免責事項說明書簽字頁及相應的保險條款,投保人聲明、保險人簽章處均有馬XX簽字,保險條款中相應的免責條款均經過加粗加黑提示,某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完成了提示義務。3.事故發生時馬XX駕駛貨車載重是核定載質量的近十倍,其危險行為大大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也增加了某保險公司的保險風險,如其嚴重的違法行為依然能夠獲賠,則會導致法律約束程度的降低。4.本案涉及到的是免賠率的條款,與免責事項不屬于同一內容,因此只要馬XX購買了保險,該條款應直接對其生效。
馬XX辯稱,其雖然支付相應費用購買了某保險公司保險,但馬XX并未在免責聲明中簽字,本案保險是中介陸海根代為購買,簽字也有可能是中介代簽。某保險公司未對免責事項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應承擔賠付責任。綜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馬XX墊付的理賠款4209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30日,馬XX駕駛皖J×××××號貨車沿翁金線由西往東行駛至5K+210M許村鎮紅旗村地方時,與同向行駛的陳瓊駕駛的車牌號為余杭Y1539776號電動自行車發生刮擦并碾壓,造成電動自行車損壞,陳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馬XX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陳瓊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在治療終結后,陳瓊委托杭州求正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等情況進行了鑒定。2018年12月28日,該所出具了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構成五級、七級、八級、九級傷殘各一個,營養期、誤工期、護理期均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2019年5月17日,陳瓊、馬XX申請海寧市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該交通事故的賠償事宜進行調解,經調解,陳瓊、馬XX達成了協議,并由海寧市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了(2019)嘉海人調(3)字第49號人民調解協議書,該調解協議書確認陳瓊的損失為:醫療費379251.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740元、護理費38220元、誤工費38220元、交通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305782.4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9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8000元、營養費8190元、電動車修理費900元,總計809901.99元,由馬XX賠償807198元,馬XX已先行墊付431198元,余款376000元由馬XX于2019年5月20日付150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付226000元。2019年5月20日,陳瓊、馬XX申請一審法院對該人民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同日,一審作出了(2019)浙0481民特1002號民事裁定書,確認了陳瓊、馬XX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
馬XX為皖J×××××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責任險,其中三者責任險為300000元,未購買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現因某保險公司拒賠三者責任險,雙方遂形成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馬XX、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強制保險合同、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馬XX投保了交強險、三者責任險(300000元),未購買不計免賠險,本案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且馬XX對本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故三者責任險應扣除20%的免賠率。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限額為,交強險122000元,三者責任險限額300000元,扣除20%免賠率后為240000元。陳瓊的損失經(2019)浙0481民特1002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總計809901.99元,由馬XX賠償807198元。該損失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賠償范圍,其中屬交強險的為120900元、其余損失已遠超三者險限額,且馬XX已支付陳瓊的賠償款也遠大于三者險限額。故馬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損失120900元,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損失240000元,合計36090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一審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馬XX無從業資格證、皖J×××××號貨車無運營證,故拒賠三者險,無法律依據,一審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事故發生時,皖J×××××號貨車超載,故應扣除10%的免賠率,但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向馬XX履行超載的免責告知義務,故該免賠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要求的該主張,一審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馬XX損失3609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12元,減半收取計335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對馬XX投保的事實及案涉事故的經過均無異議,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能否以馬XX在事故發生時存在嚴重超載為由適用10%的免賠率。
從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來看,馬XX確有嚴重超載的事實,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提交了免責告知書等投保材料,主張應據此扣除10%的免賠率,但在馬XX否認免責告知書上簽字真實性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未對該筆跡申請鑒定。經查,免責告知書中“馬XX”的字跡與馬XX方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字有較明顯差別,故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向馬XX就免賠率等相關事項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本案中10%的免賠率不能適用,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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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寧建龍
審判員 汪先才
審判員 王 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顧昱
書記員金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