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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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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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5民終6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8
上訴人(一審原告):萬X,男,漢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女,漢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系該公司法務。
上訴人萬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2019)贛0502民初2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萬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萬X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改判。萬X依據法院判決分別向廖快元、廖衛偉支付停運誤工損失費948.67元、5000元,這些費用均是經法院審理后確認的,是有事實依據的,也是基于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賠償,萬X投保了交強險,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將本應屬于理賠范疇的應賠金額排除在理賠范圍之外不當。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免責條款、《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免責條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萬X主張的誤工費和案件受理費均屬于間接損失,應由其本人負責賠償,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萬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向萬X賠償誤工費和案件受理費8154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8月28日,萬X駕駛贛K×××**小車在抱石大道由東往西行使至勝利路口時,撞到同方向廖衛偉駕駛的贛K×××**小車尾部,導致贛K×××**小車又撞到前方劉正根駕駛的贛K×××**小車尾部,贛K×××**小車又撞到正等紅綠燈廖快元駕駛的贛K×××**小車尾部,造成四車追尾,廖快元受傷的交通事故。因該交通事故,廖衛偉和廖快元分別起訴萬X,經法院判決、調解,萬X向廖快元賠償停運誤工損失費984.67元、案件受理費50元,向廖衛偉賠償停運誤工損失費7000元、案件受理費12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保險合同糾紛。廖衛偉駕駛的贛K×××**小車、廖快元駕駛的贛K×××**小車均系營運車輛,因無法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屬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但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廖衛偉駕駛的贛K×××**小車、廖快元駕駛的贛K×××**小車的停運誤工損失應由作為侵權人的萬X自行承擔,萬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萬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萬X負擔。
二審過程中,萬X、某保險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款項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對此,本院認為,萬X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給廖快元、廖衛偉的停運誤工損失費、案件受理費均系間接損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免責條款、《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免責條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應由其本人負責賠償。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萬X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萬X的上訴請求,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50元,由上訴人萬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傅惠君
審判員 艾小紅
審判員 朱 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敖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