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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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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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8民終305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運城市鹽湖區。
負責人:陳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項X,山西晉然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樊XX,男,漢族,平陸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X,山西瀛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臨猗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1民初13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項X、被上訴人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核減某保險公司多承擔的290000余元或者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樊XX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其次,《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被加裝、改裝等,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加裝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中,晉MXXXXX號車輛被加裝貨箱,致使車輛安全性能降低,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本次事故,造成案外人員王治民死亡,使其遭受經濟損失(樊XX墊付)且被保險人平陸縣馳達運輸有限公司未書面通知某保險公司,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另外,投保人自愿投保商業保險,某保險公司將法律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對該條款的字體進行加黑加粗,盡到了提示義務,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依法有效。2、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違反合同約定?!稒C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明確約定,訴訟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違反合同約定。
樊XX辯稱,1、某保險公司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絕在商業三者險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沒有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對于某保險公司依據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格式條款第二十五條(三)款約定的免責條款內容,因免責條款多由保險術語、法律專業術語組成,所以各種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均規定,免責條款必須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并在保險合同中使用黑體字等醒目方式或以專門章節予以標識、提示,還要原則上應當達到普通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明白知曉免責條款的內容、涵義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并且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確認明白條款內容,這樣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否則保險公司不得依據免責條款拒絕賠償。但是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盡到上述義務,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效力。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二)保險標的適用范圍的改變;(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范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之規定,一審依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照片并結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因素,認定不能看出被保險車輛的箱體是經過改裝后固定在平板上還是車輛采用的是集裝箱式運輸,更不能得出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結論是正確的。同時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其所謂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與保險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該理由并不成立。3、交納訴訟費應當依據的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的方式確定其不負擔訴訟費的規定于法相悖,況且本案案由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訴訟費。
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樊XX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金400000元;2、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樊XX拖車費1500元、車輛修理費11255.15元;3、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晉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登記所有人是馳達公司,實際所有人是樊XX。2018年2月27日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間是2018年3月1日0時至2019年2月28日24時,其中車輛損失保險賠償責任限額主車為279310元、掛車為10704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限額主車是1000000元、掛車是50000元,且不計免賠。2018年9月3日19時,王治民(已故)駕駛晉MXXXXX農用三輪車沿209國道行駛至843KM+600M處時,因車輛發生故障(燃油耗盡),將車輛停放在路東側的非機動車道上,21時許,王振川排除故障之際,樊XX駕駛晉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沿209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處時,與王治民停放在路東側的農用三輪車相撞,又與行人陳聞崗及陳聞崗停放在路邊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王治民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振川及陳聞崗受傷,三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9日,臨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4082112018000036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樊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治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振川和陳聞崗無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王治民被送往臨猗縣人民醫院搶救,當天因搶救無效死亡,花去搶救費用1872.98元。2018年9月4日,樊XX通過交警部門支付給王治民家屬30000元喪葬費。9月7日,王治民安葬。2018年10月10日,樊XX和王治民的家屬在交警部門達成調解協議,內容是:樊XX承擔王治民家屬喪葬費、搶救費、醫療費、精神損失及各項費用共計355000元(含此前30000元喪葬費),不足部分由王治民家屬承擔。2018年10月7日樊XX妻子張曉麗向交警部門交付賠償款325000元,10月10日王治民家屬領取了賠償款。2018年9月5日、9月6日,樊XX通過交警部門支付給陳聞崗5000元醫療費、王振川15000元醫療費;2018年10月11日,樊XX支付給陳聞崗5000元醫療費、王振川20000元醫療費。另外,本次交通事故的其他受害人陳聞崗的相關損害賠償費用為126627.07元,王振川的相關損害賠償費用為255673.95元。王治民(1967年4月25日出生)的父親是王永希(1943年11月8日出生)、妻子是陳看西(1969年8月20日出生)、兒子是王波(1990年11月29日出生)和王帆(1994年11月22日出生)。王治民有兩個兄弟王三民和王效民,三人共同贍養其父親王永希。交通事故發生后,臨猗縣西城平安清障救援服務部將晉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拖回交警部門,樊XX支付了1500元清障費用。事故車輛在平陸縣軍民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修理,花費11255.15元。一審法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系樊XX駕駛晉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和王治民停放在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的農用三輪車相撞后又與陳聞崗及陳聞崗停放在路邊的二輪摩托車相撞所致,交警部門認定樊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治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振川和陳聞崗無責任,當事人均無異議,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樊XX參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農用三輪車停在道路非機動車道上,處于靜止狀態,所以相關損害后果由樊XX承擔80%的賠償責任、王治民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宜。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是被保險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它的內容是被保險人在生產業務活動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在投保了相關責任保險后,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晉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投保有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樊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代為承擔。現樊XX和王治民家屬就王治民死亡一事達成調解協議并已經履行,支付了王振川和陳聞崗部分賠償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交強險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將樊XX支付的款項理賠給樊XX。某保險公司提出晉M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經過改裝、加裝,從而保險公司不應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內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提供的3張車輛照片和行車本不能看出車輛的箱體是經過改裝后固定在平板上,還是車輛采用的是集裝箱式運輸,更不能得出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結論,故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不予采信。本案樊XX、某保險公司之間的關鍵問題是樊XX支付給王治民家屬和王振川、陳聞崗的賠償款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王治民生前為農村居民,相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依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山西省2018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村居民的數額計算。因山西省統計局自2015年后未再公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數額,死亡賠償金可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之和的數額20922元/年計算。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王治民家屬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計入本次交通事故的相關損害后果內??紤]到王治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及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精神損害撫慰金以30000元認定為宜。王治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相關損害后果具體計算如下:1、醫療費,臨猗縣人民醫院的醫療費1872.98元;2、喪葬費33834.5元(67669元X1/2);3、死亡賠償金418440元(20922元/年X20年);4、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5、被扶養人生活費15286.67元(9172元/年X5年X1/3),以上共計499434.15元。關于施救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樊XX支付了車輛施救費1500元和車輛修理費11255.15元,沒有超出晉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車輛損失保險的賠償責任限額,車輛又投保了不計免賠附加險,所以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晉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車輛損失和施救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全部賠償。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振川和陳聞崗二人受傷、王治民死亡的后果,三人的相關損害后果超出了晉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綜合考慮三人的相關損害賠償數額,晉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振川、陳聞崗和王治民一方的比例確定為28.9%、14.7%、56.4%。據此,因王治民死亡的損害后果499434.15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支付68400元、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支付344827.32元,共413227.32元,超出了樊XX和王治民家屬達成的調解賠償款項355000元,所以某保險公司應當對樊XX支付的355000元全額賠償。至于樊XX還主張的給王振川、陳聞崗墊付的45000元,因二受害人已向法院起訴(與本案同期審理),涉及鑒定費、案件受理費的負擔等,不宜在本案中處理(已在另兩案中處理)。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樊XX355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樊XX車輛損失11255.15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12755.1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745元,由樊XX負擔24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500元。
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本院對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上訴請求及答辯意見,二審爭議焦點為:1、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正確2、訴訟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本案案由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F圍繞本案焦點問題具體評析如下:1、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三者險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為由主張免責,因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沒有正確使用燈光、注意力不集中以及在夜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等,車輛是否改裝、加裝與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且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看出案涉車輛的箱體是經過改裝后固定在平板上,還是車輛采用的是集裝箱式運輸,也不能得出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結論,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2、關于訴訟費的問題。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某保險公司作為案件一方當事人發生的訴訟費用,是其不履行賠償義務而引起的訴訟,因敗訴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故某保險公司關于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靳 彥
審判員 毛松偉
審判員 張山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穆 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