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魏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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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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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民終23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
主要負責人:孫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北京市中倫文德(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XX,男,漢族,住山東省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濟南歷城金橄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濟南歷城金橄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魏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8)魯0112民初24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魏XX全部訴訟請求;2.上訴費用由魏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依據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由于魏XX泵車設備保養不及時,沒有及時發現并處理初始微裂紋隱患造成事故發生,根據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約定,因自然磨損、朽蝕、本身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雖是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魏XX并沒有證據推翻其鑒定結論,且沒有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結論應予以采信。一審認定有誤,二審請予糾正。(二)某保險公司提交保險條款及承保清單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依法履行了對責任免除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責任免除條款合法有效。(三)涉案車輛實際損失數額遠低于一審評估數額,請二審依法查清、依法認定。
魏XX辯稱,首先,鑒定所在沒有鑒定人員到現場查看的情況下出具鑒定結論,無事實依據,無法確定鑒定的真實性,整個鑒定過程魏XX毫不知情,更沒有參與,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有效證據。其次,保養不及時不可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真正事故原因是駕駛員操作不當,致使車輛輸送泵管與建筑物鋼筋柱相撞。另,涉案車輛承保時某保險公司已對車輛主體勘驗,確定符合條件才予以承保,而且通過提交的車輛行駛證可以看出事發時車輛審驗合格。涉案車輛魯AXXX33的損失經法院委托相應的司法鑒定已經確定,程序合法有效。其次,某保險公司以“泵車設備保養不及時,沒有及時發現并處理初始微裂紋隱患造成事故發生”引用保險免責條款第十條(二)項拒絕賠償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保險條款第十條的內容為:“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三)(四)……”該項表述的意思非常清楚,即保險標的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不予賠償,而并非因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不負責賠償。而且該項條款中也沒有明確約定設備保養不及時屬于免責情形。再次,某保險公司至今未提交投保單予以證實簽訂保險合同時就保險條款中相應的免責條款盡到明確告知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相應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綜合上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魏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魏XX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施救費共計10萬元;(當庭變更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魏XX車輛損失費55萬元,鑒定費5800元,共計5558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9日,投保人濟南歐拓商貿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一份,該合同的投保車輛為魯A-76233號三一SYXXX1THB混凝土泵車,行駛證車主是原告魏XX。保險合同約定:承保的險種為:特種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624000元,投保不計免陪;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投保不計免陪投;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50000元,投保不計免陪;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1座×5萬元/座,投保不計免陪;起重、裝載、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按條款規定執行,未投不計免陪。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1日0時至2018年12月31日24止,本保險單在保險期間內第一受益人為魏XX。
2018年3月28日,魯A-76233號混凝土泵車在濟南市歷城區王舍人街道香溢紫郡小區工地施工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輸送泵管與建筑物鋼筋柱相撞,致使車輛受損。涉案車輛發生事故后,魏XX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勘驗后,雙方因賠付問題未能協商一致。
2018年4月25日,魏XX委托山東慧鼎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泵車損失進行鑒定評估。山東慧鼎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意見是:鑒定評估基準日2018年4月2日,涉案車輛魯AXXX33車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為587070元。魏XX支付鑒定費5800元。魏XX提供了濟南沃能商貿有限公司魯AXXX33車維修明細單一份,證明魏XX車輛實際維修支付費用是55萬元。魏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55萬元,鑒定費5800元。
某保險公司辯解,本案涉案的泵車保養不及時,沒有及時發現并處理初始微裂紋隱患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據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因自然磨損、朽蝕、本身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并且根據條款的第八條沒有有效的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上崗證,保險公司也不承擔責任。對此,某保險公司提交了2017年3月30日其委托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該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是:2018.03.28魯AXXX33混凝土泵車第3、5節臂架斷裂原因分析鑒定意見為:1、本案泵車設備保養不及時,未及時發現并處理初始微裂紋隱患是引發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3、本案泵車第3節臂架斷裂前存在初始微裂紋征兆,臂架抗疲勞性能下降直至疲勞時效而斷裂;3.本案泵車第5節斷裂系因第3節臂架斷裂后撞擊地面而引發。
本案審理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數額重新鑒定,一審法院準許后,依法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出具了車輛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是:鑒定評估魯AXXX33混凝土泵車損失金額為人民幣4354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5000元。
另查明,魯AXXX23號車的車主為魏XX,車輛行駛證檢驗期限截止到2019年5月。發生事故時駕駛員為石紹海,石紹海持有混凝土泵車操作證。
一審法院認為,濟南歐拓商貿有限公司自愿就魏XX所有的魯AXXX33號混凝土泵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某保險公司自愿承保,雙方簽訂的保險單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魏XX作為該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在其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其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車輛的實際損失,應按照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出具的車輛鑒定意見人民幣435400元為準。魏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5800元,因上述鑒定費,系魏XX單方委托鑒定機構所支付的費用,該鑒定數額有誤,因此,鑒定費應由魏XX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抗辯車輛發生事故系保養不及時,沒有及時發現并處理初始微裂紋隱患造成,根據保險條款規定,因自然磨損、朽蝕、本身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其抗辯的理由提供的證據,系其單方委托,鑒定部門現場勘驗時魏XX也不在場,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因此對某保險公司抗辯的理由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魏XX車輛損失費435400元;二、駁回魏XX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58元,魏XX負擔202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331元。鑒定費5000元,魏XX負擔25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500元。
本案二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經審理本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二審中,某保險公司陳述,其委托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于涉案事故后對事故車輛進行現場勘查并出具了鑒定結論。魏XX不予認可,稱車輛停放在其處,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未曾去過車輛停放現場。某保險公司未有證據證實在車輛勘查過程中通知了魏XX。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論能否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某保險公司能否依據鑒定結論免責。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論,魏XX不認可,某保險公司未有證據證實在車輛勘查過程中通知了魏XX,亦無證據證實魏XX知曉該鑒定事宜或在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現場勘查時到達了現場,故一審法院未將該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并無不當。退一步講,涉案保險條款第十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雙方當事人對該約定的理解存在爭議,魏XX認為上述約定的是車輛本身質量缺陷損失,保險公司免責;某保險公司則認為上述約定的是車輛本身質量缺陷造成的其他損失,不應賠償。對此,本院認為,因保險條款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在雙方當事人對條款理解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作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故認定上述條款約定的是車輛本身質量缺陷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關于“本案泵車設備保養不及時,未及時發現并處理初始微裂紋隱患是引發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某保險公司免責的依據。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35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魏希貴
審判員 宋海東
審判員 欒鈞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 丁青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