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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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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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民終930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北京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米XX,女,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北京邦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7101民初2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米XX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者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事實與理由:一、涉案車輛已被更換發動機,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更換發動機,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有關車輛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米XX未履行上述手續,導致涉案車輛駕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米XX應就其更換涉案車輛發動機導致該車駕駛危險程度增加承擔證明責任。一審法院將此問題的證明責任分配給某保險公司是錯誤的。二、米XX并未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沒有提供維修單據。因此,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米XX522524元,且未對涉案車輛殘值進行處理,有失公平。綜上,判為所請。
米XX二審辯稱:一、涉案車輛是米XX買的二手車,更換發動機不是米XX所為。雖然保險合同約定更換發動機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是,保險法規定必須是更換發動機致使車輛駕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才可以拒賠。因此,某保險公司若拒賠,應當就涉案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問題承擔證明責任。二、如果某保險公司認定涉案車倆是部分損失,就不存在殘值問題了。但是,某保險公司已經認定涉案車倆全損,那么,原則上車輛殘值應歸米XX。因涉案車輛現在還在拍賣公司處,一審法院考慮到車輛殘值可能會涉及拍賣公司的一些利益,所以,對殘值問題并未作處理,而是判定雙方另案解決。綜上,同意一審判決。
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米XX車輛損失764324元;二、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1日,米XX作為被保險人,就車牌號為×××的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764324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0元/次,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4日00時至2017年11月3日24時止。該保險合同所附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有如下內容:“第八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第九條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第十二條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第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第十九條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一)全部損失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二)部分損失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釋義[全部損失]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為實際全損;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實際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2017年4月16日,李繼善駕駛涉案車輛與案外人發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李繼善負事故全部責任。
后某保險公司向米XX發出拒賠通知,其中內容為:“經本公司調查、審核,于2018年1月8日作出核定,其中涉及標的及三者賠償范圍內損失不屬保險責任范圍,……經慎重審核后本公司決定對本案件作拒賠處理。拒賠理由:經我司調查核實,您的×××奔馳……轎車現裝配的發動機鋼印條碼痕跡與原檔案拓印號痕跡不匹配,不是原車發動機鋼印條碼,同時未獲取到該車更換發動機的變更記錄,車輛×××存在非法更換發動機(來源不明)及非法拼裝車輛行為,故對本案作拒賠處理。”
當事人雙方對拒賠的理由存有爭議。某保險公司提交如下證據:山西明德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車輛痕跡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委托單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委托事項:對×××號奔馳牌小型轎車現裝配的發動機鋼印號痕跡與原檔案保存的鋼印拓號是否一致進行司法鑒定;受理日期:2017年12月6日;鑒定材料:1、×××號奔馳牌小型轎。2、車輛信息。3、檔案信息。……六、鑒定意見:根據上述檢驗與分析,得出以下司法鑒定意見:×××號奔馳牌小型轎車現裝配的發動機鋼印條碼痕跡與原檔案拖印號痕跡不匹配,不是原車發動機鋼印條碼,存在更換發動機的情況。”
經質證,米XX的質證意見為: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該鑒定為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且發動機號與拓號是否一致,并不能證明發動機的改動系米XX的行為,米XX從未改動過,另外,鑒定時間離事故發生很長時間了,涉案車輛也由保險公司拆解過,定損單都出了,第一現場的信息很重要。
一審法院對該證據的認證為:采信該證據的真實性,相關證明力另行評述。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發動機更換是否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是否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委托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后該機關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關于不予受理的函》,認為該鑒定要求超出其鑒定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無法進行鑒定。后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但某保險公司未按期交納鑒定費,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鑒定終止委托。
訴訟中,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向青島騰信拍賣公司調查核實,青島騰信拍賣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回復《情況說明》,載明:“我司接受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對涉案車輛進行拍賣,并與車主米XX簽訂《殘值車輛委托拍賣協議》。經拍賣,該車由買受人郭曉輝以241800元競拍成功,并于2017年9月16日完成車輛交接。買受人將車輛拖回修理廠準備維修時發現,該車發動機號存在明顯改動過的痕跡,買受人遂將相關情況反饋給我司。其后我司聯系保險公司及原車主米XX核實情況,保險公司派專門人員對該車輛進行了鑒定,最終認定該車發動機號確實被改動過,無法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我司與保險公司及買受人達成一致,將車輛退回保險公司,我司將買受人支付的成交車款退還給買受人。”
庭審中,雙方一致認可涉案車輛定損金額為522524元,殘值金額為241476元,但雙方無法明確涉案車輛的殘余部分的實際占有方。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雙方針對涉案車輛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對涉案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進行理賠。該院對此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保險人在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不負有賠償義務,而根據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相關鑒定意見,僅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存在更換情形,但不足以證明該行為會導致涉案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此情形并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免賠要件,故某保險公司的拒賠事由不能成立,其需向米XX賠償涉案車輛的機動車損失的保險金額。因雙方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系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而雙方無異議的定損金額尚未超過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故現有情形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推定全損的條件,某保險公司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部分損失的方法計算賠款,即賠款數額應為522524元,而涉案車輛的殘余部分,應歸米XX所有,但鑒于涉案車輛在理賠過程中發生過拍賣事宜,可能涉及第三方,且雙方無法明確涉案車輛的殘余部分的實際占有方,故有關涉案車輛的殘余部分的交付問題,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雙方另行解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米XX支付車牌號為×××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522524元;二、駁回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443元,由米XX負擔2418元,已交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025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否成立問題。既然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拒絕理賠,其就應當對拒賠理由符合合同約定承擔證明責任。依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所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九條第(五)項之約定,某保險公司拒賠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一、涉案車輛存在改裝行為。現涉案車輛更換了發動機,故該要件成立。二、涉案車輛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將上述改裝行為告知某保險公司。該要件現亦成立。三、改裝行為導致涉案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鑒于:(一)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更換發動機與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或者更換發動機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因,并由此致使涉案車輛受損。(二)米XX就涉案車輛更換發動機未履行向有關車輛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手續與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之間亦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是此條款約定的拒賠要件。換言之,米XX未履行上述手續,應承擔相關的行政責任,但不構成某保險公司的拒賠要件。據此,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成立。
二、關于賠償數額問題。因某保險公司在其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中已經自認涉案車輛的損失是522524元,故一審法院以此作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數額的依據并無不當。至于車輛殘值,因雙方當事人對此均未提出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2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梁志雄
審 判 員 徐 碩
審 判 員 董 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張曉偉
書 記 員 張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