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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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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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158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天津行通(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靜海縣。
法定代表人:韓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天津津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鐵路運輸法院(2018)津8601民初8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減少上訴人20000元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雖然經過了一審法院委托的評估,但評估金額明顯高于實際損失金額,與上訴人定損金額差距較大。上訴人要求復勘車輛并要求回收全部殘值,確定被上訴人車輛維修的真實性及合理性。上訴人希望二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定,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判決。
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車輛損失487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保險車輛為登記在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津M×××××號車輛;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某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保險。2018年5月6日17時,案外人劉桐剛駕駛津M×××××號車輛,沿團王路由西向南右轉彎時,撞順行二輪摩托,造成劉桐剛所駕車輛損壞,對方車輛駛離現場。經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大屯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桐剛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受損車輛進行了查勘。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宏達軒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機構于2018年5月14日出具評估意見,認定車輛損失為48700元。本案審理期間,根據某保險公司申請,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同意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雙方當事人以隨機選擇的方式一致同意法院委托中汽機動車評估(天津)有限公司對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2018年8月28日,中汽機動車評估(天津)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意見為車輛損失共計44000元。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評估意見無異議。某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查勘照片顯示,涉案受損車輛左前大燈的損傷僅為刮痕,維修即可,不需更換,故對評估意見不予認可。天津市靜海區靖達源汽車維修中心于2018年10月12日向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維修費發票44000元及維修費明細。
一審法院認為,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某保險公司應就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合理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一致同意法院委托相關機構對事故車輛的合理維修價格進行重新評估。某保險公司以部分受損部件不需更換為由,對評估價格不予認可,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故對該抗辯主張不予支持,對評估意見予以確認,按照評估意見對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支持44000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44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金44000元;二、駁回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9元,由天津中天浩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4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60元。評估費3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雖主張車輛維修的具體項目應當在復勘之后再行確定,但未能就該主張提供證據予以佐證。被上訴人在本案一審審理期間提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評估機構所作出的鑒定報告,鑒定報告中已顯示車輛復勘情況照片,且被上訴人提供了維修費發票證明車輛實際損失的發生,已經完成車輛損失情況的舉證責任。現被上訴人主張車輛的實際損失應在一審法院認定數額的基礎上減少20000元,但既未說明上訴數額的具體構成情況,亦未就此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此外也未對一審法院委托鑒定過程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并舉證加以證明,應就其上訴請求承擔證明不能的法律后果。另,評估報告中已經扣除車輛殘值,上訴人關于回收殘值的主張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康 艷
代理審判員 劉翠翠
代理審判員 尹春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安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