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許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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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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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民終4430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宜興市**************。
法定代表人:黃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上海恒量(南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XX,女,漢族,住宜興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許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興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2民初58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徽商公估公司)鑒定時雖然通知某保險公司到場,但并未采納某保險公司的異議,該鑒定報告程序不合法;評估報告出具后,徽商公估公司又稱維修過程中發(fā)現(xiàn)另一個配件受損而出具補充函,進一步說明公估的隨意性,某保險公司不同意對拆除的舊配件折價抵扣賠款。
被上訴人許XX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許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1.支付車輛修理費141439元;2.支付拖車費400元及吊裝費1200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9年2月2日00時45分許,王樂強駕駛登記在許XX名下的蘇B×××**轎車沿宜興市張靈慕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玉女茶場段時,由于操作不當撞上路燈桿,造成車輛、路燈桿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樂強負全部責任。
蘇B×××**轎車是2018年7月12日按照新車限額237800元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至2019年7月11日。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許XX委托徽商公估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及2019年5月24日派員到場,徽商公估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形成公估鑒定報告書,確定配件損失欄目為91項,扣除殘值后的實際損失為121000元。2019年5月24日,徽商公估公司出具車輛損失評估補充函一份,載明追加評估配件價格為20439元,車輛最終損失評估金額為141439元。
許XX在宜興市瑞爾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維修,共計花費141439元,此外還因本次事故支付拖車費400元和吊裝費1200元。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公估鑒定報告書、鑒定費發(fā)票、車輛損失評估補充函、車輛維修清單、車輛修理費發(fā)票、拖車費發(fā)票、吊裝費發(fā)票及庭審記錄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徽商公估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書及車輛損失評估補充函能否被采納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次鑒定系許XX單方委托,某保險公司僅僅是派員到場拍照,其中很多維修項目均不合理,部分未見損壞無需更換,部分可以進行修理無需更換,維修金額定為更換金額的30%,并提供宜興市城南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載明“事故車蘇B×××**的左前大燈、左前鋼圈、左后鋼圈、右后車門輕微損傷,經(jīng)合理維修可以達到車輛使用標準”,要求對車輛復勘、重新申請鑒定;許XX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維修價格缺乏價格來源且車輛已經(jīng)修理完畢,不同意復勘和重新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蘇B×××**轎車由某保險公司承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某保險公司應(yīng)在承保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然鑒定系許XX庭前自行委托,但某保險公司派員到場參與了鑒定,且未提異議,徽商公估公司具備相應(yīng)鑒定資質(zhì),鑒定結(jié)論與許XX實際花費的維修金額吻合,某保險公司僅憑宜興市城南汽車修理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無法達到舉證責任轉(zhuǎn)移的目的,故對鑒定報告及評估補充函予以采納,確認因本案事故造成許XX的車輛損失141439元。許XX主張的鑒定費6000元、拖車費400元與吊裝費1200元,有發(fā)票印證,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許XX支付賠償款149039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640元(已減半收取),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許XX支付)。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jù),本院對原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與一審爭議焦點相同,對此一審判決已進行充分論述,本院予以確認。
徽商公估公司為保險理賠便利,按慣例在評估損失時主動在賠償款中扣除殘值,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理賠專業(yè)公司明知該慣例,卻在評估時未提前示明其主張破損殘件所有權(quán),而審理中在破損殘件已被修理廠家清理的情況下提出異議,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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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薛 崴
審判員 毛云彪
審判員 張樸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查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