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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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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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民終41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連云港市海州區。
負責人: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江蘇蒼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女,漢族,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原審第三人:佰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法定代表人:許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原審第三人佰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仟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2019)蘇0707民初11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對現場進行查勘,交警隊指定被上訴人將車輛拖到修理廠后,上訴人及時對案涉車輛進行定損并已經賠付完畢。維修完畢后被上訴人將車輛從修理廠開走時不存在任何問題。案涉2018年8月12日的事故只是導致車輛油底存在碰擦,但油底殼根本沒有損壞,未導致機油泄露,不可能存在發動機拉缸情況,被上訴人所主張的發動機是其車輛老舊長期使用所致,與事故無關聯性。在一審中,上訴人已經申請對被上訴人主張的發動機損失與事故的關聯性進行鑒定,一審法院應該予以準許鑒定查明損失與事故關聯性,一審法院不予準許的理由不合法,請求二審法院準許關聯性鑒定,查明損失原因。
二、評估報告以4S店價格評估損失,但被上訴人車輛在普通社會修理廠修理,兩者差價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車輛損失是指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基于《保險法》的損害填補原則,被上訴人不應當從交通事故中受益。本案應根據被上訴人方實際支出的維修費用確定理賠金額,上訴人堅持要求對更換的零部件進行復勘核對,并重新核定涉案車輛的發動機損失金額。
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六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第十九條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的,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因此根據雙方約定,被上訴人應提供修理清單、修理發票及復勘車輛后,上訴人按照實際修復費用進行理賠。本案應查明涉案車輛實際修復費用,據此理賠。評估報告的損失金額并不等于車輛實際修復費用,一審法院依據評估報告判決不符合雙方約定。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準許上訴人對案涉車輛損壞與事故是否存在關聯性及損失金額進行鑒定。
被上訴人甲二審答辯稱,如果沒有壞為何要幫我換油底殼當時我們去修的時候,是上訴人說修好了讓我們將車開走,我們開走后發現車并沒有修好,我們將車開回了修理廠,要求修理廠拆解發動機,修理廠當時跟我說如果發動機拆開后某個螺絲壞掉了與修理廠無關,是我們的關系,要我們負責,我們肯定不能負責。就將車拖到新浦的4S店,保險公司對此是知情的,你們要求我對車輛進行維修鑒定,我們找了維修鑒定的人去了新浦4S店,鑒定的時候保險公司去了兩個人,因為鑒定費用高,保險公司不同意給我們修理,我們打電話給保險公司負責人,他讓我們將車自己去修,修完了就按照鑒定報告上來,這些都是有錄音的。現在車修好后你們不付款,我們就起訴。
原審第三人佰仟公司二審未作答辯。
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甲車輛損失63647.76元,鑒定費2000元,拆解費3200元,施救費400元,共計69247.76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10日,甲購買他人名爵牌小型轎車一輛,車牌號碼蘇G×××××。同日,甲為蘇G×××××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是116058.4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第三人佰仟公司。在該日,蘇G×××××車輛變更登記為蘇G×××××,車主為甲。
2018年8月12日14時10分許,案外人萬光麗持C1M駕駛證駕駛甲所有的蘇G×××××號名爵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時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萬光麗當時分別向公安部門及保險公司報警,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了查勘。甲為施救事故車輛,支出施救費400元。該事故公安機關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為單方事故。
事故后,甲與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王經理聯系(手機號181××××2999),某保險公司告知甲先做事故鑒定,然后起訴。2018年9月19日,甲委托連云港蘇連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連評估公司)對蘇G×××××號車輛事故機器損壞原因進行鑒定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結論:事故造成機器油底殼破洞,漏干機油,機器當時呈輕度拉瓦拉缸狀態,未及時維修處理啟動運轉后造成機器二次損壞。損失評估:事故損失市場價格63647.76元(已扣殘值)。甲支出評估費2000元,拆解費3200元。某保險公司對損壞原因的鑒定結論及損失評估不認可,要求對事故機器損壞原因進行重新鑒定,并對施救費、評估費、拆解費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甲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關于蘇連評估公司對蘇G×××××號車輛事故機器損壞原因的鑒定結論書及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的問題。該院認為,甲在委托評估前,與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聯系,被告知先做事故鑒定,然后起訴。說明某保險公司同意甲委托評估機構進行鑒定。且蘇連評估公司具有鑒定資質,評估程序合法,其出具的鑒定結論書和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沒有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甲為了鑒定,對事故車輛進行拆解,是必要的,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是為查明保險事故的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保險人應予承擔。事故發生后,甲為減少損失,所支出的400元施救費是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亦應承擔。甲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63647.76元,鑒定費2000元,拆解費3200元,施救費400元,共計69247.76元,甲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等商業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第三人佰仟公司,保險金應給付第三人,甲訴求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保險金,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判決:一、駁回甲要求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第三人佰仟公司保險賠償金69247.76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53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甲已預交,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應負擔費用支付甲)。
二審中,被上訴人甲提供涉案事故車輛駕駛員萬光麗作為證人出庭用以證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對于證人證言的認證意見: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與甲一審提交的證據相互印證,至于某保險公司稱涉案事故存在詐保的嫌疑,就現有證據無法確認事故發生原因,如某保險公司收集到新證據,其可自行向公安機關報案。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涉案車輛發動機二次維修與2018年8月12日保險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二、甲單方委托的鑒定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
本院認為,甲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涉案車輛發動機二次維修與2018年8月12日保險事故存在因果關系。理由:甲在2018年8月12日發生事故后與某保險公司就事故車輛維修達成一致意見,在第一次修理完畢甲提車后,發現車輛不能正常使用,遂向某保險公司再次報險,某保險公司告知甲先做事故原因鑒定,然后起訴。甲遂委托蘇連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二次損壞原因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事故造成機器油底殼破洞,漏干機油,機器當時呈輕度拉瓦拉缸狀態,未及時維修處理啟動運轉后造成機器二次損壞。甲單方委托鑒定事故原因的行為已經某保險公司認可,且通知了某保險公司,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不存在法定瑕疵,能夠認定事故車輛二次損壞系因2018年8月12日保險事故導致。故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甲委托鑒定的評估報告能夠作為涉案車輛定損的依據,首先鑒定程序不存在法定瑕疵,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其次,車輛是否實際維修及實際維修的具體金額,不能作為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的依據,因車輛損失已經實際產生,是否維修系被保險人的權利,車輛損失的金額不因是否實際維修而發生變化,故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論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3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任 慧
審 判 員 曹守軍
審 判 員 周文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文曉
書 記 員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