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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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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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終159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6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住北京市朝陽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通州區、402。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某保險公司職員。
上訴人劉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01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第一,劉XX報案時間是2018年7月25日,原審判決以該日期天氣作為依據。經公開信息查詢,2018年7月24日,受臺風安比影響,北京出現強降雨,全市平均降水量41.3毫米,東部地區7個國家級氣象觀測站降水量達到暴雨。某保險公司一審中辯稱“走訪現場,未聽說7月25日小區內有強降雨”,該說法是明顯的試圖逃避責任。試問,暴雨當天車未開,第二天開車發現才能報案,報案當天當然是晴天,并且是否暴雨需要走訪嗎第二,原判決認為車內進水的原因是劉XX未能及時保養疏忽所致。劉XX認為,北京20**年7月的雨季雨水頻頻。如果是疏于保養導致堵塞在前,那么在暴雨之前,小雨期間,車內就應該有水進入,劉XX自然會發現有關情況。劉XX車輛于2009年購買,并非劉XX購買的第一輛汽車,劉XX駕照為1998年,駕齡超過20年,駕駛經驗豐富,同時對該車輛情況也熟悉。但事實是,小雨期間沒有進水,恰恰是暴雨后進水。因此,事實是暴雨導致樹葉、雜物及果實等物大量沖入有關部位無法及時排出導致堵塞,車輛進水,暴雨才是導致車輛進水的直接原因和決定因素。第三,2018年7月24日,劉XX車輛停放于小區車位,小區車位均有大樹在車側,雨后第二天,劉XX開車發現車輛無法啟動。報案后,某保險公司到場安排拖車將車輛拖至其指定的合作4S店,并在此前后均進行拍照記錄。劉XX認為,某保險公司指定拖車,指定4S店修車,此舉動已明確某保險公司介入并承擔保險責任的表示。為此,拖車及維修費用劉XX均進行了墊付,待維修后,按照既定的保險程序進入保險理賠程序。第四,劉XX事后向多個本品牌4S店了解到,本車輛并非唯一因暴雨導致進水車輛,且進水原因類似,并非水自下而上的淹沒,而是類似的堵塞進水,其他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均履行了保險責任,進行了保險賠付。因此,某保險公司逃避雙方合同義務,理應賠付。車輛維修完畢,無奈之下,劉XX墊付維修費。有關雙方合同關系、身份證明及報案記錄、照片已在一審進行確認,不再贅述。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劉XX的上訴請求。
劉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機動車維修費145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拖車費150元;3、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8月21日,劉XX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就車牌號為×××的車輛(以下簡稱涉案車輛)投保商業保險,陽光保險北分公司出具電子保單,險別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等,保險期間為自2017年8月27日0時至2018年8月26日24時。
2018年7月25日下午,因涉案車輛車內進水,劉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7月26日,涉案車輛由救援服務公司拖至北京京申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申寶公司)4S店進行修理,發生拖車費150元。
2018年7月27日,某保險公司委托北京心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心海公司)針對涉案事故進行核查。2018年8月7日,心海公司出具《調查報告》,載明:核查結果為不屬于保險責任。同時,核查經過(工作日志)中載明:“調查員在經過查驗后發現標的車出險原因并非報案信息所訴因暴雨所致,經過查驗發現標的車內有水,是因被保險人劉XX未對標的車定期維護(天窗排水槽和空調濾芯及前防火墻水道)所導致。后調查員來到標的事發小區,事發小區所處點較高排除小區積水可能性,后走訪現場未聽說2018年7月25日小區內有強降雨”。該《調查報告》還載明:“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并載明:“經多方調查取證,本次事故建議保險公司做拒賠處理。原因1:保險條款規定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車輛因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屬于保險責任免除。原因2:保險條款中釋義,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本次事故抄單顯示出險經過:由暴雨導致標的車停放期間發生事故,且重點在暴雨,取證事故發生地點,走訪周邊居民,以及當天天氣信息,本次事故暴雨量未達到暴雨級別。且暴雨級別也無法導致車輛發生進水事故,故我司認為車輛年久老化,并且司機未定期進行維護車輛,導致自然磨損、腐蝕、朽蝕、本身質量缺陷,結合降雨量,建議保險公司拒賠處理。”
