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X與某保險公司瑞金營銷服務部、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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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781民初467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瑞金市人民法院 2019-11-29
原告曾X。
委托代理人楊林,江西贛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瑞金營銷服務部,住所地:瑞金市-2#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81796980XXXX。
負責人朱俊霖。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1,1008#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00763367XXXX。
負責人龔瓊,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乾才,系該公司職員。
原告曾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瑞金營銷服務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原告當庭要求追加為共同被告,被告某保險公司當庭亦表示同意參加訴訟。原告委托代理人楊林、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乾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瑞金營銷服務部的起訴,本院已經裁定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1682元、施救費500元、鑒定費2400元等共計8458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2日,原告為贛B×××××小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瑞金營銷服務部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167830.8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2019年7月5日晚九點許,原告丈夫朱志斌駕駛贛B×××××小車途經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門口路段與大貨車會車時,因暴雨路面積水、大貨車沖起水浪,導致車輛熄火及車輛受損的事故。事故發生后,朱志斌立即向被告報險,被告的員工到現場進行了查勘,并安排瑞金市萬豐汽車維修施救有限責任公司將車輛拖至瑞金市博雅小汽車修配有限公司維修。后多次與被告交涉,被告均不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委托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次事故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不含稅)為79451元。鑒定后,瑞金市博雅小汽車修配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因此,原告因本次事故共支付了施救費500元、鑒定費2400元、維修費81682元(含稅)。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賠,被告均口頭予以拒絕。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本案的事故損失無異議。2、暴雨不會導致發動機連桿斷裂,是原告車輛浸水后多次啟動才導致發動機連桿斷裂打破油底殼導致穿孔,故發動機損失屬于人為造成,根據商業險免責條款第十條第八項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免責范圍,不在保險賠償范圍,我司不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于原告提交的瑞金市氣象局出具的天氣證明書、現場照片、鑒定書、原告支付相應費用的票據,被告對其證明對象提出異議,認為原告主張的發動機損失不是因天氣災害引起,而是水淹車輛后多次點火啟動造成,根據商業險免責條款不在保險范圍責任內,且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因被告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至于證明對象本院結合其他證據再綜合認定;2、對于被告提交的商業險免責條款,原告對其合法性提出異議,認為發動機屬于車輛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未就該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被告并未提交有原告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名的免責條款,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原告投保時向原告告知或送達了免責條款,故本院對被告提交的該證據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下列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2019年5月22日,原告曾X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贛B×××××豐田牌小型轎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等系列保險,并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用5195.84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5月26日零時至2020年5月25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67830.8元。2019年7月5日21時許,原告丈夫朱志斌駕駛該小轎車途經瑞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門口積水路段導致車輛熄火。朱志斌當即撥打報險電話,被告公司指派人員到達現場查勘后,認為原告車輛受損系人為造成發動機進水損壞,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而拒絕賠償。原告遂委托瑞金市博雅小汽車修配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當天支出拖車費500元。之后原告又委托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對贛B×××××小型轎車財產損失進行鑒定,得出鑒定結論:2019年7月5日事故中損壞的贛B×××××小型轎車財產損失為79451元,但原告實際支付車輛維修費81682元,同時支出鑒定費24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5日20時至2019年7月5日22時瑞金市象湖鎮累計降水量為41.3㎜,(經百度查詢)達到暴雨級別。
再查明,被告某保險公司當庭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一部分責任免除條款第十條載明“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但原告未在該說明書中最后一頁的投保人簽章處簽名;庭審后被告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第六條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四)雷擊、暴風、暴雨……”。責任免除第十條載明,“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本院認為:本案中對于原告曾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成立保險合同關系、被保險車輛因暴雨涉水行駛致發動機進水受損,以及被保險車輛因暴雨所受財產損失81682元、拖車費500元的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被保險車輛因暴雨涉水行駛致發動機進水是否屬于保險免責范圍。對此原告認為暴雨是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則認為原告車輛浸水后多次啟動屬人為造成發動機進水,屬于免責情形。對此本院認為,事發時,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派出工作人員到了事故現場和修理廠,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被保險車輛的發動機受損系因車輛浸水后多次點火啟動發動機造成,故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該辯解不予采信?!稒C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明確了因暴雨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應予賠償,而在該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八)項中卻又把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損壞作為免責條款,二者之間存在文義相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币虼?,對本案該免責條款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此外,根據被告某保險公司當庭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在該說明書的最后一頁投保人簽章處原告并沒有簽名,且被告也沒有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對上述免責條款向原告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故本院認為本案應以因暴雨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為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范圍條款作為理賠依據。
綜上,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誠實全面履行。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車輛還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對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被告應予賠償,原告支出的鑒定費2400元屬于為主張權利的合理、必要支出,而本案糾紛系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引起,因此本案鑒定費24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車輛因暴雨遭受損失支出的修理費81682元、拖車費500元及為主張權利支出的鑒定費24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原告曾X支付保險理賠款82182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原告曾X支付鑒定費2400元;
上述應付款合計84582元,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曾X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曉群
人民陪審員 鄒志明
人民陪審員 周艷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