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藍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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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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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終189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02704529XXXX。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陳XX,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藍XX,女,漢族,住浙江省云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浙江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藍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8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本案訴訟費用由藍X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按照鑒定意見認定本案車輛損失不合理。1、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為二手車鑒定評估,其不具備確定本案車輛損壞程度鑒定的資格。涉案意見系根據當地4S店修理價格確定,而非按照市場價格確定,不能反映當前車輛損失的實際價值。2、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損壞配件損失,系依據藍XX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確定配件損失,但該鑒定機構亦不具備確定車輛配件損壞程度鑒定的資格。3、義烏市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僅僅是針對事故車輛出具,僅是對事故車輛維修金額的預估,并非實際產生。涉案車輛的實際修理價格會隨著配件價格的浮動、不同規格的修理店修理等產生變化。藍XX未提供實際維修發票,一審法院按照評估價格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明顯錯誤。4、一審法院按照鑒定意見直接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修理費違反稅法規定,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款的支付方,藍XX有義務向其提供相應的修理費發票。
藍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直接按照鑒定意見認定車輛損失不合理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首先,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的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具有法定的鑒定資質,該鑒定機構是一審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不存在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不具備車輛配件鑒定資格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鑒定意見非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明顯錯誤,市場價格對于本案來說就是涉案車輛原廠配件的市場價格,并非是市場上相應配件的價格,因該價格可能包含非原廠配件的價格。其次,某保險公司稱事故車輛的損失應當按實際產生為準,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事故車輛的損失應當以車輛實際價格作為保險理賠依據,而不應當以實際修理發生的費用作為保險賠償的依據,否則應按涉案車輛實際維修費支出196428元進行賠償。最后,某保險公司主張一審判決違反稅法,無法律依據。本案所要解決是涉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并不涉及修理費用的稅務問題,更何況涉案保險合同條款中也未要求藍XX在保險理賠時必須提供車輛修理發票。藍XX一審中已提交車輛修理清單及修理費支出的憑證,無必要再另行提供所謂的稅務發票。
藍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藍XX保險金20848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12月4日,藍XX將其所有的浙GXXXXX號車輛投保于某保險公司,投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7872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12月6日0時至2018年12月5日24時止。2018年3月22日19時30分許,王仁杰駕駛藍XX的車牌號浙GXXXXX號小型轎車自富嶺連培線自南往北行駛,當車輛行駛至中堂村路段時,因避讓一輛橫穿斑馬線的自行車,因操作不當撞上中央隔離帶中的交通標示牌,導致交通標示牌傾倒在對向車道上,致使對向車道彭華駕駛的皖KXXXXX大型貨車避讓不及,又撞上該交通標示牌,致使兩車損壞,路邊交通指示牌損壞,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蓮都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由王仁杰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造成了公路路產損害,經鑒定損失為7280元。藍XX支付施救費2900元。藍XX為確定車輛損失,自行委托金華市大明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浙GXXXXX號小型轎車的車損進行鑒定,確定車輛損失為196000元。藍XX支付車損鑒定費3000元。該車輛在金華市婺城區寰宇汽車修理廠進行了修理,藍XX支付修理費196428元。在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向該院申請對藍XX所有的浙GXXXXX號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院依法委托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認為浙GXXXXX號車輛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金額為177233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用2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藍XX將其所有的浙GXXXXX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雙方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院依法委托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的評估報告,應作為確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藍XX委托鑒定而支出的評估費3000元是其為確定損失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藍XX的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藍XX車輛損失費177233元、車輛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2900元、路產損失7280元,合計190413元;二、駁回藍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214元(已減半收取,藍XX已預交),鑒定費2500元(某保險公司已交納),合計47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賠付條件是否成就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藍XX未提供修理費發票,故不應賠付相應保險款。涉案事故發生后,藍XX的損失即已經產生,無論其是否對涉案車輛進行修理、在何處修理及是否開具相關發票,均不影響藍XX依據涉案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的權利,亦不會影響損失的具體數額。涉案保險合同并未約定藍XX必須提供相關發票才可理賠,某保險公司相關上訴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關于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問題。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中明確其經營范圍包含“二手車鑒定評估”,應認定其具備二手車鑒定評估資質。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對此亦無異議,且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上述評估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等情形,故該評估報告可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某保險公司相關上訴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結果可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2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良飛
審 判 員 宋文茹
審 判 員 盛 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書記員 黃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