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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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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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2民終37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19、20層。
主要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澍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XX,男,漢族,住天津市東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天津衛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津0110民初3886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津02民終5938號民事裁定,撤銷(2018)津0110民初3886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重審。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0民初7999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鄭XX拆解費20000元的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鄭XX承擔。事實與理由:鄭XX單方評估結果未被法院采信,而其車輛拆解費也是鄭XX單方評估未告知某保險公司,同樣不應被采信,且事故拆解是維修的必經程序,車損鑒定報告中包含拆裝工時費,故拆解費應包含在維修費當中,另行主張拆解費屬于重復計算。此外,鄭XX主張拆解費用過高,超過物價局定義拆解費標準,請求法院駁回鄭XX關于拆解費的訴訟請求。
鄭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事實與理由:拆解費是為了查明保險標的車輛損失所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且鄭XX的車輛拆解和維修并非在同一個修理廠進行,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鄭XX車輛損失209300元、評估費10000元、拆解費20000元、施救費2000元,共計241300元;2.案件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鄭XX于2017年4月21日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津N×××××的奧迪牌小型轎車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260378元,并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1日0時起至2018年6月30日24時止。2017年11月23日21時30分,案外人鄭德江駕駛保險車輛行駛至事故地點附近時,其車左側前部與案外人朱海龍駕駛的津D×××××號棕色“大眾汽車”牌小型轎車右側接觸,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另案處理)。2017年11月23日21時30分許,朱海龍駕駛車輛跟隨鄭德江駕駛的保險車輛行至天津市東麗區津蘆線楊北建材城附近時,朱海龍故意駕駛車輛與鄭德江駕駛的車輛多次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東麗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根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照片、當事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公安網查詢記錄及檢驗鑒定材料、現場監控視頻資料等證據確認了上述事實,并認定朱海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鄭德江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鄭XX委托天津民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核定車輛維修總費用為209300元,鄭XX為此支出評估費10465元、拆解費20000元。鄭XX為維修車輛支出維修費209300元。
訴訟過程中,鄭XX稱未就其損失要求對方車輛進行賠償,同意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后向對方車輛追償;鄭XX亦認可未在48小時內通知某保險公司,原因是事故車輛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重審中,鄭XX提供2018年3月5日向某保險公司報險通話記錄,證明2018年3月5日12:46分向某保險公司就該次交通事故電話報險。
2018年11月14日,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津N×××××的奧迪牌小型轎車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競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車損評估。2018年12月29日天津市競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津競誠鑒估字2018第0851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評估津N×××××的奧迪牌小型轎車在2017年11月23日交通事故中實際損失費用為90735元。
一審法院認為,鄭XX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險單,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鄭XX提供的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足以證明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具備合格駕駛資格、車輛檢驗合格;事故認定書能夠證明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鄭XX的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主張鄭XX在事故發生后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致使某保險公司無法獲取事故照片,進而無法查明事故原因、損失程度,所以拒絕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雖然鄭XX未能在48小時內通知某保險公司,但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該行為系鄭XX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且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事故照片、現場監控視頻資料等證據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表明交通事故、車輛損失確系真實發生,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據此能夠確定,某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明雙方未在48小時內報險約定為免責或拒賠的情形,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鄭XX在原審中提供的評估報告雖系具有評估資質的第三方出具,但系單方委托,且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程序提出異議,故一審法院對于鄭XX單方委托鑒定評估結果不予采信。就鄭XX事故車輛損失以重審鑒定意見為準,即車輛實際損失費用907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車輛拆解費20000元系鄭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鄭XX在原審中支出評估費10465元,由鄭XX承擔;重審中的評估費45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施救費2000元,鄭XX提供的發票無法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鄭XX車輛損失90735元、拆解費20000元,共計110735元;二、駁回鄭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18元,由鄭XX負擔266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257元。原審評估費10465元,由鄭XX負擔;重審評估費4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鄭XX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雙方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鄭XX的合理損失。關于雙方爭議的拆解費是否應予賠償的爭議焦點,本案重審過程中經過法院委托作出的評估報告是根據事故車輛現場照片、拆解照片及對被鑒車輛配件復勘做出,即案涉車輛在重新評估前已進行拆解,該項損失已經發生,且是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雖主張評估報告中的維修工時費中包括拆解費,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加以證明,亦未提供該項費用過高的證據,一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鄭XX拆解費2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秀紅
審判員 余 慶
審判員 蘭 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