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胡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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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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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1民終108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37號。
主要負責人:婁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江蘇新高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男,漢族,住南京市建鄴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江蘇昊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19)蘇0102民初73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對案涉車輛損失重新鑒定并據此依法改判,本案訴訟費用由胡X承擔。事實和理由:胡X提供的公估報告所列項目價格是參照4S店價格,而該車并未在4S店修理,評估報告沒有考慮車輛修理方式,不是按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損失。一般社會修理廠維修資質等級是二、三類,4S店一般是一類維修資質等級,物價部門在核準修理單位收費時是按不同修理資質等級和進貨渠道確定不同收費標準,一般社會修理廠與4S店就同樣車損修理價格相差較大,4S店修理費用遠高于一般社會修理廠。涉案公估報告按4S店價格進行估價,與車輛實際修理情況不同,所評估費用遠遠超出實際修理價格,應對案涉車輛重新鑒定以確定合理損失金額。
胡X辯稱: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指派定損員進行了初步定損,只看了車輛損失外表,并沒有向胡X出具書面定損報告,并要求胡X找公估公司定損。胡X委托的公估機構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估公司)作為案涉車輛的評估機構,泛華公估公司的鑒定人員具有評估鑒定資質,估價的方式、要求、過程均是按照評估規范作出,作出的公估報告是獨立、公正的。且在評估之前,胡X電話通知了某保險公司有關評估的具體時間、地點,要求某保險公司到現場共同參與鑒定,而某保險公司并未到場,應視為自行放棄了該權利。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無理無據。關于某保險公司認為估價報告中的價格高于4S店價格的意見不能成立,公估機構的估價原則是以基本恢復案涉車輛原樣所產生的實際費用,是依據市場實際維修價格進行參考,且某保險公司對其該意見并未舉證證明。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共計94300元(車輛維修費90800元、評估費35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7日,胡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約定:對發動機號碼為2ARXXX2185、車牌號碼為蘇A×××××的雷克薩斯轎車進行投保,投保期間為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3日,并交納保費660元。同時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約定的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與乘客)、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險,繳納保費5260.88元。該車的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
2018年10月22日17時44分,胡X駕駛蘇A×××××車因追撞前車尾部與當事人徐京揚駕駛的蘇A×××××車與翟永喜駕駛的蘇A×××××車、楊本炎駕駛的蘇A×××××車發生碰撞事故,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胡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徐京揚、翟永喜、楊本炎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定損,價格為32000元,胡X對該評估結果存在異議。2018年10月27日,胡X委托泛華公估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并且在評估之前通知某保險公司于評估當日到場進行鑒定核實。泛華公司以2018年10月27日為評估基準日作出《車輛評估報告》,評估價格為90800元,發生鑒定費用3500元。泛華公估公司評估時某保險公司未能到場,后胡X根據評估價格向某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損失,遭到拒絕。
一審法院認為,胡X為涉案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之間建立了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條款履行。胡X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交通事故,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公估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并且通知某保險公司到場共同參與評估,某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故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評估缺乏足夠的客觀性及公平性的抗辯意見,以及要求重新評估的意見,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胡X主張的維修費用和評估費用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胡X保險賠償金90800元,鑒定費3500元,合計943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079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二審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對某保險公司提出對案涉車輛損失重新鑒定是否予以準許。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根據在案證據及查明事實,案涉事故發生后,胡X及時進行了保險,某保險公司派員對案涉車輛進行了查勘,但某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就案涉車輛損失作出核定。在此情況下,胡X委托具有公估資質的泛華公估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泛華公估公司亦指派具有保險公估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評估案涉車輛損失,并作出公估報告,故一審法院根據泛華公估公司所作公估報告結合案涉車輛維修費發票等證據綜合認定案涉車輛的損失金額為90800元,并無不妥之處。某保險公司關于案涉公估報告所作估價過高并提出重新鑒定的上訴意見,其二審中既沒有對案涉公估報告中各維修項目價格提出具體意見,也未舉證證明案涉評估報告評估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某保險公司關于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的意見,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5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永剛
審判員 夏奇海
審判員 陳 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宇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