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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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民終149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進區。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車XX,黑龍江百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XX,男,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撫遠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佳木斯市郊區大眾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撫遠市人民法院(2019)黑0833民初3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2019)黑0833民初3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責任;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法律規定,被上訴人必須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其損失發生的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否則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被上訴人在聲稱的保險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通知保險人,已經無法確定損失發生的具體原因。根據上訴人現場查勘及被上訴人自述,被上訴人第一年種植水稻在管理維護上存在管理不善,田間雜草叢生、耕地不平,未按種植規范灌溉,有視頻錄像為證,其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三、被上訴人的損失沒有經過測產,按絕產面積計算損失沒有任何依據;一審庭審中,僅憑被上訴人提交的幾張田間照片,無法證實其實際損失,更無法證實照片中的地就是被上訴人的地塊。
顧X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上訴人通知了上訴人到現場查勘定損,一審中上訴人對此認可,在接到被上訴人的通知后被上訴人委派工作人員和農藝師到現場查勘,說明被上訴人盡到了通知義務。上訴人工作人員及農藝師到現場觀察后,未確定出作物是否系蟲害致死或者是否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承保原因導致種植水稻絕產,也未通過科學的方法和技術以及正規的司法鑒定方式確定被上訴人土地作物受損的情況,系上訴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顧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履行保險合同賠償原告減產損失987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在撫××市××村××了525畝水稻。2018年5月20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水稻種植成本保險,每畝保險金額470元,保險數量525畝,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10月15日止,保險費:中央財政6234.38元、省財政3281.25元、縣(區)財政984.37元,農戶2625元。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因自然災害、生物災害、和意外事故影響及危害,致使保險水稻未達到成熟期時秧苗死亡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因種植假種子、劣質種子或使用假化肥、假農藥造成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的,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在對保險人查勘定損及理賠結果確認后,方可對保險水稻做收割、毀種等處理;賠償金額﹦每畝保險金額×絕產面積×不同生長期賠償比例(返青-分蘗賠償比例為40%);保險合同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相悖之處,以法律規定為準。2018年6月14日,原告告知被告種植的水稻遭受蟲害,被告單位工作人員徐曉楠與撫遠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農藝師付之義到現場查勘,同日撫遠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出具鑒定,認為經實地查勘未見蟲害。法庭審理中,付之義陳述現場查勘未發現蟲害,但不確定作物是否系蟲害致死。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水稻種植成本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雙方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通知被告到現場查勘定損,即原告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有通知被告的義務,被告對受災作物負有查勘定損義務。現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委派一名單位工作人員和一名農藝師現場查勘,而農藝師僅對耕地是否有蟲害進行了觀察,未確定作物是否系蟲害致死或是否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承保原因導致種植水稻絕產;撫遠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出具的意見也僅表述未見蟲害,未詳細說明查勘過程、方式方法及水稻絕產的原因。《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采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采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即被告應通過科學的方法、技術對原告種植的水稻查勘受損情況,而被告查勘方法顯然過于簡單,并未充分調查原告作物絕產原因或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多種承保情況。因被告未采取合理、有效查勘方法導致無法確定保險標的受損情況,其應向原告承擔保險理賠義務。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金額﹦每畝保險金額×絕產面積×不同生長期賠償比例(返青-分蘗賠償比例為40%),原告應獲得保險理賠金額為98700元(470元×525畝×40%)。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有證據佐證亦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給付顧XX保險金98700元。案件受理費226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10月15日,被上訴人在保險期間內于2018年6月14日向上訴人告知其種植的水稻遭受蟲害,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查勘定損。現場查勘人員撫遠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農藝師付之義在本案原審中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稱查勘時通過目測未在現場發現蟲害,不能確定稻苗是否因蟲害致死,亦未給上訴人出具書面手續。可以看出,上訴人核定保險標的受損情況的方法并不嚴謹規范,其查勘定損的程序不符合《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同時,《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上訴人查勘時未對損失原因進行科學認定、未對損失面積進行測量計算,不積極履行義務,致使定損條件喪失,且未向被上訴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由此產生的后果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其未舉示足以證實免除保險責任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6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玉祥
審判員 劉艷軍
審判員 路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孫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