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威遠保安XX(北京)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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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終1629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9
上訴人(原審原告):戎威遠保安XX(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
法定代表人:呂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10辦公2T01內05,**。
負責人:謝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廣東敬海(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廣東敬海(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戎威遠保安XX(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戎威遠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96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戎威遠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雙方之間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應當按照保險約定履行義務;戎威遠公司與雇員岳培旺已經形成事實雇傭關系,雇傭勞動合同或協議等不是成立事實雇傭關系的必備要件;戎威遠公司為岳培旺申報保險,申報時雖有瑕疵,但是已經于2017年8月2日更正,可以認定被保險人與岳培旺為同一人;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雖然戎威遠公司蓋章,但是不能認定某保險公司履行了說明義務。
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戎威遠公司的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
戎威遠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醫療費用補償金6萬元、停工留薪補償金3180元、住院補償金5300元、身故補償金5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18日,某保險公司向戎威遠公司出具保險單。根據保險單記載,保險人為某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戎威遠公司,保險期限為2017年1月15日零時至2018年1月15日零時;戎威遠公司投保的主險為“雇主工傷補償責任保險”,指承保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受其雇傭過程中,由于從事保險單載明的業務遭受工傷而致身體傷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被保險人因此依照工傷保險法律應承擔的責任,每人每次工傷事故以下列責任限額或100萬元之低者為限;醫療費用補償:保單期限內每人限額為6萬元;停工留薪補償:(免賠停工工作日為3日)每人每日60元,最多賠付不超過3個月;住院補償:每人每日100元,按實際住院日計算,以365日為限;傷殘補償限額為50萬元;身故補償限額為50萬元;其他費用(轉院就醫食宿交通費和康復器具費)限額為5000元;戎威遠公司投保的附加險包括“雇主額外工傷補償附加險”、“特定人員賠償責任附加險”、“非工傷意外雇主補償附加險”,以及“雇主責任擴展批單”。
2017年5月16日戎威遠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的網絡平臺上為岳培旺申報保險。根據《保險證明》記載,對于岳培旺的保險計劃生效日期為2017年5月17日,到期日期為2018年1月15日,但是記錄的岳培旺身份證號與岳培旺實際身份證號有差別(將身份證號碼中代表岳培旺出生日期的號碼寫作1959,實際號碼是1954)。戎威遠公司在庭審中表示是該公司在申報保險時錄入數據有誤。此后,戎威遠公司在2017年8月2日在某保險公司的網絡平臺中更正了岳培旺的身份證號碼,并重新打印了《保險證明》,保險生效日期和到期日期沒有變更。
2017年7月31日7時15分許,岳培旺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與案外人張玉軍駕駛的小型轎車在河北省滄州市迎賓大道與銀川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岳培旺受傷。岳培旺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被鑒定為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玉軍違反有關“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規定,承擔主要責任,岳培旺違反有關“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承擔次要責任。
岳培旺于2017年7月31日入滄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雙側額葉腦挫裂傷,右側額顳頂部、左側額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頂骨骨折,右頂部小頭皮血腫。2017年9月22日,岳培旺因感染性休克于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住院病人費用分類匯總報表記載,岳培旺住院53天,結算費用245728.55元。
戎威遠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后,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出具《拒賠通知》,拒賠理由是:“保險條款第二章責任免除:除非另有約定,本保險不承保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險人的雇員遭受的身體傷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或被保險人因此而須向任何人承擔的賠償責任;……B.被保險人的雇員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岳培旺因無照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并發肺部感染死亡,符合保單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不在我司承保范圍內,故此次事故不屬于我司的保險責任?!?br>庭審中,戎威遠公司提交該公司的考勤記錄表,該表記載岳培旺在2017年7月的考勤記錄,其中2017年7月31日打卡時間為上午7時。戎威遠公司稱岳培旺于當日7時下夜班,在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經詢,戎威遠公司陳述稱因岳培旺年齡超過60歲,戎威遠公司與岳培旺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雇傭關系,戎威遠公司與岳培旺尚未簽訂雇傭合同,岳培旺便發生交通事故,戎威遠公司向岳培旺支付過一次工資,是以現金支付。戎威遠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明勞務雇傭關系的證據。某保險公司對考勤記錄表不予認可。
某保險公司提交《雇主責任險計劃書》,證明戎威遠公司在投保時簽署該文件,確認已經閱讀保險合同規定,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規定,并對保險公司代表就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經詢,戎威遠公司表示雖然該公司在計劃書上蓋章,但是不認可某保險公司曾就保險條款向戎威遠公司說明。
另查,岳培旺的繼承人何敏賢、岳桂芬、岳桂林、岳桂蘭向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起訴張玉軍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該案在一審和二審的審理過程中,何敏賢、岳桂芬、岳桂林、岳桂蘭與張玉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分別達成調解,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12萬元,張玉軍賠償15萬元(不包括張玉軍在調解前已賠償的1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戎威遠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包括雇主工傷補償責任保險、雇主額外工傷補償附加險、特定人員賠償責任附加險、非工傷意外雇主補償附加險,以及雇主責任擴展批單等。按照保險單與保險條款的約定,雇主工傷補償責任保險、雇主額外工傷補償附加險的理賠以被保險人的雇員遭受工傷而致身體傷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為前提,非工傷意外雇主補償附加險的理賠以被保險人的雇員遭受非工傷意外事故而致身體傷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為前提。因此,戎威遠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其與岳培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戎威遠公司陳述稱其與岳培旺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尚未簽訂書面合同,僅能提供考勤記錄佐證。由于考勤記錄是戎威遠公司自行制作,某保險公司對此真實性有異議。戎威遠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與岳培旺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
此外,戎威遠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付責任,還應當以戎威遠公司對岳培旺承擔賠償責任為條件。根據保險單與保險條款的約定,雇主工傷補償責任保險針對的是被保險人依照工傷保險法律應承擔的責任,雇主額外工傷補償附加險、非工傷意外雇主補償附加險針對的是被保險人依據與雇員簽訂的合同或其它書面協議而需承擔的責任。戎威遠公司陳述稱其與岳培旺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系而是勞務合同關系,則戎威遠公司應當證明其依據勞務合同或者依據有關勞務關系的法律規定對岳培旺負有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范圍。
岳培旺系因與案外人張玉軍發生交通事故受傷醫治無效死亡,岳培旺的繼承人已經起訴張玉軍及其交強險保險公司,并已經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達成調解。在此情況下,戎威遠公司對岳培旺是否負有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范圍,均需要進一步舉證證明。
由于戎威遠公司在本案中對于其與岳培旺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其對岳培旺是否負有賠償責任以及所負賠償責任的范圍等問題,尚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對戎威遠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戎威遠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戎威遠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保險合同相關約定,戎威遠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所投保保險的理賠應以被保險人的雇員遭受工傷或非工傷意外事故而致身體傷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為前提,且其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付責任,還應當以戎威遠公司依照工傷保險法律或與雇員簽訂的合同或其它書面協議對岳培旺承擔賠償責任為條件。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戎威遠公司所提交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與岳培旺之間存在其所主張的勞務關系,亦不足以證明其依據勞務合同或者依據有關勞務關系的法律規定對岳培旺負有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范圍,且岳培旺的繼承人已經起訴與岳培旺發生交通事故的案外人張玉軍及其交強險保險公司并已達成調解,但戎威遠公司對岳培旺是否負有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范圍仍未確定,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全案事實駁回戎威遠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戎威遠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485元,由戎威遠保安XX(北京)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 貴
審 判 員 鄧青菁
審 判 員 張清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劉佳鈺
書 記 員 左培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