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吳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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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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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900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邰XX,某保險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男,漢族,住山東省蘭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X,山東蘭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蘭陵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4民初24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不合理。一、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保險合同約定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山東蘭陵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一審時未提交受益人山東蘭陵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的授權或權益轉讓材料,一審法院違規認定。如果認定被上訴人為車輛的實際車主,車輛登記及保單被保險人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根據保險法第49條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保險法司法解釋四,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考慮第五項保險標的適用或管理人的改變。一審法院并未對是否增加危險程度進行審查,而判決被上訴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二、一審法院認定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臨沂天潤價評字(2019)第0209號被上訴人對鑒定人員、鑒定程序、鑒定結論均有異議,鑒定人王某到庭接受質詢,王某講述涉案車輛進行鑒定評估時由王成龍一個人進行現場提取鑒定材料,報告簽章鑒定人王某、劉某均未到現場進行現場提取鑒定材料,鑒定機構該行為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該報告屬于鑒定程序嚴重違法,一審法院視而不見違規認定。三、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臨天潤價評字(2019)第0209號,報告結論車輛推定全損,一審時被上訴人提交證據稱車輛已維修,因無法繳納維修費用,車輛停放在汽修廠。該鑒定結論明顯與事實不符,推定全損沒有任何依據。
吳XX辯稱,權益轉讓并未致使涉案車輛危險程度增加,權益轉讓山東農村商業銀行已經將權益轉讓告知上訴人。鑒定機構系由一審法院委托,經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確定的鑒定機構且有資質,關于王某的出庭接受質詢的具體情況,在一審庭審后,王某出具的書面說明程序不違法。涉案車輛至今未維修,一審時已提供照片予以佐證。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合計305300元(車損268000元、評估費8600元、施救費6000元、苗木損失522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對有爭議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吳XX提交證據二《證明》、身份證及行駛證復印件,用于證明吳XX系適格原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證明》沒有經辦人簽字,沒有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明,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原告應提供掛靠合同,車輛購買轉賬流水,保費支付銀行明細予以佐證其主體適格。一審法院經查,2019年3月4日,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載明:“茲證明魯QXXXXX號貨車實際車主是吳XX,(身份證號),實際車主吳XX享有該車所有權益和義務。特此證明。2019年3月4日加蓋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公章”。魯QXXXXX號貨車行駛證登記車主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2日開庭審理中,吳XX提交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加蓋“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公章;《車輛掛靠協議書》復印件,載明:“掛靠車輛魯QXXXXX、掛靠人吳XX、掛靠單位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14日開庭審理中,吳XX提交山東蘭陵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車輛魯QXXXXX車輛保險權益轉讓說明》,同意將保險合同2371303302017015126,商業保險單號371303602017017003項下魯QXXXXX車輛保險權益轉讓給實際車主吳XX。吳XX提交順風快遞郵寄回單,證明將2019年8月6日出具的《關于車輛魯QXXXXX車輛保險權益轉讓說明》已郵寄給某保險公司。綜上證據,一審法院確認魯QXXXXX號重型倉棚式貨車實際車主系吳XX,該車輛掛靠在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涉案保險合同中保險受益人蘭陵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已將魯QXXXXX車輛保險權益轉讓給實際車主吳XX,并已告知某保險公司保險利益權利轉讓。吳XX提交的上述證據合法有效,吳XX系適格原告。某保險公司的異議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2、吳XX提交證據五價格評估報告書,用于證明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車輛損失為268000元。某保險公司對其鑒定人員資質、鑒定程序、鑒定結論均有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劉某到庭接受質詢,對評估機構的勘驗人員提出質疑。一審法院經查,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備案的評估機構。2019年6月4日,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臨天潤價評字(2019)第0209號價格評估報告書確認: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296000元,扣減車輛廢舊鋼鐵及可以利用部分殘值28000元,確定該車的全損價格為268000元。在評估過程中,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派出其工作人員王成龍、張芮程與某保險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員李磊在蘭陵縣新廣源修理廠共同勘驗受損車輛,由價格鑒定證師劉某及高級鑒定估價師王某進行評估。其現場勘驗真實,評估人員具有評估資質,該價格評估報告書真實有效,作為有效證據,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3、吳XX提交《證明》及車輛照片兩張,用于證明車輛在蘭陵縣新廣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放置,因車主無錢支付維修費用,至今沒有修復完畢。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明》三性均有異議,認為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證據格式,不能認定為有效證據。第三次開庭時原告已提交照片,從蘭陵縣法院技術室獲得,其余三張照片均為車輛評估時照片,而單獨一張未修復的照片沒有車輛車牌號,車輛車架號,不能證明為涉案車輛,照片系黑白照片。一審法院經查,吳XX提交《證明》載明:“證明茲證明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吳XX車輛魯QXXXXX于2018.11.6放置我廠,無錢支付維修費用至今未維修完畢。特此證明,2019年8月18日(加蓋蘭陵縣新廣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公章)”。結合吳XX提交的車輛毀損的照片,證明車輛未修復。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涉案車輛已修復的證據。故一審法院確認,涉案車輛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尚未修復。4、某保險公司提交《車輛報價函》,用于證明事故發生后,該公司通過拍賣機構對該車殘值進行詢價,殘值詢價83900元。如法院判決我司賠償,應用實際價值減掉83900元。吳XX對該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認為該車輛報價函是被告單方委托,且拍賣公司是否有資質及報價人員是否有資質尚未明確。