2018年8月9日,某保險公司向劉XX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載明:根據有關法律與保險合同的規定,我公司保險單號×××,項下承保×××機動車輛,于2018年7月25日16:40在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北路-興隆家園(建國路29號)。由于暴雨導致標的車停放期間發生事故。經我公司查勘調查,您的車輛損失由于天窗排水口堵塞及空調濾芯堵塞導致雨水無法排除車外因此車內水淹,不屬于暴雨事故。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保險責任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火災、爆炸,(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本次×××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對此我公司不能給予賠付,請予理解。
2018年8月15日,京申寶公司出具機動車維修結算單,載明結算費用合計14500元。劉XX支付了上述費用,8月18日向劉XX開具相應發票。
另查,涉案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09年8月。
庭審中,劉XX確認7月25日當天未下雨,并稱其車輛停了一個星期沒開,25日天晴去開車才發現進水,故應當是之前下雨進水,且其對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認可,稱若因為管道堵塞,應該早就堵塞了。某保險公司公司稱車輛進水賠償的情況需符合:1、降雨量達到保險條款規定的暴雨標準;2、車輛在積水路段行駛或停放在積水路段導致車輛內部進水,但涉案事故發生地點及路段沒有積水,且水是漏進去,并不是從底盤漫進去的,不屬于水淹,不符合車損險理賠范圍,同時根據近因原則,漏水是因車輛保養不當所致,故不應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車輛進水是否屬于涉案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認定該問題的關鍵在于本案是否屬于因“暴雨”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的損害關系中,應當綜合考察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且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并認定它是否是導致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如果該近因屬于承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如果該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中,根據查明事實可以確認涉案事故發生當日事故地點并未出現暴雨,事故原因系涉案車輛天窗排水槽老化以及空調濾芯和前防火墻水道堵塞,排水不暢,導致雨水進入車內。雖然劉XX稱事故系前幾日下雨所致,但該降雨事實與車內漏水間并無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而車輛相關部位老化、排水不暢與涉案車輛進水受損之間則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該結論得出的主要依據在于考量哪個因素的介入,對于事故的發生具有更直接的、更決定性的作用,從這個角度來看,一般情況下,暴雨所導致的車損實踐中多指車輛在行駛或停車過程由于路面積水導致雨水從車輛底部或周邊滲入車內的情況,而本案中,雨水從車輛頂部滲入,屬于非常規情況,發生該情況,其根本性決定要素不在于是否降雨,而在于車輛的排水及防雨性能。換言之,降雨這一事實存在,其本身并不會導致雨水由天窗等滲入車內,而只有在涉案車輛排水管道老化以及堵塞的情況下,才可能導致涉案事故的發生,因此,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近因應當是車輛老化及管道堵塞,排水不暢,而非“暴雨”,故涉案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某保險公司無需就劉XX涉案車輛維修及拖車費用承擔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對劉XX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劉XX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中,劉XX提交了網絡信息打印件一張,證明在其報案前一天,北京有大暴雨。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劉XX上訴主張其車輛因暴雨受損,屬于某保險公司保險條款理賠范圍。就此本院認為,劉XX認可其車輛受損的直接原因是發動機倉內堵塞或天窗排水孔堵塞,但是因暴雨過大而導致來不及排水。根據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的損害關系中,應當綜合考察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且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并認定它是否是導致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一般情況下,暴雨所導致的車損實踐中多指車輛在行駛或停車過程由于路面積水導致雨水從車輛底部或周邊滲入車內的情況,而本案中,雨水從車輛頂部滲入,屬于非常規情況,發生該情況,其根本性決定要素不在于是否降雨,而在于車輛的排水及防雨性能。涉案車輛已購買十年時間,車輛排水及防雨性能老化導致排水不暢造成車輛受損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排水及防雨性能老化是車輛受損近因,進而駁回劉XX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劉XX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6元,由劉XX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龔勇超
審 判 員 金妍熙
審 判 員 蒙 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惠炳
書 記 員 劉 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