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謝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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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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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終25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貴陽市云巖區。
負責人:陳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X,男,漢族,住貴陽市云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貴州萬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510869685。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貴陽市南明區(貴陽國際中心1號)棟1單元8層6-16號、24層12-15號房。
負責人:王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貴州聽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610838314。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XX,貴州聽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611511475。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97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案中被上訴人謝XX的車輛分別在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投保有相應保險,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賠付對象為第三者,而本案事故中的兩車輛車主均為謝XX,故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付對象,不能啟用上訴人商業三者險賠付。
謝XX、乙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予以維持。
謝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貴A×××××號車維修費4515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貴A×××××號車、貴A×××××號車均系原告謝XX所有。2017年3月8日,原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為貴A×××××號車投了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4日0時起至2018年5月3日24時止,承保險種含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409168元)、不計免賠特約險等。2017年4月21日,原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為貴A×××××號車投了交強險、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4月21日13:00時起至2018年4月21日13:00時止,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0元,商業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
2018年2月18日,原告一家駕駛兩車去云南,原告駕駛貴A×××××號車在前行駛,案外人張克英駕駛貴A×××××號車在后行駛,當天9時30分許行至昆磨高速K99+500m處,貴A×××××號車首部追尾相撞貴A×××××號車尾部,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玉溪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克英承擔全部責任,謝XX無責任。
其后,原告將貴A×××××號車送到貴州通源捷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復,花去維修費45153元。
原告修復貴A×××××號車后,要求乙保險公司賠償該維修費,乙保險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出具《拒賠通知書》給原告,認為其承保的貴A×××××號車被追尾,該車無責,且不屬代位求償案件,屬于商業險條款中責任免除范圍,其對該案件拒賠。原告遂訴至法院,提出如前訴請。
訴訟中,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追加太平洋保險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依其申請,追加甲保險公司為被告參與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貴A×××××號車、貴A×××××號車均屬原告謝XX所有,原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為貴A×××××號車投了交強險、商業險,原告與甲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甲保險公司辯稱“我司非合同一方當事人,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參與本案訴訟,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迸c事實相悖,且于法無據,不予采信。貴A×××××號車在行駛過程中追尾相撞貴A×××××號車,給貴A×××××號車造成財產損失,經交警部門認定,貴A×××××號車負全部責任,貴A×××××號車無責。因貴A×××××號車已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貴A×××××號車的修復費45153元在責任限額內,故依法應由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被告甲保險公司經一審法院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謝XX修復貴A×××××號車的費用45153元;二、駁回原告謝XX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28元,減半收取464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機動車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機動車輛估損清單》、《保險賬單》(修復材料清單)、《發票》、《拒賠通知書》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謝XX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之間關于貴A×××××號車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提出應由交通事故中被上訴人謝XX所有的另一車輛(貴A×××××號車、全責車輛)的保險公司即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涉案交通事故中的兩輛車貴A×××××號車、貴A×××××號車均為被上訴人謝XX所有,案外人張克英駕駛貴A×××××號車首部追尾相撞貴A×××××號車尾部,張克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謝XX為維修貴A×××××號車產生維修費45153元,對該維修費的賠償被上訴人謝XX有選擇權,現被上訴人謝XX選擇依據貴A×××××號車的保險合同,要求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在商業車損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應賠償被上訴人謝XX修復貴A×××××號車的維修費45153元。
關于交通事故中全責車貴A×××××號車的保險公司即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被上訴人謝XX未選擇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要求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9795號民事判決;
二、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謝XX維修費4515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28元,減半收取464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28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永菊
審判員 厲文華
審判員 葉黔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玉梅
書記員肖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