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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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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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188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
法定代表人: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西旭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
法定代表人:趙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榆次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晉中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2019)晉0702民初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X、李XX、被上訴人晉中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供了貨物押款證明、貨物毀損的照片、發貨清單、賠償收據證明被上訴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22600元的損失。但是上述證據僅僅是間接證據,且單方提供,不符合證據形式,并不能直接證明被上訴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在上述證據不能采信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直接認定被上訴人的損失為22600元,系認定事實不清。同時,被上訴人在向案外人賠償時,并未通知上訴人進行定損,上訴人作為保險人無法得知損失的情況,也無法確定損失的情況。故根據《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即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對方上次要求技術鑒定和技術鑒定的資料,我方又去企業做了技術鑒定和相關的資料還有照片,企業也出具了技術人員的證明。貨物一個值20萬,賠付的只是損壞加工的費用,照片可以清楚的看出來,現在一共損壞了兩臺,只是重新修一下,而不是說貨物回收。是灌裝化學工業的用品,里面是陶瓷的,是在運輸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把陶瓷撞壞了,撞壞兩臺賠付了價款。
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貨運險保險內賠付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26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9日,由白勇駕駛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晉K×××××\晉K×××××車輛,由山東省淄博市往山西省呂梁市交城縣運輸搪瓷設備過程中,在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108國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車上貨物瓷罐損壞。該事故經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認定,白勇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8月22日,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險保險合同,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屬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保險金額3萬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8月23日0時至2018年8月22日24時止,保險金額3萬元。事故發生后,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已向實際貨主(山西遠大搪瓷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賠付貨物損失22600元。庭審中,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貨運險保險內賠付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2600元。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供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保險合同。3、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4、貨物押款說明。由山西遠大搪瓷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出具,證明收到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貨物損毀的押金8萬元,待運輸方把貨物于2018年7月20日中午之前送回山西遠大搪瓷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廠內時,該公司退還車主押金及運費60700元,車主承擔貨物維修費及維修往返運費共計22600元。5、營業執照,證明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身份情況。6、貨物毀損照片。7、發貨清單,賠償收據。由山西遠大搪瓷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實際貨主(山西遠大搪瓷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賠付貨物損失22600元。某保險公司對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舉證據4、6、7持有異議,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提供證據1、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條款,第16條規定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應當提供相應正規的貨物發票、運輸單據,確定損失金額的有關證據,但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并沒有提供,故對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損失不予認可。2、照片。證明事故發生當日某保險公司實際勘驗現場發現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承運的搪瓷罐,僅僅是磕碰,沒有毀損,故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求的損失不真實。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持有異議,不予認可。雙方各執己見,協議不成為本案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協議。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且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該事故造成的損失已實際賠付貨主(山西遠大搪瓷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貨物損失226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付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求數額適當,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晉中市亨順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貨物損失22600元。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提交了新的證據:遠大搪瓷設備公司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簽字的就是本案的技術員。上訴人質證稱,被上訴人僅提供一份證明。沒有提供作出該證明主體的相關信息,該證明是其主體自行作出,不具有證明力,應該提供第三方具有鑒定資格的單位進行鑒定再證明主張。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二審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主張的損失貨物損失是否應予支持。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貨物毀損照片、發貨清單、賠償收據等用以佐證貨物損壞的事實及賠償金額,二審中補強了證據,可以佐證該損失實際發生的事實及損失金額。上訴人有異議,未提交反駁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富生
審判員 李 青
審判員 胡 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智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