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甲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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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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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終594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國投資廣場****。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司XX,河南公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柘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河南弘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河南弘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甲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93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司XX,被上訴人李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改判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939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上訴人在豫N×××**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不應賠償被上訴人李X甲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38828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不認可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首先,本次事故中原告方僅承擔主要責任,故原告車輛損失上訴人僅需依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損失補償責任。其次,次責方為機動車,其交強險因承擔被上訴人車輛財產(chǎn)損失2000元,剩余部分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30%賠償責任。再者,即使法院要依據(jù)合同判決上訴人對應由此責方承擔的30%進行賠償,也需先查明次責方怠于賠償為前提,且需注明上訴人在賠償后取得代位部分賠償款的追償權益。綜上,上訴人正常承擔部分金額為57400元,此處多判決了26600元。二、施救費判決錯誤,被上訴人僅提供施救費發(fā)票,且發(fā)票顯示為主掛車一起施救,但掛車非上訴人承保,故施救費正常應該主掛車分攤,上訴人僅對主車需承擔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負責賠償。另外被上訴人提供施救費發(fā)票顯示一次在平頂山6320元,一次在商丘4000元,商丘部分4000元施救費發(fā)票未注明車牌,無法證實就是事故車輛施救費,故與本次事故無法關聯(lián),且依據(jù)保險法第57條,保險人僅需對必要合理的施救費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地在平頂山,被上訴人提供商丘的施救費發(fā)票明顯屬于擴大損失。此處多判決了8108元。訴訟費1120元、評估費3000元不應由被上訴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評估費用或者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被上訴人請求的評估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此處多判決評估費4120元。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顯失公允,請求二審院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李X甲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一、被上訴人李X甲依據(jù)與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要求上訴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上訴人可以在承擔責任后向另一方保險公司追償。二、評估費和施救費是此次事故的合理支出,上訴人應當承擔責任。
李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甲車損、施救費等共計975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鑒定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05月06日01時50分許,李勤龍駕駛豫N×××**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RQ**號富旭實業(yè)牌重型自卸半掛車)行駛至平頂山市昆陽大道河南天工橡膠科技有限公司門口時,與劉鐵山駕駛的車牌號為魯魯R×××**的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致使兩車及護欄受損,魯魯R×××**的重型貨車乘坐人魏國慶受傷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預防和處理大隊做出第4114354201900001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李勤龍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鐵山負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豫豫N×××**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情況經(jīng)該院委托河南博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作出豫博誠評字(2019)第708號關于豫豫N×××**陜汽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的價格鑒定評估意見書,評定豫豫N×××**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為84000元,李X甲因本次事故支付評估費3000元,支付施救費10320元。另查明:豫豫N×××**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所有人為李X甲,該車登記在商丘市天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豫豫N×××**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34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義務。李X甲作為本案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獨立承擔該車輛在營運中所產(chǎn)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約交納了保險費,應是保險車輛的實際投保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李X甲所有的豫豫N×××**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對李X甲的損失,依照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約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對于施救費3000元,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施救費的支出具有相對的合理性,該院予以支持。鑒定費4000元是查明涉案車輛損失程度支出的合理費用,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對河南博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豫博誠評字(2019)第708號關于豫豫N×××**陜汽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的價格鑒定評估意見書有異議,因涉案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系該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某保險公司沒有任何有效證據(jù)證明該鑒定存在瑕疵,該院鑒定報告的效力予以認定,對某保險公司的異議理由不予支持。根據(jù)法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李X甲應得到賠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為:車輛損失8400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用10320元,共計97320元。綜上所述,李X甲的合理訴求,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李X甲車輛損失、施救費、鑒定費共計9732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駁回李X甲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1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以一審法院認定的車損金額、施救費金額不當,訴訟費、評估費不應由其承擔為由要求減少賠償38828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的車損金額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訴人李X甲所有的豫豫N×××**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在保險期間發(fā)生車輛毀損的保險事故,該車輛的毀損情況經(jīng)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評估,車輛損失價值為84000元,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并無不當,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關于施救費金額問題,被上訴人提供了施救費發(fā)票,系其實際必要支出,一審法院予以認定,亦無不妥之處。
關于訴訟費的承擔問題。依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本案中,被上訴人李X甲的訴訟請求幾乎全部得到支持,一審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決上訴人承擔訴訟費并無不當。
關于評估費的承擔問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被上訴人李X甲為查明和確定車損所支出的評估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妥之處。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亞超
審判員 李 強
審判員 陳光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楊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