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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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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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244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區。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班XX,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X,女,漢族,住行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河北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9)冀0125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范XX沒有提交車輛維修的發票和維修清單,不能證明范XX車輛維修的實際損失,一審判決依據鑒定報告確定范XX的車輛損失金額不客觀,事實不清。在范XX沒有提交維修發票的情況下至少應當在鑒定金額基礎上扣減16%的發票稅款金額。二、一審判決在范XX僅提交了一份證明的情況下,認定三者車的損失為1500元錯誤,證據不足。三、范XX沒有提交司機王新方發生事故時合法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范XX答辯稱,一、不論車輛是否維修,車輛損失都客觀存在,一審依據雙方選定的公估公司做出的鑒定報告確定車輛損失合法有效。二、我方造成冀AXXXXX車王艷軍車損1500元,在鹿泉區主持下調解并實際支付。當時我方也向上訴人的業務員履行告知義務,上訴人不認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事故發生時,司機王新方駕駛事故車輛,而非在作業操作,不需要司機有操作資格。另,上訴人提供免責條款系格式條款,也未對范XX盡到說明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范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范X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暫定10000元。具體數額待作出評估報告后確定。二、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王新方賠償給冀AXXXXX車主王艷軍車輛損失1500元。三、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一審庭審中,范XX變更訴訟請求為14469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12日,范XX為冀AXXXXX號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保險期間分別為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承保的險種有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4758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2019年4月19日4時20分許,范XX的司機王新方駕駛冀AXXXXX號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沿京贊線由南向北行駛至(S232240KM+700M)時,與同向在前王艷軍駕駛的冀A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張曉衛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19日,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新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王艷軍、張曉衛無責。事故發生后產生生活服務費和施救費3500元。2019年4月24日,經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王新方賠償王艷軍車損1500元。本案受理后,范XX申請對冀AXXXXX號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車損進行評估,經原、某保險公司協商評估機構后,一審法院委托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2019年7月10日,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做出公估報告,認定冀AXXXXX號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車損131691元,范XX支付公估費8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范XX提交的冀AXXXXX車輛的投保單、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冀AXXXXX車輛的行駛證、王新方駕駛證無異議,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商業險保險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范XX的司機駕駛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經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處理,認定范XX的司機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產生生活服務費和施救費35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沒有施救里程和計算方法也沒有施救現場的施救照片,不能證明該單位實際進行了施救以及施救費用的多少,酌情認可1000元。生活服務費和施救費3500元,生活服務費不屬于保險范圍,范XX請求的生活服務費,不予支持。范XX不能證明生活服務費和施救費各自的具體數額,法院亦無法確定生活服務費和施救費的數額。某保險公司認可施救費1000元,予以采納。范XX賠償對方車損1500元,是經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解并蓋有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信。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認定冀AXXXXX號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車損131691元,該公估報告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評估機構后一審法院委托作出的,某保險公司既未申請復議亦未申請重新公估,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公估費8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此規定,公估費8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范XX的車損131691元、施救費1000元,賠償對方車損1500元,合計134191元,某保險公司應賠付范XX,公估費80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為:某保險公司給付范XX保險金134191元。限一審判決書生效后十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94元,減半收取1597元,公估費8000元,共計959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1.車損金額;2.三者車損失金額;3.能否依據司機王新方未提交特種作業操作資質證明免除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對被保險人投保的車輛因保險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的車損客觀存在并經過雙方當事人共同確定的公估機構予以鑒定,上訴人對鑒定結果亦無異議。據此,受損車輛是否修理或被保險人是否提供修車發票和維修清單等并非上訴人進行理賠的決定條件。上訴人應按照鑒定確定的車損數額予以賠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僅憑公估報告,未提供修車發票和維修清單不能確定車損,應在鑒定金額的基礎上扣減16%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次事故中,冀AXXXXX號車追尾冀AXXXXX號車,造成冀AXXXXX號車損,被上訴人已實際賠償冀AXXXXX號車損1500元。上述事實有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對此雖有異議,但未提交任何證據。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本案中,王新方持有交警部門核發的準駕冀AXXXXX號車型的駕駛證,具備駕駛該車輛的資格。冀AXXXXX號車雖屬于特種作業車輛,但本次事故是發生在駕駛過程中,而非特種作業操作過程中,不需要司機具有特種作業車輛的資質。據此,某保險公司所提王新方未提供特種作業操作資質,該公司應免責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9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劉明軍
審判員 李 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劉劍
書記員姚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