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16民終255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負責人: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XX,男,漢族,山東省無棣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系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系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3民初29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7000元賠償責任;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首先,被上訴人的三者14000元損失,一審法院按照主掛車平均分配,沒有事實依據,應按照先在交強險2000元財產損失限額內扣除后,再根據主掛車商業三者險限額比例進行分擔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法院應當按照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而根據兩保險公司統一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條款規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交強險以外的損失應由兩保險公司按商業三者險限額的比例負擔。原審判決要求兩保險公司按照50%的責任各自承擔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金額不妥,既沒有扣除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也沒有按照限額比例分擔,所以此案件認定損失不合理。
段XX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乙保險公司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損、施救費、三者損失共計841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車牌號為魯M×××××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為原告段XX,段XX將該車輛掛靠于山東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運營,并以該公司的名義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且不計免賠,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31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8日止。
車牌號碼為冀J×××××的倉柵式運輸半掛車的所有人為原告段XX,其將該車輛掛靠于滄縣天翼車隊進行運營,并以該公司的名義為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872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
2018年5月31日20時30分許,王愛濱駕駛魯M×××××/冀J×××××號重型貨車,沿軍區鹽場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蝦池路段時,因采取措施不當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車輛側翻進蝦池,造成蝦池受損、車輛損壞。該事故,經海興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愛濱負全部責任。
因本次事故造成蝦池受損,2018年6月4日,王愛濱賠償梁坡損失14000元,該款項系由原告段XX實際支付。事故發生后,原告段XX委托無棣縣衛斯理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評估結果為魯M×××××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7150元,冀J×××××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00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對該鑒定報告有異議,并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請求對魯M×××××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本院委托濱州市正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評估結論為魯M×××××車輛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5月31日)的損失價值為1104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段XX委托無棣縣衛斯理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有異議,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另,原告段XX因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費2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山東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乙保險公司、滄縣天翼車隊與被告甲保險公司分別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原告段XX系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涉案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涉案事故發生后,原告段XX委托無棣縣衛斯理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并出具了《價格評估結論書》,經被告乙保險公司質證后有異議,認為該鑒定報告對車牌號碼為魯M×××××的牽引車的評估價格過高,并提出鑒定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濱州市正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評估結論為魯M×××××車輛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5月31日)的損失價值為11040元,該評估價值未超出保險金額,且涉案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被告甲保險公司對無棣縣衛斯理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就冀J×××××號車輛所出具的評估結論,雖有異議,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視為放棄,且其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故對該評估結論予以認可。經無棣縣衛斯理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冀J×××××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0000元,已超出該車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18720元,故被告甲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冀J×××××號車輛的損失18720元,對其訴求超出的部分,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另,原告段XX因涉案事故賠付三者損失14000元,因涉案事故的發生無法區分主掛車之間的責任,故被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分別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內賠付原告段XX7000元。原告段XX因涉案事故支出施救費230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段XX11500元;因冀J×××××號車輛的損失已超出保險金額,被告甲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綜上,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段XX車輛損失11040元、三者損失7000元、施救費11500元,合計2954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段XX車輛損失18720元、三者損失7000元,合計25720元。原告段XX訴求超出的部分,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段XX保險金29540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段XX保險金25720元;
三、駁回原告段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04元,減半收取計952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334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90元,原告段XX負擔328元。
二審中,上訴人提交證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一份。證明:根據該保險條款中第二十九條的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應按主掛車的投保比例進行賠付。
段XX質證意見:對保險條款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乙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保險條款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條款上沒有加蓋公司印章,不能確定是公司的。該條款是上訴人私自印刷的,我方不認可。
本院責令乙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經比對,乙保險公司與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均一致,各方均無異議。
被上訴人段XX提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證明:涉案主車魯M×××××號在乙保險公司投保。
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對該保險單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對《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二審經審理查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約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
另查明,涉案主車魯M×××××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掛車冀J×××××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涉案主車魯M×××××號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上訴人主張應先扣除交強險2000元,然后由主掛車保險人在各自的三者保險限額內按比例承擔三者損失應否支持。
按照《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的約定,主掛車使用視為一體,應按照主掛車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的比例額承擔涉案第三者損失14000元。首先應減去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該款項由乙保險公司予以支付給段XX。剩余的12000元按照主掛車保險金額比例進行分擔。甲保險公司承擔三者損失1090.90元(14000-2000)×10萬/(10萬+100萬);乙保險公司承擔三者損失10909.10元。由此,乙保險公司應賠付段XX35449.10元(11040元+10909.10元+11500元+2000元);甲保險公司應賠付段XX19810.90元(18720元+1090.90元)。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予以糾正。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3民初295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及訴訟費部分;
二、變更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3民初295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段XX保險金35449.10元;
三、變更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3民初295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段XX保險金19810.90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45元;甲保險公司負擔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忠民
審判員 唐順江
審判員 王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宋廷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