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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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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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6民終281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2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高新區(qū)。
負責人:耿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山東尚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濱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1691民初2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山東省濱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1691民初244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李XX賠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4300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保險人即魯C×××××號牌機動車實際車主海邁公司不享有對被上訴人李XX請求賠償?shù)臋嗬噬显V人主張行駛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駁回上訴人原訴訟請求的判決,于法無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隊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上訴人李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即被上訴人李XX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造成魯C×××××號牌機動車損壞,侵害了海邁公司的財產(chǎn)權益,所以海邁公司依法享有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噬显V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規(guī)定可以行使保險人代為求償權。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而被上訴人駕駛的電動四輪車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不屬于非機動車輛。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
李XX辯稱,對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予認可,是魯C×××××的車撞的我,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償付原告保險賠償金43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10日9時20分許,李XX駕駛四輪電動車沿南外環(huán)由北向南行駛至小街路口向東轉彎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蔡建國駕駛的魯C×××××號牌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受損,李XX受傷。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隊出具第2017051009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蔡建國駕機動車、李XX駕非機動車;蔡建國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X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魯C×××××號牌轎車實際車主是海邁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017年6月19日,海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雙方約定:海邁公司同意將已取得賠償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并授權某保險公司以其公司名義向責任方追償。2017年6月24日,某保險公司向海邁公司支付賠償款15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本案中駕駛非機動車的李XX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可以適當減輕魯C×××××號牌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李XX對魯C×××××號牌機動車一方的車輛損失無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钡囊?guī)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以被保險人享有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為前提。本案中,被保險人即魯C×××××號牌機動車實際車主海邁公司不享有對李XX請求賠償?shù)臋嗬试婺潮kU公司主張行使被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75元,減半收取計438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訴訟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雖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但實質上是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損害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對肇事機動車一方的車輛損失是否負有賠償責任。只有在肯定非機動車、行人對肇事機動車的車輛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前提下,被保險機動車賠償請求權才能依法轉讓給保險人行使,否則,即使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車輛進行了賠償,也不能取得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J紫龋鶕?jù)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為交通事故損害的賠償義務人,非機動車不是賠償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具有法定賠償義務,非機動車、行人不具有法定的賠償義務。其次,根據(jù)“優(yōu)先危險負擔”原則,非機動車不應賠償機動車的車輛損失。機動車無論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對他人的危險性上,均遠遠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應負有更高的危險義務。本案中,被上訴人李XX駕駛的是非機動車,而蔡建國駕駛的是小轎車,蔡建國控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能力要高于李XX。涉案事故中,李XX不存在故意情形,無需對肇事機動車進行賠償。再次,根據(jù)公平原則,非機動車不應賠償肇事機動車的損失。現(xiàn)實中,非機動車、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程度往往高于機動車,通常是非死即傷,而機動車一方一般只是造成車輛損壞等財產(chǎn)損失,很少有人傷亡。如按責任比例承擔損失,則可能導致行人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shù)植簧蠙C動車車輛損失的后果。最后,保險人對第三者行使保險代位權應當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具有賠償請求權為前提,海邁公司作為肇事機動車一方,不具有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虼耍显V人向被上訴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亦缺乏前提條件和基礎。
關于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問題。上訴人主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侵權責任法已將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指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方向非機動車、行人索賠同樣是基于交通事故這一事件,理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審理。故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是非機動車問題。本院認為,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隊出具第2017051009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載明被上訴人駕駛的為非機動車,且上訴人在一審庭審質證環(huán)節(jié)對該認定書亦無異議,其也未申請對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否歸屬于機動車進行司法鑒定。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判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忠民
審判員 黃躍江
審判員 唐順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宋廷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