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石家莊騰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冀01民終1301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負責人: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谷XX,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騰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縣。
法定代表人:侯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石家莊騰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家莊騰運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18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判決,改判或將本案發回審。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為46515元。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依據公估報告認定冀AXXXXX車車損120515元,遠遠超出了該車的實際損失程度。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提出的對車損的重新鑒定申請,依法應予準許。冀AXXXXX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不應超過8萬元。2.被上訴人主張的冀AXXXXX車施救費4000元、三者車施救費6000元明顯過高,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主張的施救費全額予以認定,明顯不當。根據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河北省公安廳下發的冀價經費201326號文件《關于規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所附的《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案冀AXXXXX車的車輛拖車收費不應超過1600元(基價700元+最高作業費900元)。三者車的施救費不應超過4400元(拖車費1600元、吊車費2800元)。
石家莊騰運公司答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應維持一審判決。2.冀AXXXXX車損鑒定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主持搖號的情況下確定的公估機構,程序合法,結果真實有效。3.上訴人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出重新鑒定,應經超過舉證期限。4.鑒定過程中,從拆遷到修理,保險公司均到場。5.車輛施救費是施救車輛的增值費用,有施救單位出具的增值銳發票。
石家莊騰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車輛施救費等暫定10000元,庭審中石家莊騰運公司將賠償數額增加為137745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3日,程鐵錘駕駛的冀AXXXXX/津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駛至唐縣齊家佐鄉王合莊村路段處時,與路邊停放高祥的冀FXXXXX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程鐵錘受傷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3日唐縣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鐵錘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冀AXXX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對當事人的損失應依據有關證據和相關規定予以認定。根據石家莊騰運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公估部門對石家莊騰運公司車損進行了公估,車損為120515元,同時該損失有石家莊騰運公司提供的維修清單、維修費收據相印證,對石家莊騰運公司車損120515元應予認定。冀AXXXXX車施救費4000元,三者車施救費6000元,共計10000元,有施救單位出具的增值稅發票所證實,應予認定。
對于當事人的損失,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賠償。因石家莊騰運公司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付石家莊騰運公司車輛損失120515元、施救費10000元,共計130515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石家莊騰運公司車輛損失、施救費130515元。當事人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54元,減半收取1527元,公估費723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車損金額;2.施救費金額。
關于車損金額。本案中,事故車輛的損失是經雙方同意后由一審法院委托公估機構作出的公估鑒定報告,該公估機構具有法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作出的鑒定結果真實客觀,本院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稱該鑒定結果遠超實際車損數額,但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關于施救費金額。本院認為,施救費應根據事故現場的施救情況確定。某保險公司稱一審法院認定施救費超出河北省相關部門制定的施救費收費標準,施救費認定過高,但其并未就施救費過高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石家莊騰運公司為施救受損車輛實際支出了施救費并提供了施救單位出具的增值稅發票予以證實,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施救費金額并無不當,故,某保險公司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6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劉明軍
審判員 李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劉劍
書記員張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