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甲保險公司、金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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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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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8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12-0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上海浩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上海浩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X,男,漢族,住上海市黃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上海華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X。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乙保險公司)、被上訴人金X、原審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被上訴人金X在未與上訴人溝通的情況下即單方評估并修理車輛,上訴人對于該評估的車損金額及評估費均不予認可,上訴人原審中提出重新評估的申請,一審法院未予準許不當,一審判令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車損的全部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故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金X保險金人民幣47,300元(包含依據保險公司定損的車損47,000元及被上訴人主張的牽引費300元,以下幣種同);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金X承擔。
被上訴人金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金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乙保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賠償金X經濟損失152,528元(維修費148,718元、評估費3,510元、牽引費300元);2.訴訟費由乙保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乙保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承保了牌號為滬BXXXXX的機動車的交強險、三者險、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金X為被保險人,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商業險的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2019年3月1日12時50分許,金X駕駛上述被保險車輛,在上海市外環高速內側49km約1米處與案外人李傳建、案外人張正江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險車輛受損,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金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金X為此支付車輛維修費148,718元、評估費3,510元、牽引費300元。事后,金X申請理賠未果,故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確認金X所述屬實。
一審法院認為,金X與乙保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予遵守。乙保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承保了案涉被保險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當被保險車輛出險時,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金X委托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車損金額進行評估,屬盡快確定損失、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合理措施,該評估結論的公允性、專業性及可信性較之乙保險公司單方面確定的損失結論均更高,故事故造成的被保險車輛的物質損失,應以金X提供的評估意見書確定的結論為準,即148,718元。乙保險公司雖不認可上述評估意見書的結論,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明顯與事實不符或程序違法的情況,亦未申請評估人員出庭作證,故其要求重新評估的理由不充分,一審法院未予采納。物損價格評估是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必要途徑,金X主張的評估費3,510元,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乙保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該車的損失所支付的施救費用300元,乙保險公司對此并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本案另一被告甲保險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金X保險金152,528元。案件受理費3,350.50元,減半收取計1,675.25元,由乙保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被上訴人金X與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之間所訂立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簽約雙方均應恪守履行。涉案保險期間內,發生了被保險車輛與案外人車輛相碰撞而導致車損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金X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乙保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承保了被保險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當于被保險車輛出險時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
現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金X之間就被保險車輛的車損金額及定損依據有爭議。一審審理過程中,乙保險公司雖已舉證證明該公司按約履行了查勘定損的合同義務,但并未得到被保險人金X的認可,乙保險公司按約并依法履行其及時查勘定損義務的事實依據不充分。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并采信了金X委托的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車損評估,并按該評估的車損金額支持了金X的訴訟請求,符合本案事實,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50.5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沁 鷗
審判員 盛 宏 觀
審判員 范 德 鴻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鮑陸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