因該車輛購買時總價是380000元,為了節省保險費用,投保價值遠低于實際價值。一審法院經查,某保險公司提交《車輛報價函》,載明委托方為渤海保險山東分公司,報價公司為上海國碩機動車拍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報價車輛為魯QXXXXX,報價日期為2019年3月12日,殘值報價83900元。吳XX不認可該《車輛報價函》,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系誰經辦報價及上海國碩機動車拍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報價人的資質情況,故對《車輛報價函》的證明力,不予采信。吳XX的異議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實際車主系吳XX,該車輛掛靠登記在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12月14日,吳XX以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為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96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均函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2月14日零時起至2018年2月13日24時止。保險第一受益人為山東蘭陵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2018年11月15日9時15分許,吳XX駕駛其所有的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沿蘭陵縣車網鎮寶山前風景區路段由北向南行駛至寶山前風景區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撞至路邊山體,造成樹木,綠花帶、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受損以及吳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蘭陵縣交警大隊認定,吳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受損后被拖至蘭陵縣新廣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放置,吳XX支出車輛施救費6000元。2019年6月4日,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臨天潤價評字(2019)第0209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果: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296000元,扣減車輛廢舊鋼鐵及可以利用部分殘值28000元,確定該車的全損價格為268000元。吳XX支出評估費8800元。2019年4月2日,臨沂市萬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臨萬評報字(2019)第L0303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果:蘭陵縣車網鎮寶山前風景區路段綠花苗木損失價格人民幣5220元。2019年8月6日,山東蘭陵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關于車輛魯QXXXXX車輛保險權益轉讓說明》,同意將保險合同2371303302017015126,商業保險單號371303602017017003項下魯QXXXXX車輛保險權益轉讓給實際車主吳XX。該魯QXXXXX車輛保險權益轉讓已告知某保險公司。
該案爭議的焦點:1、吳XX主體是否系適格原告;2、是否支持吳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吳XX為其所有的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以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為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96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均函不計免賠險。其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保險第一受益人山東蘭陵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已將其保險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實際車主吳XX,并已告知了某保險公司,其保險標的轉讓后受讓人吳XX承繼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故一審法院確認吳XX是適格原告。對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原告吳XX主體不適格”的答辯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涉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及其他財產損失,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險車損險、三者險保險金額范圍內分別對原告吳XX的車輛損失及其他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原告吳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相關經濟損失,理由正當,其合理合法的請求,予以支持。過高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該案在審理中,吳XX未提交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交強險保險合同,也未提交涉案車輛車損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已經交強險賠償的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對吳XX訴求的賠償苗木損失,應在交強險財產險限額內扣減2000元后,其他經濟損失在該案三者險保險金額內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主張:“原告車輛如報廢,應提供其車輛報廢相關材料,且我公司在賠償原告車輛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該車輛報廢時我公司回收報廢殘值后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96000元,該車輛評估損失價值為268000元,其損失價值低于保險金額。被告某保險公司拒不同意賠償,故對魯QXXXXX重型倉棚式貨車的殘值應歸原告吳XX所有。對某保險公司主張“我公司回收報廢殘值后賠償”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因上述費用系該次事故所致的合理的、必然的支出,被告應予賠償。對原告的該項訴求,予以支持。對被告的該項答辯意見,不予采信。
綜合該案案發原因、損害程度,一審法院確認原告吳XX各項經濟損失為:車損268000元,評估費8600元(評估費8800元,吳XX訴求8600元)、施救費6000元、苗木損失3220元(5220元-交強險財產險賠償金額2000元),以上合計285820元。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車損險、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吳XX經濟損失人民幣28582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80元,由原告吳XX負擔3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5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被上訴人是否有權請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山東蘭陵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出具的權益轉讓說明以及蘭陵縣萬鵬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車輛掛靠協議書能夠證實被上訴人有權請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評估報告書及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后,經上訴人申請并受一審法院委托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報告書。在車輛勘驗過程中,評估人員王某、劉某未到現場勘驗,系由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王成龍、上訴人工作人員李磊共同勘驗受損車輛,勘驗過程中,上訴人并未提出異議。本案一審庭審中,在對案涉評估報告書評估人員王某進行質詢后,一審法院明確告知各方當事人“在預留的七日內,需要評估的提出評估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上訴人未按一審法院告知提出申請,綜合以上情形,一審法院將案涉臨沂市天潤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亦無不妥。上訴人對評估報告書及車損數額雖有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書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