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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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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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634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
主要負責人:羅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XX,北京中倫文德(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X,男,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30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曲XX,被上訴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朱XX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朱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案涉事故屬于事后報案,無現場證據,無法查明交通事故的真實性。案涉車輛損失高達十萬余元,但被追尾的車輛不存在車損,與常理不符。2018年4月26日,案涉車輛發生過一次交通事故,也是車頭損害,上訴人認為本次事故沒有真實發生,本案屬于虛構事故的可能性較大。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沒有考慮車輛實際維修的價格,該評估價格并非車輛實際損失價格,不同級別的維修廠的維修價格存在明顯差異,案涉車輛并未實際維修,被上訴人的損失并未實際發生,一審法院依據評估報告作出判決,造成被上訴人朱XX因此獲利。
朱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
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21000元(車輛損失112400元、評估費5600元、施救費3000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27日,案外人劉書輝為其所有的冀A×××**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13064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28日00時起至2018年12月27日24時止。后案外人劉書輝將冀A×××**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轉讓給石家莊開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月4日向保險公司申請作了機動車輛保險批單,將被保險人由“劉書輝”變更為“石家莊開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2018年1月8日,石家莊開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將冀A×××**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轉讓給朱XX。2018年12月16日19時27分許,李利成駕駛冀A×××**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天津市寶坻區追尾撞到李秀彬駕駛的冀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雙方自行協商,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李利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秀彬不承擔事故責任。以上事實有朱XX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批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車輛買賣協議予以證實。
另,依據朱X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宇通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鑒定結論:車輛扣除殘值后實際損失費用為1124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險種,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雖然保險公司稱非現場報案,對事故真實性持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信。
關于朱XX的經濟損失:
1.車輛損失。經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認定,損失數額為112400元,保險公司稱車損數額過高,但未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不予采信。
2.評估費。朱XX提交了評估費發票一張,金額5600元,該費用系朱XX為了證明其損失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保險公司辯稱其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無法律依據。
3.施救費。朱XX提交了施救費發票一張,金額3000元,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超出天津市救援標準,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且朱XX也作出了合理說明,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朱XX損失共計121000元,未超出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限額,故對朱XX的訴請予以全部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朱XX保險金1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20元,減半收取計1510元(原告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本案朱XX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本案車輛損失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定案依據;三、施救費是否過高。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本案朱XX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否認案涉交通事故的真實性,但并未提交證據反駁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的真實性,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被上訴人朱XX虛構保險事故,無證據支持,對于朱XX的車輛損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本案車輛損失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問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報告不予認可,認為評估價格過高,但就其該項主張未提交相關的證據,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被上訴人朱XX對車輛并未實際維修,其主張全損,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結合車輛的損壞程度、維修的成本以及維修后的安全性能,車輛確無維修的價值且被上訴人朱XX明確表示不再維修,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同意全損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評估報告作出判決并無不當。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施救費是否過高問題,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的施救費已經實際發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數額過高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巖
審判員 趙永華
審判員 劉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單體玉
書記員郝旭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