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04民終372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2
上訴人(原審原告):武XX,男,漢族,住棗莊市市中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系棗莊市汽車行業協會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棗莊市市中區**銀狐大廈。
負責人:華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武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9)魯0402民初25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武XX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車輛損失137000元,施救費8000元,三者損失20000元(待賠償三者59897元),合計153000元或發回重審;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一、武XX所有的車輛掛靠在棗莊路安物流有限公司經營,公司為該車在被上訴人處投保交強險和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并按約定向被上訴人交納了保險費。現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并導致車輛損失和三者損失,且上訴人部分履行三者代償義務,上訴人作為實際車主,且依法獲得登記注冊車主的001125權益轉讓,上訴人獲得了保險利益請求權,要求被上訴人賠付車輛損失險和代償三者損失部分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原審法院應予支持;二、上訴人已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證明了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事項,僅因上訴人提交的由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棗莊公誠車損評報字【2019】0000067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中常見的筆誤瑕疵,就草草依據相關規定駁回了上訴人的主張,況且,上訴人在原審庭審時已就該《報告》出現的瑕疵做了說明:一是評估機構筆誤,可以由《報告》出具機構向法庭出具說明以證實《報告》瑕疵形成的原因和該《報告》的真實性;二是該《報告》并未顯示掛車損失;三是該《報告》后附有車損照片,照片顯示均為主車魯D×××**號牽引車,而上訴人并沒有主張掛車的損失;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上訴人所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損失情況明了,被上訴人對其他相關證據也予以認可,一審法院僅就車號在《報告》記述中出現筆誤這點瑕疵而剝奪上訴人享有的保險利益主張權益應屬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武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137000元、施救費8000元,代(待)償三者路產損失79897元,合計224897元;2.訴訟費、評估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8日7時25分許,原告武XX駕駛魯D×××**、魯DCE**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臨沂單方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武XX負全部責任。魯魯D×××**魯魯DCE**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等保險;其中車損險保額為29.73萬元,第三者責任險50.00萬。原、被告就損失的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武XX單方委托棗莊公誠舊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的損失鑒定。棗莊公誠舊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2019年4月3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該報告第八項記載:鑒定評估結論該車魯D魯D×××**半掛牽引車、魯D魯DCZ**平板自卸半掛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價值損失,損失總額為137000元(大寫:壹拾叁萬柒仟元整)。該報告附照片一宗。原告武XX于2019年5月21日向我院提起訴訟,以致成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武XX駕駛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車牌號為魯D×魯D×××**C魯DCE**莊公誠舊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2019年4月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記載的車牌號為魯D**魯D×××**牽引車、魯D**魯DCZ**車輛不一致,不能印證原告的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武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673元,減半收取2336.5元,由原告武XX負擔。
二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提交新證據。武XX提交兩組新證據。證據一為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損評報字【2019】0000067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糾錯說明的函;證據二為由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報告【2019】0000067-2號報告。上述兩份證據擬證明:已將報告糾錯。原告的實際損失為報告所指向的損失金額。現在鑒定的車損金額是137000元。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公司作為有資質的鑒定報告在校對后做出與事實不符的報告,與本案無關聯性,即使現在提交糾錯說明,仍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某保險公司提交兩份新證據。證據一為天眼查APP的截圖兩份;證據1、第一份是棗莊市汽車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張琦;證據2、第二份是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股東為張琦;證明目的:汽車行業協會委托其工作人員楊XX出庭代理,行業協會的法人是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股東,由自己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明顯有傾向性,不符合證據客觀真實的原則,不應作為證據使用。武XX的質證意見為,對該二組證據系手機下載,并非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獲得,沒有證明效力,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且該文件為復印件,按照證據規則相關規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無法達到證明效力和目的。二審還查明,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武XX向內蒙古盛世金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臨沭分公司賠付2萬元,并支出車輛發生事故時向臨沂市四通起重租賃有限公司支付8000元吊車費。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保險金共計153000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棗莊路安物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涉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進行保險理賠。棗莊路安物流公司出具權益轉讓證明,證明涉案車輛的實際車主為武XX,將涉案車輛的保險權益轉讓給武XX,因此武XX作為權利人主張本案的保險理賠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第三者損失問題和施救費的問題。原審時武XX提交內蒙古盛世金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臨沭分公司出具證明,可以證明其支付2萬元賠償款。通過臨沂市四通起重租賃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可以證明在事故發生時武XX支付施救費8000元。關于137000元的車輛損失問題。原審時武XX提交的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二審訴訟中,該評估公司重新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糾錯函,對掛車車號的筆誤予以更正。且通過鑒定報告中所附的照片可以看出,鑒定的車輛為涉案車輛,因此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涉案車輛損失的證據。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武XX保險金165000(137000+20000+8000)元,而武XX現只主張153000元,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因此本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武XX保險金153000元。綜上,因二審當事人提交新證據,本院予以改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9)魯0402民初2515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武XX保險理賠款153000元;
三、駁回武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673元,減半收取為2336.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673元,均由上訴人武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龔愛梅
審判員 李 瑩
審判員 孫 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