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賈X1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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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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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385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
負責人: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班XX,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X1,女,漢族,住河北省正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X2,女,漢族,住河北省正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女,漢族,住河北省正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賈X1、賈X2、孫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2019)冀0123民初32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2.訴訟費由賈X1、賈X2、孫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是被保險人醉酒駕駛,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立法本意,本案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平安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明確規定醉酒駕駛為免責條款。
賈X1、賈X2、孫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賈X1、賈X2、孫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賈海平的身故保險金10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30日23時40分,賈海平醉酒后冀AXXXXX號小型轎車,沿正定縣潘咬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正定縣河里村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賈海平于2018年10月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一份平安駕駛人意外險,約定身故保險金為100000元,對此,當事人均無異議,后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賈X1、賈X2、孫XX訴至法院。賈X1、賈X2、孫XX為支持其訴求提供以下證據:1、電話錄音,證明賈海平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一份平安駕駛人意外險,約定身故保險金為100000元,承保時間為2018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20日。2、戶口本,證明賈X1、賈X2、孫XX與死者之間的親屬關系。3、事故認定書,賈海平于2018年12月30日23時40分,駕駛保險單中載明的機動車輛冀AXXXXX號小型轎車,沿正定縣蟠咬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正定縣河里村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并經搶救無效死亡。4、死亡注銷證明,賈海平因交通事故確已死亡。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一二三四證據的三性沒有異議,本案賈海平系醉酒駕駛,其本身為違法行為,不應因違法行為獲得保險利益,因此我司認為醉酒駕駛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賈海平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平安駕駛人意外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應當履行各自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故對賈X1、賈X2、孫XX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賈海平的身故保險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以賈海平醉酒駕駛拒絕賠付,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人身保險合同法定的免于賠付情形,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已經作出明確說明,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該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賈X1、賈X2、孫XX支付賈海平的身故保險金100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剩余1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是否向被保險人做出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未有被保險人賈海平的簽名,并且其主張就保險合同的內容及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等事實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已按規定對責任免除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并基此予以免責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李 超
審判員 劉明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聶瑞強
書記員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