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連云港市勘察測繪院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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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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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民終35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
負責人:杜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江蘇蒼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連云港市勘察測繪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胥XX,江蘇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云港市勘察測繪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勘測院)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8)蘇0706民初97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勘測院承擔本案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已查明,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行駛證年檢過期,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對于免賠情形,某保險公司已盡到告知義務,涉案保險條款系全國各家保險公司適用的通用保險條款,該通用條款中的免責部分,某保險公司均采用加黑加粗字體,以便讓投保人更易看到、理解免責條款,就免責內容已盡到告知義務。勘測院已收到保單后附車輛保險條款及附加條款,某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已在投保單、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勘測院作出明確說明,勘測院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所有條款的含義及法律后果,尤其是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并在投保人聲明和投保單簽章確認。
被上訴人勘測院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勘測院沒有違反保險合同約定,勘測院是按照檢驗規定進行車輛檢驗,按照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按照約定支付賠償款,本案事故發生和車輛年檢沒有任何關系,即使車輛沒有年檢也不是發生事故的原因,按照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賠償,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勘測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4055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4日,勘測院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蘇G×××××號轎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61204元,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
2017年10月1日,案外人路長城駕駛勘測院所有的涉案車輛蘇G×××××號轎車沿G15高速行至事故地點時,撞上了前方王飛駕駛的魯B×××××車輛,致魯B×××××車輛向前又撞上了前方王善霞駕駛的魯B×××××號車輛,造成三車不同程度的損壞。該起事故經交警隊認定,路長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飛、王善霞無責任??睖y院因此次事故支出施救費600元及拖車費150元。
事故發生后,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接受勘測院的委托,對涉案車輛蘇G×××××車輛損失進行了價格評估,并出具保險公估報告書認定,涉案車輛蘇G×××××的公估金額為38600元。勘測院因此次公估支出公估費1200元。
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對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不予認可,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鑒定。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依法委托了連云港東方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2019年6月6日,連云港東方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向一審法院出具了書面退卷函一份,告知一審法院因申請方某保險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評估費而不予評估。
另查明,涉案車輛蘇G×××××在2016年的機動車行駛證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在2017年10月1日發生交通事故時涉案車輛脫檢。交通事故發生后,涉案車輛蘇G×××××經車輛管理部門年檢登記為合格,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車輛蘇G×××××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在保險合同期間內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后,某保險公司應依約賠付保險賠償金。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勘測院投保的車輛行駛證已超期未年檢,不予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并無認定涉案車輛蘇G×××××發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隱患,而車輛行駛證的年檢是否超期,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且涉案車輛現已在公安部門完成年檢,故對于某保險公司該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某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車輛損失,經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因某保險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評估費而不予評估,并退回鑒定委托,且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實涉案車輛損失。故一審法院根據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的公估報告,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金額為38600元。公估費12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涉案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公估費票據予以證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施救費600元及拖車費150元,系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票據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勘測院各項損失共計40550元。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測繪院保險賠償金40550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涉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第八條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吊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涉案投保單投保人聲明:(1)本人所填寫的投保單已附保險條款,并且保險人已將保險條款的內容,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退保金計算的條款的內容和法律后果,向本人進行了明確說明。本人對該保險條款已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目前車輛保養狀態良好且將持續保持,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2)本人在此授權保險人可為本保險合同的訂立或代繳車船稅等工作向第三方收集、披露與本保險有關的資料。勘測院在投保人簽名/簽章處加蓋勘測院印章,落款時間為2017年9月4日。
本院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就涉案車輛的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睖y院為自有的蘇G×××××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附加不計免賠率險,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誠信原則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睖y院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原本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超過年檢期限后未經年檢,而且在事故發生后,該車輛也未經過公安機關對事故發生時的車輛有無安全隱患進行檢查,無法確定事發時車輛符合檢驗標準,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8)蘇0706民初977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連云港市勘察測繪院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1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14元,一、二審訴訟費共計1628元,均由連云港市勘察測繪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利
審 判 員 曹守軍
審 判 員 劉 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仕玉發
書 記 員 顧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