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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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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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5民初4008號 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賓縣人民法院 2019-11-08
原告:趙XX,男,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黑龍江省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漢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龍江省賓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8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103301024XXXX。
負責人:金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苑X,黑龍江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黑龍江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賓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125718484XXXX
負責人:孟XX。
被告:張X甲,男,漢族,職業,住黑龍江省賓縣。
被告:楊XX,男,漢族,司機,住黑龍江省賓縣。
原告趙XX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郊縣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張X甲、楊XX出租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苑X、張X乙,被告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張X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乘客座位險范圍內立即賠償趙XX損失:1、誤工費4938.9元(30天*164.63元/天);2、護理費1152.4元(7天*164.6元/天*1人);3、伙食補助費3100元(31天*100元/天);4、營養費700元(7天*100元/天);5交通費1100元;6、鑒定費3300元;以上1-6項共計14291.3元。二、被告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公司、張X甲、楊XX承擔上款的連帶給付責任;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5日12時20分許,張超駕駛的黑A×××××號輕型普通貨車在哈爾濱道外區哈同公路與江南中環路交口處掉頭時,與在哈同公路上由西向東行駛楊XX駕駛黑L×××××號夏利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車輛損壞及黑L×××××號車乘車人郭文香、趙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因乘坐被告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公司名下實際為張X甲所有、被告楊XX駕駛的黑L×××××號夏利牌出租車,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承擔運輸一方有安全保障義務保證乘客的安全而沒有盡到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02條規定,發生事故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經了解黑L×××××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座位險,應由被告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償,事故發生后,各被告均未履行賠償義務,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黑L×××××號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乘坐險,且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但本案原告訴訟案由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的損失應當首先由對方車輛黑A×××××號輕型普通貨車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首先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各方當事人承擔,我公司對該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楊XX辯稱:我不應當賠償,應由保險公司賠償。關于我墊付的醫療費13,390.72元,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我。
被告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未出庭,無答辯。
被告張X甲未出庭,無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5日12時20分許,趙XX乘坐楊XX駕駛的黑L×××××號夏利牌營運出租車。案外人張超駕駛的黑A×××××號輕型普通貨車在哈爾濱道外區哈同公路與江南中環路交口處調頭時,與在哈同公路上由西向東行駛楊XX駕駛的黑L×××××號夏利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車輛損壞及黑L×××××號夏利牌小型轎車乘客郭文香、趙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太平大隊作出賓公交認字230104120190000127號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張超負事故主要責任,楊XX負事故次要責任,趙XX無責任。趙XX傷后先后被送入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及賓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面部損傷,胸部挫傷,住院31天,支付醫療費13,338.72元(由楊XX墊付)。經趙XX申請,法院委托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趙XX傷誤工期30天;2、營養期為7日;3、醫療終結期為1.5個月;4、瘢痕修復暫不評定;5、趙XX支持1人護理7天。趙XX預交鑒定費3300元。黑L×××××號夏利出租車法定車主為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實際車主為張X甲,張X甲將該車租賃給楊XX,掛靠在賓縣第二運輸公司從事出租營運。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道路承運人保險,在承保期限內,限額為40萬元。事故發生后楊XX為趙XX墊付醫療費13,338.72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賓縣人民醫院的診斷書、住院病案、醫療費票據、費用結算清單及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醫療費票據、結算清單、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費票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這起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楊XX與案外人張超違規駕駛所致,趙XX乘坐楊XX的出租車,楊XX就應保證趙XX的人身安全,現楊XX在承運期間沒有保證趙XX的人身安全,發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趙XX受傷,楊XX就應承擔賠償責任。楊XX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且在保險期內。本案中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法律關系是趙XX與楊XX的出租車運輸合同關系,在此法律關系中楊XX對趙XX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另一個法律關系是楊XX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在此法律關系中,因楊XX在這次交通事故中是次要責任,保險公司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楊XX賠償。楊XX是租賃張X甲的車,該車輛掛靠在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從事出租營運,張X甲及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對楊XX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楊XX已墊付的13,338.72元,應由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給付。
關于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的問題。趙XX主張護理費1152.4元、伙食補助費3100元、營養費700元、誤工費4938.9元,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趙XX主張交通費1100元,因未提供交通費票據,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3300元,因瘢痕修復暫不評定,其中900元暫由趙XX自己負擔,其余2400元由楊XX負擔。楊XX已墊付的13,338.72元,由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給付楊XX。
綜上所述,趙XX訴訟請求的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郊縣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承運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趙XX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2967.39元{(4938.9元+1152.4元+3100元+700元)×30%};
二、被告楊XX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趙XX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6923.91元(9891.3元-2967.93元);
三、鑒定費3300元,由原趙XX負擔900元,余2400元由被告楊XX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郊縣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承運責任險限額內給楊XX墊付的醫療費4023元(13338.72元×30%);
五、被告張X甲、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六、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元,由原告趙XX負擔51元,余107元,由被告楊XX負擔,被告張X甲、賓縣隆鑫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與上款同時給付;趙XX已交285元,返還趙XX1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洪臣
人民陪審員 孟繁英
人民陪審員 劉天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宋佩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