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爾遜麥XX·木沙與王XX、甲保險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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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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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927民初38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烏什縣人民法院 2019-08-25
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男,維吾爾族,個體工商戶,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吾XX.阿吾提,新疆曼紫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女,漢族,阿克蘇地區林業局森林公安干警,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新疆璟廣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負責人:田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什支公司查勘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迪麗胡XX.阿卜來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什支公司理賠員。
被告:熱XX.熱合曼,男,維吾爾族,工人,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負責人:孫XX,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與被告王XX(另案起訴)、、熱XX.熱合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吾XX.阿吾提、被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和迪麗胡XX.阿卜來提、熱XX.熱合曼到庭參加訴訟,乙保險公司負責人孫XX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32606元、停運期間的損失19200元、鑒定費1550元、交通費3200元,以上共計56556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4日23時55分左右,被告王XX駕駛自己所有的XXX號普通小型轎車沿省道S306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省道S306線34公里+200米路段時,在超越同車道行駛的被告熱XX.熱合曼駕駛的XXX小型汽車后,與相對方向由東向西由行駛原告的弟弟努爾麥麥提.木沙駕駛的XXX中型貨車碰撞。事故中努爾麥麥提.木沙受傷重傷,車輛和車上的貨物嚴重損害。烏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努爾麥麥提.木沙承擔次要責任,熱XX.熱合曼無責任。該起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被告至今未進行賠付,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王XX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中的貨物損失、停運費不合理,因原告已對車輛進行了報廢鑒定,而報廢的車輛不存在停運費用,事發時車輛內是否有貨物我們都沒有看到,只是原告的陳述,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我的車輛投保有保險,即使賠償也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付。另外,我的車輛也受損,我方保留訴權,另行提起訴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停運損失、鑒定費是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車上貨物損失鑒定價格過高,不符合實際,車上貨物損失需提交貨物;原告車輛新車購買價格為125000元,已經使用了150個月,購買日期為2004年4月13日,出險日期為2016年9月14日,報廢日期為2019年4月13日,按照車輛折舊1.1%扣除,該車出險時在7000-10000元左右。原告車輛在此次事故中是次要責任,原告需承擔30%的責任,本案中無責車輛承擔無責賠償。
被告熱XX.熱合曼辯稱,2016年9月14日發生交通事故屬實,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我不承擔任何責任,故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乙保險公司書面辯稱,熱XX.熱合曼駕駛的車牌號為XXX號小型汽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愿在交強險無責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并經法庭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提交下列證據證明其主張: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比例劃分。四被告均認可該組證據。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2、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證、道路運輸許可證。證明該車車主為原告,并為營運車輛。被告王XX、甲保險公司、被告熱XX.熱合曼對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證真實性認可,對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為該證據系復印件。本院經核實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3、涉案物品價值評估結論書。證明車上財產的價格,后附清單。被告王XX對真實性認可,關聯性合法性不認可,評估結論書第四頁只有一名鑒定人簽字,形式上不合法,無法證明涉估的損失物品清單與該起事故的關聯性,事故認定時也沒有認定有貨物損失,停運損失不合理,雖然顯示是貨運車輛,但是經上午庭審中原告弟弟的陳述,該車輛只是運輸自己的物品,不對外運輸貨物,停運損失不該按照對外運輸車輛來鑒定,物品價值應該按照批發價鑒定,不應按照零售價鑒定。被告甲保險公司對貨物損失不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認定該事故造成貨物損失。被告熱XX.熱合曼與被告甲保險公司意見一致。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4、估價鑒定結論書、鑒定費票據。證明車輛的停運損失及鑒定費。被告王XX對真實性認可,關聯性合法性不認可,鑒定人員簽字只有一人,形式上不合法,兩個月的停運時間是如何計算的,需要原告提交證據,認為鑒定結果不合法,鑒定費不認可。停運損失不合理,該車輛只是運輸自己的物品,不是對外運輸貨物,停運損失不該按照對外運輸營運車輛來鑒定。被告甲保險公司認為該組證據鑒定人員有兩名,但是簽字只有一名,不認可,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認可,鑒定費也不認可。被告熱XX.熱合曼與被告王XX、甲保險公司意見一致。