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銅鼓縣粵達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贛09民終48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00683451XXXX。
負責人:劉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銅鼓縣粵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銅鼓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6MAXXXH0R80。
法定代表人: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銅鼓縣永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銅鼓縣粵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達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銅鼓縣人民法院(2018)贛0926民初6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被上訴人粵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對粵達公司的保險理賠責任;上訴費由粵達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根據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根據人保財險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五點規定: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對法律所禁止的免責事由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某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已生效的免責條款免除保險理賠責任。
粵達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粵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粵達公司車損12738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21日,邱學旺(持貨車相應有效駕駛證)駕駛粵達公司所有的贛C×××××號貨車(持有效行駛證)行駛至江西上高縣塔下華夏水泥廠門口路段時與帥武駕駛的號牌贛C×××××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上高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調查作出事故認定,邱學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粵達公司為施救贛C×××××車輛支付現場施救費8000元,從上高縣拖至高安市的拖車費2000元。另外粵達公司為維修贛C×××××車輛支付修理費用152000元,并在訴前單方委托鑒定機關對贛C×××××修理費用進行了鑒定并支付了鑒定費15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該院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貨車修理費用進行了重新鑒定,鑒定結果為修理費用為120285元,本次鑒定由某保險公司預交鑒定費10000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贛C×××××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險,車損險保險限額為145866元。該保險還約定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粵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某保險公司應依法依約賠償粵達公司各項損失。綜合粵達公司訴爭、某保險公司辯稱及庭審情況,本案爭議焦點為:一、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駕駛人應持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的問題。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粵達公司投保時雙方約定駕駛人應持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否則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再加上即使駕駛人沒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也應屬行政管理范疇,而不應成為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故對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不予支持。二、如何認定某保險公司的賠償項目的問題。(1)粵達公司在訴前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修理費用進行鑒定,鑒定修理費用為152000元,該鑒定系粵達公司單方委托,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在審理過程中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對修理費用重新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修理費120285元,應以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準,故認定修理費120285元。(2)粵達公司提供的8000元施救費、2000元拖車費均為正規發票,且該費用為搶救事故車輛的合理費用,應予認定。某保險公司辯稱二項費用應在5000元以內進行認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3)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本案鑒定費,但鑒定費屬為確定車損而發生的合理必要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對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應按比例承擔本案鑒定費用,對兩次鑒定支出的鑒定費用,按120285元除以152000元比例由雙方負擔。訴前鑒定費1500元已由粵達公司支付,故某保險公司應支付120285元÷152000元×1500元=1187元給粵達公司;重新鑒定費1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支付,故粵達公司應負擔其中10000元-(120285元÷152000元×10000元)=2087元。某保險公司還辯稱不承擔本案訴訟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故對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數額為修理費120285元+施救費8000元+拖車費2000元+訴前鑒定費1187元-重新鑒定費2087元-絕對免賠額2000元=127385元,該數額未超過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粵達公司保險理賠款12738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4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粵達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對粵達公司各項損失是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由于駕駛員邱學旺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依照保險條款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對粵達公司在案涉事故中的各項損失不負保險賠償責任。但是,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均沒有證據證明向粵達公司送達了保險條款。而且,某保險公司上訴所稱的保險條款約定的“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過于寬泛和籠統,未明確具體為何種資格證書,屬于約定不明,那么在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就該約定不明事項進行補充約定或向粵達公司作了特別說明的情況下,該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47.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黃緒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