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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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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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8601民初15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10-21
原告:白XX,男,滿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天津世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天津世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
主要負責人:項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白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557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4日,原告白XX駕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的津K×××××號車輛,在天津市河西區行駛時,因暴雨積水滅火,造成車損。向保險公司報案,后向保險公司索賠。被告對原告損失拒絕賠付,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真實性存疑,且保險公司沒有承保涉水險,故不予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4日,原告白XX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白XX;被保險車輛為牌照號津K×××××的奧迪牌小轎車;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5日0時起至2019年5月4日24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416531元,含不計免賠特別約定。
2018年7月24日,原告白XX駕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的津K×××××號車輛,在天津市河西區行駛時,因遭遇暴雨滅火停駛,后發生水淹事故。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報險,被告未去現場查勘,亦未組織施救。后原告自行組織,將受損車輛拖離現場,并對車輛進行維修。
經本院委托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總額確定為15570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暴雨證明、評估報告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及發動機損失的保險金。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車輛損失的保險金。關于被告提出事故真實性存疑的意見,本院認為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及時報險,被告在原告報險后,沒有組織人員勘查現場,應視為其對保險事故的認可,故對被告提出的相關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提出的發動機損失不予賠付的相關意見,本院認為,原告投保車損險,應認定車輛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被告均應賠付,在被告沒有舉證對發動機損失免賠的相關條款,向原告進行過提示和明確說明的前提下,被告對車輛因暴雨造成的損失均應賠付。現原告車輛損失經評估定損為155700元,該評估為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依據其相關程序作出,結論合法有效,被告即應照此賠付。
綜上所述,本院對白XX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557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賠償白XX車輛損失1557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戶傳飛
審 判 員 肖 毅
人民陪審員 吳 競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白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