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溪市行知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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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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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終334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9
上訴人(原審原告):蘭溪市行知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住所地蘭溪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蘭溪市經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金華市婺城區**綜合樓
負責人:王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系該支公司員工。
上訴人蘭溪市行知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行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16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行知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審訴請;一審、二審訴訟費由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采信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已向行知公司告知保險免責條款的抗辯意見有悖事實。行知公司于2018年1月在金華大眾專賣店購買20輛小型轎車時,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業務員為了承接這批大單,承諾在任何情況下都會理賠,手寫內容也由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業務員自行書寫,業務員也沒有送達保險條款,行知公司是在原審法院轉交證據時,才看到《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對于免責條款已盡到告知義務。二、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應當清楚行知公司機動車的駕駛人是駕校學員。行知公司在向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投保時,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就知道行知公司的車輛是帶“學”字的教練車,司乘人員是學員,學員均不可能取得駕駛人資格,是特殊車輛的投保,統一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免責條款不適用于行知公司。行知公司與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學員在學車中發生傷亡事故及財產損失時由行知公司承擔風險,鑒于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向行知公司收取保費費率比同類車輛高,更應承擔比同類車輛高的風險。三、練習科目二無須教練員隨車指導與金華市機動車考試中心的考試規則相一致。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含義,學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科目三)應當有教練員隨車指導,學員場地學習(科目二)限油門駕駛,教練員在場指導。金華市機動車考試中心規則是科目三考試時學員駕車有安全員隨車,科目二考試學員限油門駕車沒有安全員及隨車。這說明,2018年9月4日學員王薇在金華市機動車考試中心熟悉場地及模擬考試時無須教練員隨車指導。
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辯稱,行知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事故發生時,車輛教練員蔣強海未隨車進行指導,由學員王薇自行駕駛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根據我公司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相關規定,該情形屬于我公司商業險責任免除的情形,我公司已將示范條款送達給行知公司,并且將示范條款中的免責部分運用了加粗、加黑的字體。行知公司在免責告知書中進行了簽章確認,表明我公司已經對免責內容盡到了明確的提示和告知義務。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知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4月18日,行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賠付施救費400元、修理費9400元;2.訴訟費由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行知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其為浙G38**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在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2日0時起至2019年1月11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68200元。行知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在責任免除明確告知書及保險憑證簽收確認單上加蓋印章,其中責任免除明確告知書中手寫部分的內容為“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保險憑證簽收確認單中勾選的收到合同文本為保險單、保險業專業發票、保險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證、交強險保險標志。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加粗標注的第八條(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7、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2018年9月4日13時30分,王薇駕駛浙浙G38**小型轎車(隨車教練員蔣強海),在金華市考試中心內訓練場地練習科目二時,因操作不當車頭與路燈立柱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安全氣囊炸開,造成王薇受傷及車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5日,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第3307024201800113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王薇駕駛教練車輛在訓練中發生交通事故,由教練員蔣強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并制作了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載明總計工料費9400元,蔣強海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其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沒有隨車指導。行知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支付施救費400元、14日支付維修費9400元。2018年10月9日,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向行知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
一審法院認為,行知公司、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本案中,行知公司在責任免除明確告知書上予以加蓋印章,并且手寫部分確認“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行知公司在保險憑證簽收確認單上予以加蓋印章,明確其收到的合同文本包括了保險條款;同時,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中對于免除責任的條款進行了加粗標注。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基于以上事實認定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作為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而案涉保險事故為王薇學習駕駛時,教練員蔣強海沒有隨車指導所導致,屬于保險條款列舉的責任免除情形,故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在其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后不承擔賠償責任。行知公司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其要求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給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駁回行知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行知公司負擔。
二審中,行知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童素姬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童素姬所有的汽車也是大眾桑塔納,和本案車輛系同一款汽車,童素姬保險期限也是2018年,只不過本案車輛掛了學字號,而童素姬的車輛沒有掛學字號,保險費用就相差了2100元。童素姬的保單中所有的險種收費,都比本案車輛的投保費用低,說明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明知行知公司投保的20輛汽車是帶學字號的汽車,比普通汽車的保費要高,說明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對本案汽車應當承擔的風險也比普通汽車要高。
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質證認為,行知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待證事實。剛才行知公司的代理人也說明了,同款汽車,是否帶學字的保險費用相差很大,因為車輛的使用性質不同,保費確實是不同的,特別是營運車輛與非營運車輛,教練車與普通家庭用車其收費標準是不同的。
針對行知公司提供的證據,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
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學員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發生交通事故致本車車損,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八條明確約定“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屬于保險人免責的情形,該條款已加粗加黑標注;而且,行知公司在保險憑證簽收確認單上加蓋印章,明確其收到的合同文本包括保險條款,行知公司在責任免除明確告知書上加蓋印章,并手寫確認“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綜上,應認定人壽財險金華支公司已對上述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行知公司產生效力,一審判決駁回行知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請,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蘭溪市行知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 耘
審 判 員 樓 晉
審 判 員 胡 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譚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