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張X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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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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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4民終357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5
上訴人(一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區-802室。
負責人:馬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1,女,公民身份號碼×××,現住烏蘭察布市。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區。
法定代表人:徐X,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內蒙古法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男,公民身份號碼×××,漢族,現住赤峰市。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負責人:馮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男,公民身份號碼×××,漢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張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2019)內0404民初10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內0404民初1031號民事判決,將本案依法改判。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未判令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承擔責任不合理,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駕駛員無法承擔責任的,由車主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本案被上訴人無任何償還能力,應由被上訴人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與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登記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機動車買賣是要式法律行為,以登記過戶為生效要件。未登記過戶的買賣行為,合同未生效,車輛所有權沒有轉移;2、《關于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舊的機動車輛必須在政府指定交易市場交易,憑市場交易憑證辦理過戶手續。公安部交管局《關于車輛轉賣未辦過戶發生事故經濟賠償問題的批復》也認為,對車輛所有權的轉移有特殊要求,必須在車輛管理市場并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未履行以上兩項手續的交易應視為無效,若就此發生事故,事故責任者或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負責損害賠償;3、車輛所有人對車輛有管理責任。車輛買賣未過戶,車輛所有人不應將車輛交付對方,交給對方即有管理上的疏忽,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所有人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答辯服判。
被上訴人張X答辯稱,我是在橋北車市買的涉案車輛,一審時我已將車輛買賣協議提交法庭。
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答辯服判。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號車的所有人赤峰市××區車輛駕駛員張X賠償乙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共計66186.5元。請求甲保險公司在交通強制險限額內賠償我公司保險理賠款2000元。2、訴訟費由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張X、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29日,案外人趙X2在乙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保險限額為287648元,保險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零時起至2017年12月25日24時止。2017年9月19日,案外人趙X2駕駛×××號車輛沿經山線由東向西行使至經山線179Km+700m處時,與相向行駛的張X駕駛的車輛相撞,發生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出具第20170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張X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案外人趙X2將×××號車輛送至赤峰奔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支付修理費215075元。后因賠償問題案外人趙X2向該院提起訴訟,該院(2018)內0404民初2025號判決乙保險公司支付案外人趙X2維修費人民幣215075元。現乙保險公司代位要求張X、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支付案外人趙X2車輛維修費63922.5元,承擔(2018)內0404民初2025號案件受理費2264元,并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財產損失2000元。另查明: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支付給張X交通強制險財產損失賠償款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乙保險公司基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向張X主張賠償款項符合法律規定,張X應當承擔乙保險公司請求的損失。由于甲保險公司已將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的2000元支付給張X且該支付在乙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取得之前。現張X同意支付該款項,故該2000元可由張X支付。×××號事故車輛現由張X所有,該車現雖登記在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名下,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該車輛系赤峰市松山區大夫營子鄉計生辦實際使用,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并未實際使用及經營該車輛。故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并非為實際侵權人。因此乙保險公司要求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賠償損失的請求該院不予支持。乙保險公司請求的(2018)內0404民初2025號案件受理費2264元系代位求償范圍之外的款項,乙保險公司要求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張X賠償的請求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判決:一、張X于本判決生效后10內給付乙保險公司墊付的×××號事故車輛維修款65922.5元。二、駁回乙保險公司對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號事故車輛雖登記在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名下,但實際為張X所有并由其占有使用,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原赤峰市松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并未支配和控制該車輛,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亦無法防范,乙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赤峰市松山區衛生健康委XX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航安盟財產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6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 宇
審判員 鄭舒廣
審判員 蘇力德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蘇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