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沈陽遼冶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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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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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51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皇姑區。
負責人:侯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全XX,系遼寧恒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男,漢族,系該單位員工。住址:沈陽市皇姑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陽遼冶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遼中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郭X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系遼寧英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陽遼冶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冶機械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8)遼0115民初47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全XX、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遼冶機械公司對遼A×××××號車輛損失情況所作的鑒定為單方鑒定,鑒定過程并未通知上訴人到場,委托單位也并非法院而是交警部門,鑒定委托不符合程序規定。鑒定結果對殘值評估過低,因此上訴人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另外,拆解費應包含在鑒定費范圍內,不應判令被上訴人單獨承擔。
遼冶機械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我方依據的鑒定報告系第三方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作出,并非單方自行委托。鑒定結論已依照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了送達。鑒定對殘值的確定符合法律規定,拆解費屬于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依法應予賠償。
遼冶機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617,839元、鑒定費19,056元、施救費2,000元、拆解費1.5萬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8日13時10分許,在遼寧中環高速公路遼中方向180Km-500m處,李忠駕駛遼A×××××號車遇張寧駕駛遼D×××××號車楊建民駕駛遼A×××××號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遼A×××××號車車輛損壞。此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第五大隊處理認定李忠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遼冶機械公司所有的遼A×××××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667,856元,有不計免賠的特別約定。交警部門對該車委托鑒定機構作出了評估報告。雙方協商未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8日13時10分許,在遼寧中環高速遼中方向181公里-500米處,李忠駕駛遼A×××××號車遇張寧駕駛遼D×××××號車和楊建民駕駛遼A×××××號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遼A×××××號車車輛損壞。此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第五大隊處理,認定李忠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遼冶機械公司支付施救費2,000元。交警部門委托遼寧祥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遼冶機械公司所有的遼A×××××號車輛作出(遼意)價涉車字(2018)第089號評估結論書,結論為:車輛損失617,839元(已扣除該車的殘值107,409元)。花評估費19,056元。花拆解費1.5萬元。
另查明,遼冶機械公司系遼A×××××號車輛的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667,856元,含不計免賠的特別約定。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遼冶機械公司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損失未超出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評估報告系某保險公司單位對外委托,且評估部門對受損車輛未實際拆解勘察,屬于無效證據;車輛報價函亦系某保險公司單方所為,對遼冶機械公司沒有法律效力。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沈陽遼冶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617,839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沈陽遼冶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評估費、拆解費34,056元;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原告沈陽遼冶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施救費2,000元。案件受理費10,33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遼冶機械公司提交的《價格鑒定評估結論書》不應予以采信的問題。本案中,涉案鑒定評估并非由被上訴人遼冶機械公司單方自行委托,而系由交警部門委托遼寧祥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該鑒定機構具有相應鑒定資質,鑒定結論顯示遼冶機械公司的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價格為617,839元,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667,856元范圍內。因此,該評估結論書可以作為遼冶機械公司初步證明涉案車損并主張保險賠償的證據。在某保險公司收到上述評估結論書后,并未按照規定向鑒定機構提出異議,而徑行單獨委托案外人再次鑒定,亦未在本案訴訟中提出共同委托鑒定的申請。案外人所作鑒定系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車損照片確定相應配件是否損壞,并未拆解或復勘,故某保險公司的該份證據不足以推翻遼冶機械公司提交的鑒定報告,一審法院對該鑒定報告予以采納,并無不當。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拆解費不應另行計算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拆解費應包含在鑒定評估費中,不應另行計算支付,某保險公司就該上訴主張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評估費19,056元已包含拆解費用,故其上訴主張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3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侯 楊
審判員 邰越群
審判員 劉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張加磊
書記員胡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