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葛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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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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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終633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代表人:王向陽,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葛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102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與被上訴人葛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葛XX承擔。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與葛XX簽訂的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已經明確告知了有關保險責任免賠的事項,且被保險人也簽字確認。經查詢,駕駛員張建中在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駕駛營運車輛的行為違法,且違反保險合同的規定,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免除保險賠償責任。
葛XX答辯稱,1、涉案駕駛員具有從業資格證,一審時已經提交,某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并認可了葛XX提交的證據。2、某保險公司所稱的免責條款屬于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負有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并未向法院提交投保單及保險條款,葛XX也沒有收到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3、駕駛員張建中持有A2機動車駕駛證,表明張建中具有駕駛涉案車輛的資格,即使張建中沒有取得從業資格證,也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車輛的資格,也無證據證明無從業資格證會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因此,某保險公司關于駕駛員無相關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免責應屬于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應認定為無效。
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葛XX保險金1027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鑒定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14日3時許,張建中駕駛車牌號為豫N×××××/豫NXXX2掛號大型汽車沿菏澤市曹縣臨商路閆店樓劉集路口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同方向左轉彎田德超駕駛的魯R×××××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張建中駕駛車輛又與路東側的公交站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及公交站牌損壞。該事故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曹縣大隊處理,該隊作出第3717214201980021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建中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豫N×××××號車的損失情況經商丘恒泰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作出商恒評報字[2019]第07-01-16號價格評估報告,評定豫N×××××號車的損失價值為95200元,葛XX因此支出鑒定費2000元。葛XX因施救車輛支出施救費4500元。另查明:豫N×××××車的所有人為葛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608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義務。葛XX作為本案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獨立承擔該車輛在營運中所產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約繳納了保險費,應是保險車輛的實際投保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葛XX的豫N×××××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對葛XX的損失,依照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約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有異議,但是沒有提出鑒定程序或鑒定結果不合法、不真實的具體異議理由,對某保險公司的異議不予支持。本案評估費是葛XX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案評估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葛XX應得到賠付保險金的數額為:車輛損失修復價值95200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用4500元,共計101700元。綜上所述,葛XX的合理訴求,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葛XX保險金1017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葛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匯款開戶行: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長征支行,賬戶: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賬號:41×××01)。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17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免賠的依據是否充分。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駕駛員張建中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屬于保險免責情形,但葛XX在一審中已經提供張建中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資格證虛假或者無效,且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一、二審過程中均未提交保險條款及投保單,不能證明其保險條款中是否有該免責條款約定以及是否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應免除其保險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一宇
審判員 高紀平
審判員 張月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穎
書記員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