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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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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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95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12-05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南路XXX號XXX室。
負責人:陳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松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5民初393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XX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X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9)滬0115民初39330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支付劉XX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幣種同)47,599.60元(劉XX已經支付給案外人李某某的賠償款47,109.60元及案件受理費490元的總款數);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26民初6441號民事判決已經認定《公估報告》的損失計算,且該判決已經生效,應當作為本案計算車某損失的依據,劉XX已按生效判決支付47,599.60元。一審法院未依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僅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作為判決依據,屬于認定事實有誤。
某保險公司辯稱,豫NXXXXX(豫GXXXX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應依據《保險條款》約定的月折舊系數1.10%/月計算車某損失。由于其不是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6441號案件中的當事人,無法對該案提出上訴,有理由懷疑劉XX有意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剝奪了某保險公司的權利。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車某經濟損失47,599.60元(劉XX已支付給案外人李某某的賠償款47,109.60元及案件受理費490元的總款數);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XX所有的車牌號為贛H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于景德鎮眾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分別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強制責任險、商業險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8年5月27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止。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2017年8月10日23時55分許,案外人管某某駕駛豫NXXXXX(豫GXXXX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滁新高速上行線行駛至236KM+600M處時,與前方行駛的由劉XX駕駛的贛HXXXXX(滬H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碰撞,造成兩車、高速路面及贛HXXXXX(滬H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所載貨物(商品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二大隊認定并作出第XXXXXXXXX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管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1月13日,李某某以豫NXXXXX(豫GXXXX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的身份向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贛HXXXXX(滬H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劉XX賠償損失。審理中,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采納了安徽公立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該《公估報告》對豫NXXXXX車某在事故中的受損情況進行了勘查,認定該車某已大部分損毀,無修復價值,作推定全損處理;車損鑒定價格計算公式:鑒定價格(損失總值)=新車購置價+購置稅-折舊費(千分之6/月),定損金額=286,000+24,444-286,000*0.006*82=169,732元;殘值擬定為25,000元。據此,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認定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損失為車某損失144,732元、評估費5,000元、施救費3,700元、路產損失3,600元,合計157,032元,劉XX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應賠償李某某上述損失的30%,即47,109.60元。2018年12月20日,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2018)皖1226民初64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劉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47,109.60元,案件受理費1,013元,減半收取506.50元,由原告負擔16.50元,被告負擔490元”。判決生效后,劉XX支付給李某某共計47,599.60元。
另查明,《保險條款》關于車某折舊系數約定,用于營業的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折舊系數為1.10%/月。
一審法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劉XX就其所擁有的車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則投保車某發生保險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劉XX對三者車某豫NXXXXX承擔的賠償范圍中評估費5,000元、施救費3,700元、路產損失3,600元已經生效判決確認,一審法院予以認可。關于豫NXXXXX的車某損失,經查,豫NXXXXX車某屬于營業性帶拖掛的載貨汽車,該類車某的折舊系數應采用1.10%/月,安徽公立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中適用的折舊系數為千分之6/月,顯然與《保險條款》的約定不符,故對《公估報告》關于車某損失的認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但對《公估報告》中其他項目的認定仍予以認可。綜合《公估報告》中對豫NXXXXX車某新車購置價、購置稅、使用時間、殘值等的認定,豫NXXXXX車某損失應為:286,000元+24,444元-286,000元*0.011/月*82月-25,000元=27,472元。在該項車損中,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綜合原生效判決中對劉XX承擔30%責任的認定,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應承擔(27,472元-2,000元+5,000元+3,700元+3,600元)*30%=11,331.60元;另劉XX因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承擔了案件受理費490元,該項費用理應納入商業險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劉XX保險金13,821.60元。二、駁回劉XX其余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990元,減半收取計495元,由劉XX負擔35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44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保險條款》釋義部分載明“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系數”。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系爭三者險損失計算是否應適用《保險條款》關于折舊系數的約定。
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應按照月折舊系數1.10%計算豫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金額。本案系某保險公司與劉XX就劉XX與案外人李某某之間關于豫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金額發生爭議。經查,《保險條款》系對被保險機動車,即贛H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月折舊系數進行了約定,除保險合同有明確約定外,前述折舊系數并不當然適用于案外人車某的損失計算。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依據《保險條款》中月折舊系數1.10%計算豫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金額,缺乏合同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雖然不認可安徽公立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但未舉證證明上述公估存在人員缺乏資質、程序違法或明顯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而《公估報告》評定的車損金額已被生效判決所確認。因此,在某保險公司未有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本案應以生效判決所確認事實作為認定本案系爭責任險賠償范圍的依據。某保險公司另主張劉XX與案外人李某某之間存在通謀損害某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但未對此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劉XX因(2018)皖1226民初6441號案件而負擔的訴訟費490元,系查明保險損失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故某保險公司應在系爭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內向劉XX支付保險金共計47,599.60元。
綜上所述,劉XX的上訴請求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5民初39330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訴人劉XX保險金47,59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90元,減半收取計495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44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沈竹鶯
審判員 周 欣
審判員 張文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高瑤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