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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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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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10民終101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25MAXXXBGU6C。
負責人:羅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熊XX,男,漢族,住江西省崇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XX,崇仁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恒邦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2018)贛1024民初12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恒邦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熊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黎XX到庭參加庭詢。本案現已審理完終結。
恒邦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核減上訴人應付賠償款52717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第一,熊XX因涉案事故遭受的實際損失為90000元而非142717元,原審多判52717元。涉案事故發生后,經上訴人核定,相關損失確定為90000元,因被上訴人堅持要求上訴人賠付120000元,雙方發生分岐,后被上訴人向法院起訴。雖經委托鑒定車輛損失確定為142717元,但因鑒定意見并非以事故發生當時的日期為鑒定基準日,工時費、零部件價格等存在偏差,沒有對車輛維修后的新舊件進行比對,上訴人對鑒定價格并不認可,涉案事故造成的被上訴人損失應該按定損確定為90000元。第二,本案涉嫌保險詐騙,請依法查明并移送處理。上訴人訴至原審法院要求賠償223373元,高出原認同金額113373元,明顯夸大損失。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熊XX答辯稱,1.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97648元,被上訴人不要出一分錢,所有費用均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保額足以理賠修理費,不存在雙方對損失進行協商,上訴人的訴請事實不合常理。2.車輛損失鑒定是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選定并由一審法院委托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車損鑒定,其鑒定結果具有當然的權威性,合法有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應當認可。3.所謂被上訴人涉嫌詐騙不是本案的管轄范圍,上訴人完全可以收取證據找相關部門另行處理。4.被上訴人沒有支付修理費與本案訴請沒有關聯性。上訴人應當按照鑒定的結果、一審法院的判決給付修理廠修理費,這樣合理合法,對上訴人和修理廠都很公平。綜上,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車輛維修費222374元、拖車費999元,后維修費變更為141718元;2.本案訴訟等一切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一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于無異議的證據,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并記錄在卷佐證,對于有異議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如下:江西撫州益通機動車技術性能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恒邦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認為該鑒定所涉鑒定基準日系鑒定日而非事故發生日,鑒定未明確維修工時費和換件價格的參考依據并說明其合理性,該鑒定未對委托事項中被鑒定車輛是否存在部分配件項目未更換情況進行鑒定。鑒定系因被上訴人主張過高導致,鑒定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江西撫州益通機動車技術性能司法鑒定所針對恒邦保險公司的異議,向一審法院書面回復:鑒定基準日系由于法院委托時間在事故后,故以報告時間為準,維修工時費以咨詢市場正常維修水平的工時費,對其考核、綜合、折中后確定,換件價格采用市場該車型配件價格,并對保險公司定點修理廠定損單里的換件和修理工時費進行了大幅核減,剔除了不合理的換件和修理工時費,關于換件問題,我所鑒定人員先后兩次到維修點勘察車輛和拆換件,經核實和結合事故現場照片和保險公司定點修理廠定損單,對拆換下來的換件照片進行多次核對。一審法院認為,該鑒定意見系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機構對恒邦保險公司的異議亦作出了解答,其解答也能解釋恒邦保險公司的異議,故對該鑒定意見,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日17時50分,熊XX駕駛贛F×××××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福銀高速539KM+500M處時,車輛撞上高速公路右側橋墩,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熊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被拖至崇仁縣順航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花費拖車費999元。順航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車輛定損價格為222374元,根據恒邦保險公司申請,并經雙方協商,一審法院委托江西撫州益通機動車技術性能司法鑒定所對贛F×××××號小轎車在維修時是否存在部分配件項目未更換情況、贛F×××××小轎車更換配件項目的價格、贛F×××××小轎車維修工時費用進行鑒定。江西撫州益通機動車技術性能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贛F×××××寶馬730Li型小轎車評估車損價值為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整(人民幣141718元)。此次鑒定花費鑒定費3000元。
熊XX為肇事車輛贛F×××××號小轎車在恒邦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97648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9日。
一審法院認為,熊XX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熊XX為肇事車輛在恒邦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恒邦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賠償熊XX的車輛損失。熊XX的車輛已進行維修,且已進行鑒定,其損失已實際發生,其是否支付維修費給維修公司,并不影響熊XX向恒邦保險公司理賠,故恒邦保險公司應當向熊XX理賠。根據司法鑒定意見,車輛的損失為141718元,另有拖車費999元,合計為142717元,該金額未超出保險金額,由恒邦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內承擔。鑒定費3000元,因熊XX先期主張222374元的車損,直接引起本次鑒定,鑒定金額與其主張金額相差巨大,故該鑒定費由熊XX負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內理賠熊XX的車輛損失141718元及拖車費999元,合計142717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54.34元,減半收取計1577.1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庭詢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且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沒有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涉案事故車輛實際損失金額是多少對此,恒邦保險公司認為,對鑒定意見確定的車輛損失142717元并不認可,涉案事故造成熊XX車輛的實際損失應確定為90000元。熊XX認為,車輛損失鑒定是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選定并由一審法院委托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車損鑒定,其鑒定結果具有當然的權威性,合法有效。本院認為,本案一審期間,由于雙方當事人對涉案車輛實際損失的金額分岐較大,根據恒邦保險公司的申請,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一審法院委托江西撫州益通機動車技術性能司法鑒定所對涉案事故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贛F×××××寶馬730Li型小轎車評估車損價值為142717元。該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鑒定機構對恒邦保險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了書面答復。恒邦保險公司雖對鑒定意見提出了異議,但其對涉案事故造成熊XX車輛的實際損失應確定為90000元的主張未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也未提供任何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的相反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的規定,本院對涉案鑒定意見予以認定,涉案事故造成熊XX的車輛實際損失金額應認定為142717元。恒邦保險公司上訴提出涉案事故造成熊XX的車輛實際損失應確定為90000元的主張,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恒邦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1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龔祝光
審判員 王一敏
審判員 黎 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董珍
書記員揭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