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湯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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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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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86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12-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湯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湯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5民初442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湯XX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湯XX承擔。事實和理由:1.湯XX未付出過修理費,故其沒有因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湯XX亦未支付評估費,一審法院對上述費用的認定存在錯誤;2.本案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及時派員查勘定損并告知湯XX,但湯XX未與某保險公司進一步協商的情況下單方委托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該評估報告中維修項目和價格遠超市場價格,應予以重新評估,一審法院未予準許某保險公司重新評估申請存誤。
被上訴人湯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一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
被上訴人湯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湯XX賠付被保險車輛維修費人民幣117,930元(以下幣種同)、評估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湯XX就其所有的滬BXXXXX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原審遺漏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91,348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30日0時起至2019年6月30日24時止。2019年1月16日13時50分,湯XX駕駛被保險車輛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高青路浦三路,與案外人王曦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兩車車損。湯XX與王曦達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雙方確認湯XX負全責。后湯XX委托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車損進行評估。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出具《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車牌號為滬BXXXXX車輛直接物質損失為117,930元。湯XX為此支付評估費3,000元。事故發生后,湯XX支付車牌號為滬BXXXXX被保險車輛維修費117,930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湯XX就其所擁有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則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就雙方爭議的項目及金額,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關于被保險車輛車損爭議,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在合理期間對車輛進行評估,且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湯XX委托的評估程序違法、評估人員無資質的情況,故某保險公司重新評估的申請,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湯XX已對被保險車輛進行維修,故對湯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車輛車損金額117,93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2.關于湯XX支付的評估費,因該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對湯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3,0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遂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湯XX保險金120,93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2,718.60元,減半收取計1,359.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與湯XX的電話談話錄音記錄,欲證明:1.湯XX對本案涉及訴訟情況不了解;2.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湯XX未予以支付;3.涉案車輛的修理廠注冊地與實際修理車輛的地址不一致。
被上訴人湯XX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該電話談話錄音中一方確系湯XX本人,但湯XX知悉本案涉訴的情況,車輛修理費系由修理廠墊付,待理賠款項支付后結算。涉案車輛的修理廠的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是分開的,涉案車輛確系由該修理廠維修。
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將于以下結合判決理由進行陳述。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予以重新評估。申請理由為該評估機構系湯XX單方委托進行評估,評估結論不客觀,評估金額亦偏高。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本院結合業已查明的事實,具體評判如下:
第一,所謂投保財產發生損失,系指財產因保險事故而致價值貶損,換言之,自價值貶損的事實發生時起,損失即已存在,除非被保險人通過其他渠道使該損失得到填補,否則保險公司即應對該損失予以理賠。因此,本案中投保車輛發生涉案事故致損,價值貶損在事故發生時即已產生,評估機構評估涉案車輛車損,其本質在于以車輛恢復保險事故前的狀態所需的費用來衡量車輛價值貶損的金額,因此,某保險公司稱湯XX未實際支付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故不存在損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與本案爭議事實之間沒有實質關系,鑒于該等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亦不予采納。
第二,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被保險人的賠付請求作出核定,此外,由保險人負責定損并不當然排除被保險人自行厘定損失的權利,在保險人未合理行使定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亦可自行對損失予以評估。具體結合本案而言,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庭審中陳述稱,其對涉案事故予以認可,其亦曾派員進行查勘,但無法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鑒于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定損并將定損結果告知湯XX,故湯XX委托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予以評估并無不當,現某保險公司對該機構所作出的評估意見僅提出籠統地質疑,且并未舉證證明該機構的資質及評估程序存在瑕疵,故其相關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以采納。
第三,由于涉案車輛現已實際修理完畢,重新評估亦缺乏相應的客觀條件,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對涉案車輛損失重新評估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一審法院采納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確定的車損金額并無不當。本案中的評估費亦系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之必要支出,在保險條款中未明確排除保險公司該項義務的情況下,上述費用亦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聰
審判員 盛宏觀
審判員 賈沁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孟憲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