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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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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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民初63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2019-10-21
原告:劉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北京陸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1798536XXXX。
負責人:聶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男,漢族,某保險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北京儲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142910元,拖車租賃費7500元,共計15041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6日6時35分,張振付駕駛大貨車(車牌號:×××)在北京市順義區順平南線木燕路口南50米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同向行駛的李學亮駕駛的×××、×××發生追尾,事故造成張振付受傷,兩車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李橋中隊認定,張振付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振付所駕駛的車輛在2018年8月2日由被告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17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被告對事故車輛行了估損,原告對事故車進行了修理,但被告遲遲不予理賠。故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修理費和拖車費均不認可,對于修理的項目和金額都不認可,拖車費過高,請求以鑒定結論為依據進行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車牌號為×××的車輛(以下簡稱被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綜合型)【含不計免賠】,保險限額為217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7日0時起至2019年8月6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劉XX。
2018年10月6日6時35分,在北京市順義區順平南線木燕路口南50米,張振付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時,與李學亮駕駛的車輛(×××、×××)接觸,造成張振付受傷,兩車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李橋中隊認定,張振付負事故全部責任。
后被保險車輛進行修理,花費修理費142910元,拖車租賃費7500元。
某保險公司不認可維修費的合理性,并就此申請了鑒定。
2019年6月28日,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交公司鑒[2019]痕鑒字第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顯示:五、分析說明:根據鑒定材料1-3,結合車輛的碰撞部位、車身結構及車身材質,將×××號車輛的維修明細中44項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分類如下:第一類為合理的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包括本報告第三部分列出的第1-4、6-17、19、20、22-29和32-43項。根據鑒定材料1-3,結合車輛的碰撞部位、車身結構及車身材質,以上項目均為合理的配件項目及合理的維修項目。第二類為不合理的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包括本報告第三部分列出的第18、21、30、31和44項。第18項排氣制動及拆裝工時,該零部件安裝在右前輪艙內,連接發動機排氣管,在本次事故中沒有受損,不用拆裝更換。第21項平衡桿吊架及拆裝工時,該零部件安裝在牽引車后驅動橋的后方,變形損壞與本次事故無關,不用拆裝更換。第30項硅油離合器及拆裝工時,該零部件在本次事故中沒有受損,不用拆裝更換。第31項水泵及拆裝工時,該零部件安裝在發動機右前方,在本次事故中不會受損,不用拆裝更換。第44項尾氣檢測費,該項與本次事故無關。第三類為應該通過維修修復的配件項目,包括本報告第三部分列出第5項,第5項車架總成及拆裝工時,該車車架的右前部36m處彎曲變形,其他部位沒有明顯彎曲變形的痕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行業標準《事故汽車修復技術規范》(JT/T795-2011)第5.2.2條規定,車架或承載式車身結構件應在冷態下進行機械校正。對于變形嚴重,用冷壓不易校正時,允許局部加熱校正,高強度以上鋼板加熱溫度不得高于200℃,低碳鋼鋼板加熱溫度不得高于700℃,加熱持續時間均不得超過3min,且不得用鐵錘直接擊打,并自然冷卻;第C.4.1.5條規定,車架分段檢查,各段對角線長度差不大于5mm,對角線交叉點與車架中心線的距離不大于2mm。該車車架總成可以通過維修修復至標準規定的要求,應該通過維修修復和拆裝。六、鑒定意見:根據上述分析,得出如下鑒定意見:×××號車輛《北京益麗發汽車修理廠維修明細1》和《北京益麗發汽車修理廠維修明細2》中的44項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本報告第五部分列出的第一類為合理的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第二類為不合理的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第三類為應該通過維修修復、不應該更換的配件項目。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8000元。
2019年10月10日,北京騰騏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京騰評報字(2019)第082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在評估假設條件成立前提下,納入評估范圍內的車輛維修費于本次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值為5.33萬元人民幣。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12000元。
劉XX對于上述兩份鑒定意見均不認可,并陳述: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單中,車架總成是需要更換的項目,而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將車架總成認定為第三類應該通過維修修復的配件項目,鑒定意見是依據事故認定書相關的車輛照片還有舊件進行的鑒定,而照片可能存在不全的情況,另外從出事到鑒定的時間比較長,大概有將近一年的時間,舊件存在丟失的情況,所以鑒定缺乏時效性和客觀性,法院不應該采信,應該以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做的定損單為準;北京騰騏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并沒有去現場進行鑒定,且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做出的意見,沒有客觀的來進行鑒定,也沒有考慮到車輛維修的修理廠的相應資質,法院不應該采信。
某保險公司認可上述兩份鑒定意見,并陳述,定損單是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的一個初步認定,只是作為賠付時的參考,某保險公司并未蓋章,因為最終數額不確定,僅僅作為內部理賠的參考,對外不發生效力。
劉XX提交了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定損單及機動車輛定損清單。定損清單中,零配件更換費用項目中第5項為車架總成。定損單特別約定部分有如下內容:7、本定損單(包括特別約定)及清單由包括保險方在內的二方(含二方)以上簽章生效,不得作為某保險公司確認和承諾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定損單及定損清單未經過任何一方的簽章。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書、發票、清單、保險單和當事人陳述意見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了財產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某保險公司應當對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F劉XX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且該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約對相關合理費用予以賠償。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保險車輛修理費用的合理數額。劉XX提交定損單,認為定損單中認定車架總成為應更換項目,而鑒定意見中將其作為應該通過維修修復、不應該更換的配件項目不合理。但定損單并未經過雙方簽章,尚不具備合同效力,不能視為雙方對于損失金額達成的一致意見,故對于修理費用的合理金額,應當以鑒定意見為準。
對于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的拖車租賃費,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劉XX保險金六萬零八百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六百五十四元,由原告劉XX負擔九百九十四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六百六十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鑒定費(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及北京騰騏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二萬元,由原告劉XX負擔一萬二千五百四十一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七千四百五十九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牛佳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耀飛
書 記 員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