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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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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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7民初243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19-06-19
原告:楊XX,男,漢族,住吉林省榆樹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XX,上海市東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
負責人:朱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男。
原告楊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華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孫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保險金人民幣343,562元(以下幣種同)。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支付保險金262,200元(包括車損255,300元、評估費5,900元及施救費1,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8日9時許,案外人楊某某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浙FXXXXX的小型轎車在上海繞城高速內側140公里約600米處與戚科迪、陳德雙駕駛的兩輛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后經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進行評估并確定車損為336,662元,產生評估費用5,900元、牽引費1,000元。原告作為被保險人依約向被告支付保險費,被告作為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發生的事故應當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涉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首先,對原告所述事故經過、投保情況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對于事故的合理費用被告是同意賠付的。其次,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000元無異議,但原告主張的評估費是基于其單方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產生的費用,被告不同意承擔。再次,關于車損部分,被告在事發后第一時間就完成定損工作,定損金額為137,354.50元,原告單方委托評估的程序違法且評估得出的車損金額過高,被告不予認可。而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結論亦不能同意,司法鑒定結論沒有按照原、被告確認的以被告提供的第一現場拍攝照片為評估依據,原告提供的損失照片存在二次損壞的很大可能,鑒定機構也沒有對車輛進行拆解來確定內部損失,被告申請對涉案車輛配件是否更換及更換配件品質進行鑒定但鑒定機構并未對此作出認定。另外,鑒定機構認定的損失價格高于4S店給予的價格,對于部分配件認定依據存在爭議,被告認為應當以其第一時間定損的金額為準。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就其名下車牌號為浙FXXXXX的小型轎車向被告投保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包括保險金額為694,144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
2018年9月28日,楊某某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浙F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上海繞城高速內側140公里約600米處時,與戚科迪駕駛的車牌號為浙BXXXXX的小型轎車、陳德雙駕駛的車牌號為皖NXXXXX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楊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同日,汽車服務公司出具服務作業單及定額發票,載明浙FXXXXX的小型轎車牽引費、施救費合計1,000元。
事故發生后,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接受原告一方委托對涉案浙FXXXXX的小型轎車維修費用進行評估,評定直接物損為336,662元,汽車服務公司并于2018年11月出具維修材料清單及相應金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該次評估鑒定費用為5,900元。被告亦在規定時間內對車輛進行了定損勘估,并出具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浙FXXXXX的小型轎車定損金額為137,354.50元。
審理中,被告申請對于涉案浙FXXXXX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涉及的配件是否更換及更換配件的品質進行重新鑒定,雙方確認如有爭議以被告在事故發生后拍攝的車輛照片為準。本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浙FXXXXX小型轎車的車損進行評估。該公司出具編號為滬達資評報字(2019)第F531號司法鑒定報告,載明經評估浙FXXXXX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評估價值為255,300元,被告預付此次評估費用6,000元。庭審中,鑒定人員到庭陳述稱:鑒定報告是以雙方提供的資料和現場查看的結果進行重新評估的,僅以被告提供照片為依據評估是不合理的。對于原告提供的損失和本起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是否有二次損壞憑借經驗可以判斷,被告所稱拆解之后再評估會造成新的損失,在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評估時參照的是市場價格,并不存在比4s店價格高的情況。
以上事實,由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物損評估意見書、維修清單、施救作業單、發票、照片、車損情況確認書、司法鑒定報告等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被告提供的4S店的報價單,本院不予采信,理由在本院認為部分闡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理應根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單約定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理賠。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告理應理賠的車損金額。
首先,雖然被告在審理中申請對涉案浙FXXXXX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涉及的配件是否更換及更換配件的品質進行重新鑒定,但本案的爭議在于車損金額,被告對于配件是否更換及品質問題的爭議最終目的亦在于確定車損金額,故本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的車損金額進行重新評估。
其次,雖然原、被告曾確認關于重新評估如有爭議以被告在事故發生后拍攝的車輛照片為準,但結合司法鑒定報告中的特別事項說明和鑒定人員在庭審中的陳述,重新評估僅以被告提供的照片為準缺乏合理性。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超出被告照片之外的損失和本起事故缺乏相應的因果聯系,很可能系二次損壞,但無法提供相應證據予以反駁,舉證不能后果,應由被告自行承擔。對被告的該項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對于鑒定機構依據的價格,鑒定報告中明確載明相關配件價格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被告提供的4S店的報價單真實性難以核實,也無法確認其上載明的價格即是市場價,故不能以此推翻鑒定機構對相應配件價格作出的認定。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異議,亦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本院均不予采信。
最后,經綜合比較司法鑒定報告、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和被告定損結果,本院認定原告提供的單方委托的評估程序存在一定瑕疵,而被告的定損結果亦缺乏其他有效依據支持,故本院認定司法鑒定結論的證明力優于其他結論,可作為本案處理的依據。
綜上,根據司法鑒定報告,涉案浙FXXXXX小型轎車的車損金額為255,300元。原告自行委托的評估結論未被采納為本案定案依據,相應評估鑒定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預付的司法鑒定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在保險人的核損義務范圍內,故應由被告自行負擔。被告對于承擔施救費1,000元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XX保險金256,300元。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53元,減半收取3,226.50元,司法鑒定費6,000元,合計訴訟費9,226.50元,由原告楊XX負擔72.60元(已付),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153.9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顧凌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蔣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