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安市永平汽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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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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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民終16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00492000XXXX。
法定代表人:傅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安市永平汽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汪家圩鄉汪家大道2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343180XXXX。
法定代表人:朱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X甲,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X乙,江西康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安市永平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平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18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請求依法撤銷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189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少承擔賠償金額39733元,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是贛C×××××號車發生事故,存在超載行為,根據當事人簽訂的商業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上訴人車損險及商業險部分免賠10%。二是原告訴請中有8400元污染費,根據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規定,上訴人不應承擔該損失。三是一審判決酌定的拖車費11000元,屬于被上訴人沒有采取補救措施所造成的擴大損失,事故車輛應就近維修,被上訴人將車輛拖回高安維修,違反商業保險條款約定,上訴人不應承擔。四是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保障范圍,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永平公司辯稱:上訴人提出的超載免賠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于是否超載,應以事故認定書為準,事故認定書未載明超載情況,上訴人沒有及時出險查勘現場,其所提供的證據與涉案車輛是否超載不具備關聯性。污染損失應當賠償,保險條款中約定路面污染損失,是指地震、戰爭、軍事沖突等次生災害引發的污染,上訴人不能對此作擴大解釋,而且沒有將保險條款送到投保人并盡到提示及說明義務。拖車費用,答辯人提交了現場施救、拖車的正式票據,結合事故發生地至高安情況及車輛損失情況,該筆費用應予以賠償。鑒定費為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為查清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上訴人應當賠償。
永平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永平公司支付賠償損失212747.8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故發生經過、責任劃分和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296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限內,事故車輛發生事故時行駛證、司機潘揚堅駕駛證均在合法有效期內的事實,該院予以確認。
事故發生后,永平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永平公司自稱花費現場施救費2800元,吊車費1000元,事故發生地至高安的車輛拖車費17000元。2018年8月6日,廣東省懷集縣公路局向車輛司機潘揚堅下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2018)年肇懷路賠字第013號》,要求潘揚堅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失和油類污染地面損失9728.8元。懷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載明了該損失。2019年1月9日,永平公司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車的修復費用進行鑒定,經鑒定車輛維修費用180719元。永平公司為此花費鑒定費1500元。2019年4月1日,某保險公司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贛C×××××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估值總值為80355元。宜春公司為此花費評估費1800元。當事人就事故發生后所產生理賠事宜協商意見不一致,永平公司遂訴至法院。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對贛C×××××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雙方共同選取了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車輛損失130530元。某保險公司花費重新鑒定費9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永平公司為贛C×××××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容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某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對永平公司的事故車輛承保。事故車輛司機合法駕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在相應險種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每次事故機動車損失險免賠2000元,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該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嚴重超載,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關聯性,且永平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出險查勘現場,保留現場證據,并將相關的情況向交警部門說明,但某保險公司未積極作為,因此對是否超載的情況應當以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情況為準。現事故認定書未載明該情形,綜合認定對某保險公司辯稱的事故車輛存在嚴重超載,該院不予認定。
永平公司因本次事故所受損失有:1、贛C×××××車的車輛損失,經當事人共同選取的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鑒定報告程序合法,結論客觀正確,該院對該評估報告的效力予以確認,對當事人提交的鑒定報告的結論不予認可。本案車輛損失定為130530元。2、鑒定費,系查明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但由于三次鑒定結果不同,當事人各自委托鑒定的結論均未采納,故對其各自委托的鑒定費用應雙方各自承擔,而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費用9000元,系確定本案車輛損失的必要費用,該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7000元,永平公司承擔2000元。3、施救費,永平公司為防止被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費用。永平公司提交了現場施救費、拖車運輸費(含吊車費)的正式票據,結合事故發生地至高安的情況及車輛損失情況,對其訴請的現場施救費2800元予以確認,對車輛吊車費及拖車費,該院酌定11000元。4、第三者損失:路產損失及油污路面損失9728.8元,有相應的清單、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為證。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機動車三者保險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路面污染損失不予理賠,該院認為,本條規定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污染)、核反應、核輻射中的污染泛指突發事故、巨型災難事故,某保險公司不能作出擴大的解釋。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油污地面損失應計入永平公司的損失。
綜上,永平公司因車輛贛C×××××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30530元、拖車施救費13800元(含吊車費),共計144330元,扣減2000元機動車損失險絕對免賠及應承擔的鑒定費2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贛C×××××的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向永平公司賠付140330元。永平公司因贛C×××××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損失9728.8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贛C×××××號的交強險范圍內向永平公司賠付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7728.8元。對永平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高安市永平汽運有限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50058.8元。二、駁回原告高安市永平汽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91元,減半收取2245.5元,由原告高安市永平汽運有限公司負擔594.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51元。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關于超載事實沒有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關于污染損失不應賠償的問題,本次油污路面因交通事故帶來的,并非保險合同約定的地震、戰爭、軍事沖突等引發的次生災害,對事故引發的污染能否賠償的問題,保險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盡到了明確的說明解釋義務,對此請求不予支持。對拖車費,被上訴人永平公司提供票據予以證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費用不合理、系擴大的損失,該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對此不予支持。鑒定費系查明案件事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一審判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9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涂青達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吳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