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奉新縣路路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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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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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民終31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892186XXXX。
負責人:尤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江西三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奉新縣路路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奉新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1MAXXXTFL6T。
法定代表人:熊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奉新縣路路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路達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2018)贛0921民初6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司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被上訴人路路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由路路達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1.事故車輛存在過度維修,路路達公司單方委托的車損鑒定車損金額虛高,請求在二審期間對車損重新鑒定。2.事故發生時,司機鄒金輝的道路運輸許可證已經過期失效,根據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約定,駕駛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3.案涉保險事故是一次雙方事故,由于鄒金輝報案時現場已變動,交警部門未能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因此一審法院直接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路路達公司車輛損失,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路路達公司辯稱,1.某保險公司一審期間僅對鑒定機構的資質提出異議,未申請重新鑒定,因此路路達公司不同意在二審期間重新鑒定。2.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約定的駕駛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屬無效條款。3.路路達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是車損險,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在事故中的損失向投保人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不涉及事故責任問題。
路路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向路路達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256120元(拖車費18000元+修理費225920元+施救費10200元+鑒定費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28日,路路達公司為其所有的車架號為LRXXXPEC9GTOXXX62歐曼牌車輛(車牌號為贛C×××××)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綜合商業保險。其中綜合商業保險的項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9.8萬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并均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2017年6月20日17時20分許,鄒金輝駕駛贛C×××××貨車搭載生豬,沿省道319線由響水鎮往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龍州縣城方向行駛,至龍州縣轄區省道319線52KM+150M處彎道路段時,與譚桂星駕駛的陜E×××××號低速貨車發生側面碰刮,致使贛C×××××貨車側翻至右側路外路溝內,造成贛C×××××車上乘客雷兵受傷,生豬受損,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贛C×××××貨車因本事故花費施救費10200元,后路路達公司將贛C×××××貨車運至高安,花費拖車費18000元。路路達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在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車輛修復費用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結果為贛C×××××車輛修復費用為225920元,因該鑒定花費鑒定費用2000元。后路路達公司將車輛在高安市吉祥修理廠進行了維修,共計花費維修費225920元。
一審法院認為,路路達公司為其所有的贛C×××××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某保險公司向路路達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贛C×××××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路路達公司進行理賠。經查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具有司法鑒定資質,對其鑒定的贛C×××××車輛損失225920元予以確認。該院確認贛C×××××車輛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有:車輛損失225920元、施救費10200元、鑒定費2000元。本案贛C×××××車輛在廣西崇左市發生交通事故,路路達公司應在事故發生地對車輛進行修理,而路路達公司卻將車輛運至江西高安市進行維修,該行為擴大了本案事故的損失,故對路路達公司主張的拖車費18000元,不予支持。綜上,路路達公司的損失共計為238120元[車輛損失225920元+施救費10200元+鑒定費2000元],扣除事故對方陜E×××××號貨車應在交強險內應賠付給路路達公司的車輛損失20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共計賠付路路達公司236120元。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路路達公司保險款236120元;二、駁回路路達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若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42元,減半收取為2571元,由路路達公司負擔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421元。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駕駛員從業資格查詢記錄、保險條款各一份,證明駕駛員鄒金輝在案涉事故發生時道路運輸許可證已過期,根據保險條款的相關約定,某保險公司免責。路路達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保險條款約定不明,屬無效條款,故對路路達公司無約束力。本院對駕駛員鄒金輝道路貨物運輸許可證在事故發生時失效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除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外,另查明:路路達公司駕駛員鄒金輝道路貨物運輸許可證于2017年4月27日到期。《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約定,駕駛人駕駛出租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1.路路達公司在案涉事故中的車輛損失如何認定;2.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可以免除保險責任;3.應否認定路路達公司駕駛員鄒金輝的事故責任。對此本院綜合分析評判如下:
一、關于路路達公司在案涉事故中的車輛損失如何認定的問題
根據路路達公司一審期間提交的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贛C×××××車輛損失為225920元。某保險公司僅對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資質提出了異議,未申請重新鑒定,因此一審法院在核實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具備鑒定資質后以其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雖在二審期間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本院對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對一審法院認定的贛C×××××車輛損失225920元,予以維持。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可以免除保險責任的問題
案涉保險條款雖約定駕駛人駕駛出租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該約定籠統寬泛,未明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具體為何種證書,屬約定不明。在保險條款對該免責情形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如認為該“許可證書”即為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應向路路達公司作明確說明或進行補充約定。在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就該條款所指“許可證書”即為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或就該免責條款與投保人另有補充約定的情況下,以該保險條款免除某保險公司理賠責任,顯然加重了投保人的負擔,故上述免責條款在本案中對路路達公司不生效。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以此免除保險責任,不予支持。
三、關于應否認定路路達公司駕駛員鄒金輝的事故責任的問題
路路達公司在本案中是以車損險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責任,那么本案審理的重點是確定被保險車輛在事故是否遭受了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對于交通事故中的車損險理賠,保險條款未約定保險人承擔理賠責任應以確定駕駛員事故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即便公安機關在事故調查中對事故雙方的責任未作認定,也不影響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向路路達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至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事故另一方當事人追償以及追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因此,某保險公司要求在本案中對駕駛員鄒金輝在事故中的責任進行認定,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4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黃緒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