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郜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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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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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402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縣。
負責人:蓋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X,河北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郜XX,男,漢族,住河北省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郜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28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是公估公司更換配件中出現(xiàn)重復更換項目,對千美公估公司的專業(yè)鑒定能力不認可,故不認可該鑒定報告。二是施救費應按出險地道路救援施救費標準計算,不應根據(jù)郜XX提交的票面金額確定。
郜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郜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其修車、施救費用20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A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24651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該車輛行車證登記車主為石家莊途躍運輸隊,車隊出具證明一份,載明:冀AXXXXX號半掛牽引車,行車證上所有權人為我公司,但實際車主為李新鵬,該車輛的保險費也由該實際車主李新鵬繳納,自2019年6月18日該車輛(帶全保險)賣給郜XX,我公司也將實際車主變更為郜XX。2019年7月31日7時00分左右,張建永駕駛上述貨車行駛至石閆路平山縣發(fā)生交通事故,修車費,施救費等費用均由郜XX支付,我公司同意郜XX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并同意保險公司將保險款直接付給郜XX。郜XX提交了其與石家莊途躍運輸車隊及李新鵬的車輛買賣協(xié)議一份,載明本案車輛由李新鵬出售給郜XX。2019年7月31日7時00分左右,張建永駕駛上述貨車,沿石閆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平山縣,與趙立新駕駛的冀AXXXXX尾部相撞,后冀AXXXXX貨車又與相對方行駛的郭彥斌駕駛的冀DXXXXX貨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平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張建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郜XX為救助車輛,支付施救費6000元,提交平山縣陸途救援隊出具的發(fā)票一張。郜XX起訴后,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我院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損失鑒定,損失金額為170450元,郜XX支付公估費12000元。事故車輛在平山縣鵬達汽修廠進行維修,維修價格為179000元,郜XX提交了維修收據(jù)及維修明細。某保險公司對買賣協(xié)議、掛靠車隊證明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辯稱應當扣除其余兩輛無責車輛交強險無責賠付各1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事故車輛原車主將該車輛出售給郜XX,掛靠單位出具了證明,有買賣協(xié)議、石家莊途躍運輸隊證明所證實,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應當認定,郜XX對本案車輛具有保險賠償請求權。冀A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限額24651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該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經(jīng)該院委托評估機構(gòu)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損失金額為17045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公估價格過高,因公估報告系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gòu)并通過法定司法程序得出,鑒定結(jié)論具有法律效力,同時郜XX提交了維修明細予以佐證,郜XX同意按照公估報告公估數(shù)額作為車輛實際損失數(shù)額,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未提交足以推翻該公估結(jié)論的證據(jù),對保險公司該辯解依法不予采信;對于郜XX支付的公估費12000元,該費用系為查明標的物的實際損失而支付,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保險公司應當賠付。郜XX支付的施救費6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過高,但該費用應根據(jù)施救的實際難度予以確定,系郜XX實際支出的費用,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保險公司應當賠付。本次事故中的另兩車輛為無責車輛,應當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nèi)賠付100元,該費用應當在保險公司賠償款中予以扣除,綜上,該案事故車輛扣除200元交強險賠付后的損失為188250元,未超過保險公司承擔保險限額,保險公司應予賠付。一審法院判決: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某保險公司賠付郜XX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等共計18825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計2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費是否過高。二是施救費是否合理。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費是否過高的問題,根據(jù)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公估報告,本案訴涉事故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已明確具體,一審法院根據(jù)公估報告予以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認為損失金額過高,但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jù)證明合理的損失金額,故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施救費是否合理的問題,平山縣陸途救援隊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證明施救費用已經(jīng)實際發(fā)生,并且數(shù)額具體明確。施救費是為了減少事故車輛損失而需要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過高,但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jù)證明合理的金額,故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劉明軍
審判員 李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聶瑞強
書記員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