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5、《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的車為阿克蘇往返烏什縣的營運車輛。被告王XX對該組證據的三性不認可,該證據屬于證人證言,根據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明中寫的貨物是水果等,與鑒定結論不一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已經很晚只有五分鐘就到第二天,原告如去阿克蘇找他人開具證明至少是第二天,但是日期顯示是事故當天,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甲保險公司對該證據不認可,無法證明證據的真實性。被告熱XX.熱合曼的對該證據不認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組證據,被告提出異議,該證據出具的時間和事故發生時間相沖突。本庭對該證據不予采信。6、原告支付的拖車費收據。三被告對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理由是原告沒有起訴拖車費,無需對該證據質證。本院經核實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王XX提交下列證據證明其主張:1、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原告及三被告對該組證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2、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證明王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原告及其他三被告認可該組證據。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甲保險公司、熱XX.熱合曼、乙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23時55分,王XX駕駛的XXX普通小型汽車,沿省道S306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省道S306線34km+200m路段處時,在超越同車道行駛的熱XX.熱合曼駕駛的XXX小型汽車后,與相對方向由東向西行駛的由努爾麥麥提.木沙駕駛的車號牌為XXX中型廂式貨車碰撞,碰撞后王XX駕駛XXX普通小型汽車在往路右邊側移中和后方的熱XX.熱合曼駕駛的XXX小型汽車相撞,造成王XX、努爾麥麥提.木沙受傷和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烏什縣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努爾麥麥提.木沙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熱XX.熱合曼無責任。XXX中型廂式貨車購買登記日期是2004年4月13日,強制報廢期是2019年4月13日,該車屬于營運車輛。經阿克蘇新興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XXX中型廂式貨車的損失和車上物品損失金額為32606元,其中車輛的損失金額為20136元,車上物品(即蔬菜、水果)的損失金額為12470元。經阿克蘇新興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XXX中型廂式貨車的停運損失為1920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共計1550元。被告王XX駕駛的XXX普通小型汽車于2016年6月15日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16年9月7日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保險金額300000元)。被告熱XX.熱合曼駕駛的XXX小型汽車于2016年4月19日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支付拖車費2000元。
另,庭后通過查看交警隊偵查卷,卷內照片車廂門緊閉,無法顯示XXX中型廂式貨車內物品。
本院認為,行為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被告雙方對本案的事實沒有爭議,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合理合法的損失,被告王XX應當予以賠償。被告王XX駕駛的XXX普通小型汽車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被告甲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內按被告王XX責任劃分予以賠償,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范圍賠付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的損失。被告熱XX.熱合曼無責,不承擔賠付責任。鑒定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本案爭議的焦點:一、原告即申請了停運損失鑒定,又申請了車輛報廢的車輛價格鑒定,車輛的損失如何認定二、車上物品損失是否依法有據三、原告提交的拖車費是否應認定為交通費。針對焦點一,原告所做的兩個鑒定是在同一天申請并同一天做出的,在車輛無法修復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車輛報廢的價格鑒定即20136元;焦點二,原告雖然向法庭提交了進貨證明及鑒定意見書,但進貨證明是事故發生當晚書寫,不符合時間邏輯;鑒定意見書鑒定的是原告的全部損失,但無法證明原告實際遭受的損失,同時事故認定書上也未記載車上物品損失的情形,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焦點三,原告將拖車費計算至交通費里,符合常理,故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評估費1550元有票據佐證,本院予以認定。綜上,認定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的各項財產損失合計23686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賠付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損失范圍內賠付14067.20元。被告王XX已另行提起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賠付原告財產損失40元。鑒定費1550元,由被告王受花承擔70%計1085元。被告熱XX.熱合曼無責,不承擔賠付責任。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有限公司阿克蘇地區分公司在交強險內賠付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范圍內賠付14067.20元,合計賠付16067.2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付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40元。
三、被告王XX承擔鑒定費1085元。
四、駁回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4元減半收取計607元,原告吐爾遜麥XX.木沙負擔182元,被告王XX負擔4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紫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