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安市灰埠五星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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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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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民終20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銀行中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X12117XXXX。
負責人:林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江西博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安市灰埠五星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87132U。
法定代表人:冷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安市灰埠五星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星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33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2019)贛0983民初3387號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金174501.6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五星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車上人員險、車損險、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錯誤。駕駛員姚俊偉實習期駕駛牽引掛車既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違反了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車上人員險、車損險、商業三者險。二、一審法院僅憑一張修理費發票判決第三者車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支持三者車輛維修費8796元。三、一審訴訟階段,五星公司未提供案涉車輛行駛證和車輛運輸證的原件核實,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五星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五星公司損失204105.5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五星公司為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2018年5月31日,五星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險種中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險種中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額為105825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為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額為100000元,且上述險種均投保了不計免賠。2018年10月1日6時30分許,五星公司司機姚俊偉駕駛贛C×××**/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廣州環城高速公路北引28KM+800M處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追尾前方農遠國駕駛的粵X×××**/粵E×××**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造成姚俊偉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日,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姚俊偉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農遠國不承擔責任。此次事故中,五星公司司機姚俊偉因受傷支出的醫療費為39839.55元,姚俊偉受傷后在南方醫科大學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治療25天,2018年10月26日,該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診斷:姚俊偉的傷情經中醫診斷為創傷病,西醫診斷為右髕韌帶部分撕裂、右脛骨結節撕脫性骨折、多發肋骨骨折、前交叉韌帶損傷、右膝髕關節積瘀、全身多處挫傷、原發性高血壓;2018年10月26日,該院出具的出院記錄的出院醫囑中記載了:“姚俊偉出院全休兩個月”等內容;此次事故因司機姚俊偉受傷,五星公司主張姚俊偉的誤工費為10000元、護理費為3225元、營養及伙食補助費為2000元、交通費為1000元。此次事故,五星公司支付事故車輛的拖車費為1500元,賠償路產損失為27300元、三者車損為8796元;2019年3月28日,五星公司委托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贛C×××**車輛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2019年4月10日,該公司出具報告書,評估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格為105745元,五星公司為此支付評估費4700元。2019年6月28日,某保險公司出具重新鑒定申請書,要求對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7月16日,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保險公估報告,認定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18年10月1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為87825元,某保險公司支付的公估費為4000元。因五星公司和某保險公司對車損、車上人員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理賠及相關費用無法達成一致,故五星公司訴至該院。
一審法院認為,五星公司和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上述保險合同均合法有效。五星公司所投保的機動車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財產損失賠償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等險種的理賠范圍,五星公司方主張的車輛損失105745元,因該車輛損失已重新鑒定,應以重鑒的保險公估報告所認定的機動車車輛損失金額87825元為準且作為本案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五星公司所主張的拖車費1500元,因五星公司提供了廣州易通救援拖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并加蓋公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故該院對五星公司該主張予以支持;五星公司所主張的第三者車輛維修費8796元,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龍遠國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此次事故造成了龍遠國所駕駛的粵X×××**/粵E×××**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壞,且事故造成車損及醫藥費均由姚俊偉負責,五星公司提供了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毅翔汽車修配廠于2018年12月7日所出具并加蓋公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且該發票的備注中注明了維修車輛為粵E×××**,故該院對五星公司該主張予以采信;五星公司所主張的路產損失27300元,因五星公司提供了廣東省公路管理局廣州東南西環高速公路路政隊作出的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損壞公路路產索賠清單和路產賠償增值稅普通發票,故該院對五星公司該主張亦予以采納;五星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險種保額內支付醫療費39839.55元、誤工費10000元、護理費3225元、營養及伙食費2000元、交通費1000元,因五星公司未提供交通費發票佐證該開支,故該院對五星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交通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五星公司所主張的護理費3225元系按129元*25天、營養及伙食費2000元系按80元*25天,上述計算標準均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依法予以支持;五星公司方所主張的誤工費10000元,因五星公司住院天數與全休天數相加為85天,參照2018年《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最新項目計算標準》,司機姚俊偉的行業年收入為79238元,所計算得出的誤工費超出五星公司所主張的誤工費金額,五星公司主張的誤工費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該院依法予以采信;五星公司方所主張的司機姚俊偉的醫療費39839.55元,因某保險公司方所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北景钢?,司機姚俊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住院治療是客觀事實,因五星公司方未能提供用藥清單,故該院酌情認定該賠償按醫療費用的90%,即扣減10%的非醫保用藥金額后支持五星公司訴請;五星公司主張評估費47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因某保險公司對該事故產生的車輛損失金額申請了重新鑒定,且鑒定結論推翻五星公司估損總值105745元,故該院對五星公司該主張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公估費4000元應由五星公司承擔,因該公估費系保險公司履行查勘義務所應支出的相關費用,該費用由五星公司承擔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該院對某保險公司該主張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在辯稱中主張:駕駛員姚俊偉實習期駕駛牽引掛車的牽引車,既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同時該免責事項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因此免責條款生效,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車損險、車上人員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五星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雖簽訂了保險合同,但合同免責條款中的實習期是否包括增駕車型的實習期以及牽引掛車的機動車是否包括牽引半掛車的機動車,均屬概念約定不明確,雙方對相關免責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事故發生時司機姚俊偉所持有的A2增駕證處于實習期,而實習期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駕駛員熟悉相應車型、車輛的駕駛情況,如果實習期內不能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車輛,則失去了實習期的意義,某保險公司所主張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屬于免除情形的擴大適用,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所倡導的秉持誠實與公序良俗的基本規定,綜上,對某保險公司所主張的上述拒賠理由,該院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的賠償費用有:機動車車輛損失87825元、拖車費1500元、路產損失27300元、第三者車輛維修費8796元、司機姚俊偉的醫療費35855.6元、誤工費10000元、護理費3225元、營養及伙食補助費2000元,合計為176501.6元。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五星公司保險理賠款合計人民幣176501.6元。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62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772元,余款590元由五星公司自行承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已經核對了案涉車輛行駛證的原件。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屬于免除保險責任的事由。對保險合同條款中“實習期”的定義,《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有不同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之規定,五星公司的駕駛員姚俊偉于2014初次申領駕駛證,至事故發生時已不在實習期內。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之規定,姚俊偉增加準駕車型、領取A2駕駛證后未滿12個月,仍在實習期內。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薄兜缆方煌ò踩▽嵤l例》和公安部的部門規章《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分別對“實習期”作了不同的定義,但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條款中,未明確約定“實習期”是指初次申領駕駛證后的12個月還是指初次申領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對于“實習期”的兩種不同的理解,應當作出有利于五星公司的解釋,即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實習期”僅指初次申領駕駛證后的12個月。據此,保險事故發生在姚俊偉初次領取駕駛證的12個月之后,不屬于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免責情形,人民保險公司依據該條款主張免賠,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三者車損的問題。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已經認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傷,姚俊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第三者農遠國的車損實際發生,且由姚俊偉負責賠償,結合五星公司提供的車輛維修發票,故可以認定五星公司已經實際向第三者支付了車輛維修費,該款理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38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文建
審 判 員 袁飛云
審 判 員 楊耀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