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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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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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89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1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營業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源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上海源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XX,男,漢族,住山東省棲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卞XX,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X。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乙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于XX、原審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246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后改判。事實和理由:對一審中于XX單方委托的評估,乙保險公司不認可該評估結論和評估費。乙保險公司已經在事故發生后對出險車輛進行評估,定損金額為人民幣9,6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雙方評估結論相差巨大。于XX提供的評估意見中的氣囊電腦、儀表臺等配件,評估不合理,配件價格和工時價格遠遠超過市場價,車輛定損金額明顯不合理。
于XX的答辯意見:乙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與一審相同,沒有新的理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于XX單方委托進行評估,其評估人員、資質、程序均無違法且乙保險公司沒有在30日內對該評估意見提出異議,同時乙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證據予以支持。
甲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乙保險公司承保了牌號為滬CXXXXX的機動車的綜合商業保險(含車損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于XX為被保險人。2019年3月8日15時40分許,于XX允許的駕駛員魏闖駕駛上述被保險車輛,在上海市松江區聯陽路進江田東路北約200米處,與案外人孫某駕駛的牌號為滬AXXXXX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上述被保險車輛受損。經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于XX駕駛員魏闖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滬釜價評(2019)第4361號意見書,確定該車輛損失為82,000元,于XX為此支付上述被保險車輛維修費82,000元、評估費3,181元。
一審法院認為:于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予遵守。乙保險公司承保了案涉被保險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當被保險車輛出險時,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于XX委托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車損金額進行評估,屬盡快確定損失、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合理措施,該評估結論的公允性、專業性及可信性較之乙保險公司單方面確定的損失結論均更高,故事故造成的被保險車輛的物質損失,應以于XX提供的評估意見書確定的結論為準,即82,000元。乙保險公司雖不認可上述評估意見書的結論,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明顯與事實不符或程序違法的情況,亦不申請評估人員出庭作證,故其要求重新評估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物損價格評估是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必要途徑,于XX主張的評估費3,181元,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乙保險公司承擔。關于于XX是否實際支付維修費,于XX因保險事故遭受的車輛損失金額已經評估確認,至于于XX是否修復、如何修復被保險車輛,系于XX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乙保險公司并不能對此加以限制,且于XX實際如何維修車輛并不是本案所涉法律關系,乙保險公司如質疑被保險車輛未妥善修復,可就未妥善修復造成的保險風險之增加在下一保險年度的投保中要求增加投保費率或限制保險金額,以此維護自身權益。本案平安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于XX保險金85,181元。案件受理費1,929.50元,減半收取計964.75元,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審查,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乙保險公司認為一審依據的評估意見的車輛定損金額不合理,但是其并未舉證證明該評估意見有何不法之處,且該車輛已經不具備重新評估之客觀條件,綜上,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29.5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承曄
審判員 周 菁
審判員 張文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楊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