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萬載縣鑫運汽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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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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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民終168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10、1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0707737XXXX。
負責人:郝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寧XX,江西甘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萬載縣鑫運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萬載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2309157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載縣鑫運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運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法院(2018)贛0922民初7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責任范圍內不承擔47861.3元的賠償責任;2.案件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之《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七條,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的機動車輛損失險的限額為222040元,那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機動車輛損失、施救費、拖車費及鑒定費承擔總額依約定不超過222040元。且被上訴人主張施救費15000元無事實依據,事故發生在廣東省云浮市,云浮市有多家汽車修理廠,被上訴人將車輛從廣東云浮拖回江西省內維修,屬于明顯不合理的擴大損失,上訴人不承擔該筆費用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賠償金額為244613元,明顯超出了222040元的保險限額,無限擴大了上訴人的責任。2.被上訴人在第一次開庭時沒有提供證明交通事故的認定書,第二次開庭前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該事故認定書,沒有給上訴人舉證、質證時間,在第二次開庭時臨時提交,損害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通過該事故認定書載明的事故責任認定,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約定,針對被上訴人的違反法律禁止性違法行為,一審法院應當依法扣減上訴人的10%的免賠率。
鑫運公司辯稱:1.首先施救費等費用不屬于保額范圍內,只要施救費本身沒有超過被保額的范圍,就可以不算在損失的范圍中。2.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對超載的行為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所以不存在需要扣除10%的免賠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鑫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鑫運公司各項損失29676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8日23時15分,駕駛人嚴勇進駕駛桂K×××××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載重22230Kg貨物)由廣西岑溪市往羅定市羅城街道方向行駛,行至羅定市324國道1231KM榃濱鎮思理村委思理橋路段時,與駕駛人蔡顯剛駕駛粵W×××××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駕駛人何民生駕駛贛C×××××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乘載何民漢(運載重29370Kg貨物)行經事發地點時與事故現場等待交警到現場處理的桂K×××××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上述三車受損,駕駛人何民生和乘車人何民漢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廣東省羅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駕駛人蔡顯剛和駕駛人何民生共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駕駛人嚴勇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何民漢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事故發生后,因車輛受損,產生施救費4000元、拖車費15000元。鑫運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單方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乘龍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修復費用進行鑒定。2019年2月2日,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2019)資鑒字第03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鑒定基準日為2018年11月10日,結論為:被鑒定車輛在司法鑒定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人民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整(¥274765.00元)。鑫運公司支付鑒定費30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以鑫運公司自行委托鑒定,鑒定過程無賠償義務人獲其他中立第三方參與,鑒定的維修換件項目虛假且金額虛高為由申請進行重新鑒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進行鑒定評估。2019年6月13日,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保險公估報告,評估結論:贛C×××××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于2018年11月10日的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為¥214675元(大寫:貳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圓整)。某保險公司為此墊付重新鑒定費用11000元。事故發生時,駕駛員何民生持有B2E駕照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贛C×××××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檢驗有效期內,并有道路運輸證。贛C×××××行駛證所有人為本案鑫運公司,鑫運公司為贛C×××××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等險種,發生事故時尚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對于本案保險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鑫運公司的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鑫運公司雖提供了司法鑒定意見書,但經過對車輛的重新評估鑒定,該院認定本案中鑫運公司車輛損失金額為214675元。鑫運公司車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損壞,施救費系合理費用,且鑫運公司提供的施救費發票系正式發票,故該院認定鑫運公司花費的施救費金額為4000元。對于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施救費,該費用系事故后必然發生,結合鑫運公司提供的發票,確定本案施救費為15000元。綜上,該院確認的賠償金額為233675元(214675元+4000元+15000元)。鑒定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而重新鑒定費是保險公司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但本案中重新鑒定評估得出的結論與鑫運公司此前委托鑒定得出的結論金額差距較大,故鑫運公司支付的3000元鑒定費及某保險公司所墊付的11000元重新鑒定費應按降損比例進行分擔,確定由鑫運公司負擔306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938元。本案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抗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違反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故對某保險公司此項抗辯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萬載縣鑫運汽運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施救費、拖車費、鑒定費共計244613元(233675元+10938元),減除所墊付的重新鑒定評估費11000元,還需支付233613元。二、駁回萬載縣鑫運汽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52元,由萬載縣鑫運汽運有限公司負擔101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741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除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外,另查明: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中鑫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機動車輛損失險的限額為222040元,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0元/次。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45381120180000368號)中載明:“駕駛人何民生駕駛贛C×××××號重型倉棚式貨車未遵守載貨規定和不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偷谒氖藯l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有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過錯”。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鑫運公司保險金額是多少。2.駕駛人何民生的駕駛行為是否應扣減某保險公司10%免賠率。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鑫運公司保險金額是多少的問題。
鑫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車輛贛C×××××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照《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的約定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第七條的約定,施救費、拖車費是鑫運公司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且某保險公司所承擔的施救費和拖車費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一審法院認定的機動車損失214675元和4000元施救費、15000元拖車費均未超出保險限額。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金額244613元明顯超出了222040元的保險限額,無限擴大了上訴人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拖車費15000元無事實依據,屬于明顯不合理的擴大損失。拖車費,系鑫運公司為防止被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費用,鑫運公司提交了拖車費的正式票據,某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拖車費系鑫運公司擅自處理導致的擴大損失,故本院對鑫運公司訴請的拖車費15000元予以支持。重新鑒定費是保險公司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負擔10938元的重新鑒定費并無不當。故某保險公司應賠付鑫運公司機動車損失214675元、施救費4000元、拖車費15000元、鑒定費10938元,共計244613元。
關于駕駛人何民生的駕駛行為是否應扣減某保險公司10%免賠率的問題。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根據事故責任認定及其與鑫運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約定,應當依法扣減某保險公司10%的免賠率。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均沒有證據證明向鑫運公司送達了保險條款。而且,雙方在《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中約定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0元/次。某保險公司上訴所稱的保險條款約定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過于寬泛和籠統,未明確“絕對免賠率”的具體含義,屬于約定不明,那么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就該約定不明事項進行補充約定或向鑫運公司作了特別說明的情況下,該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5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文建
審 判 員 涂青達
審 判 員 楊耀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浦洋
代書記員 黃藝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