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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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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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終493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負責人:范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
以上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X甲、王X乙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4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9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陳XX,被上訴人王X甲、王X乙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或撤銷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4173號民事判決書;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方主張的51萬賠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庭審中被上訴人方并未就其主張的51萬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進行明確說明,依據其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傷者王展并未構成傷殘,且所有醫療費均已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傷者王展并無實際損失。根據保險的填補原則我司不應再承擔醫療費部分的賠償。另外,依據被上訴人王X甲與傷者王展家屬達成的諒解協議,讓我司去承擔其刑事諒解部分的賠償,于法無據。二、我司就免責條款已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有效,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三、一審法院判決違反了法律的宗旨和基本原則,違背了民法公平正義的原則,不利于社會公序良俗的形成,向社會傳遞錯誤的導向。綜上,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存在錯誤,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王X甲、王X乙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如下:一、答辯人與受害人協商賠償時,受害人的損失約為173萬元左右,遠遠超過保險限額50萬元。一審時被上訴人已經提交了受害人王展支出的醫療費發票649000多元,僅此一項就超過了保險限額50萬元,再加上受害人王展372天的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實際損失遠遠超過50萬元。受害人王展的傷情被診斷為中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腦干損傷等嚴重腦損傷,還有肺挫傷,多處骨折等,可以構成較高等級的傷殘。二、上訴人沒有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條款,沒有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也沒有對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不生效。本案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保險條款”和“投保單”上的簽字均不是投保人本人簽字。三、被上訴人已經賠償給受害人王展1597495.88元,在被上訴人已經傾其所有、竭盡全力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情況下,法律也應當保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當駁回。
王X甲、王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甲、王X乙保險金510000元;2.訴訟費用、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21日晚00時25分許,王X乙駕駛其父親王X甲所有的豫A×××**號小型汽車沿睢陽區長江路由西向東行至長江路與華夏路口西200米處與行人王展相撞,造成王展受傷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后,王X乙駕車逃逸。該事故經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乙承擔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王展多次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超51萬元。2018年12月28日王X甲與受害人王展之妻康涵、王展之父王志明達成賠償協議,共賠償1717495.88元(含交強險12萬)。另查明,王X乙有駕駛證,準駕車型C1。王X乙駕駛的豫A×××**號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王X乙系王X甲之子,王X甲系王廣聚之子,涉案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是王廣聚。庭審王X甲、王X乙中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上投保人簽名“王廣聚”申請筆跡鑒定,該院依法委托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投保單上簽名“王廣聚”不是王廣聚所書寫。王X甲為此支付鑒定費6880元。
一審法院認為,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事故發生后王X乙駕車逃逸事實清楚,有事故認定書予以證明,但“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約定屬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上述免責條款提示投保人予以注意,并就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以便使投保人明確其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雖然提供了涉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單,但經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投保人聲明中“王廣聚”并非王廣聚本人所簽,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就涉案免責條款向王廣聚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主張應當免除其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王X甲賠付受害人王展1717495.88元(包含交強險12萬),是基于王X乙交通肇事給予的民事賠償,本案訴請基于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抗辯賠償大部分基于刑事賠償且部分醫療費已報銷的理由不成立,該院不予支持。王X乙不是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受益人,且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以王X乙不是適格原告裁定駁回王X乙的起訴,故某保險公司抗辯王X乙不是適格原告的主張應予支持。關于王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510000元的訴訟請求,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內的,該院給予支持,超出部分該院不予支持;關于王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鑒定費系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理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故該訴求一審法院給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王X甲保險金500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王X甲鑒定費6880元;三、駁回王X甲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王X乙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900元,減半收取44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主張的賠償款項沒有依據以及王X乙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為由要求商業險不予賠償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被上訴人主張的賠償款項是否有依據問題。本院認為,本案被保險人王廣聚將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某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且王X甲已對受害人王展實際賠付,王X甲實際支出的賠償款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和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關于上訴人以王X乙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為由要求商業險不予賠償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問題。本院認為,上訴人將“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作為涉案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應當就涉案免責條款主動向投保人提示該條款,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但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涉案免責條款交付給了投保人。同時,其提供的涉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單,經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投保人聲明中“王廣聚”也并非王廣聚本人所簽,故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就涉案免責條款向王廣聚履行了提示及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王廣聚不產生效力,上訴人要求在商業險限額內不予賠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亞超
審判員 李 強
審判員 陳光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楊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