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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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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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419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高邑縣**。
負責人:韓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封XX,國浩律師(石家莊)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高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石家莊市高邑開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2019)冀0127民初3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7民初357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各項訴訟請求;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中,上訴人承保事故車輛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被保險人為高邑縣順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事故發(fā)生后進行保險索賠的唯一主體,而本案的被上訴人,并不是被保險人,其無權要求上訴人承擔保險合同的賠償責任,即使是根據(jù)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對性原則,被上訴人也沒有保險索賠的合同主體資格。但一審判決無視保險合同的相對性以及保險法對被保險人概念的定義,直接判決劉XX具備索賠主體資格,明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2.本案中,被上訴人劉XX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系與其他車輛相碰撞,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劉XX的損失首先應在對方車輛的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車輛逃逸,也應該由交強險基金進行墊付,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才能按照責任劃分由侵權人以及商業(yè)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劉XX的各項損失并未超過交強險賠償范圍,故上訴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劉XX答辯稱,駕駛的冀A**肇事車輛在上訴人處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位準5萬元,交通事故造成我受傷,上訴人對我的受傷損失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負有賠償義務。事故發(fā)生后,對方車輛逃逸,不能作為上訴人拒賠的理由。上訴人賠償我的損失后,可以依法向?qū)Ψ秸厥萝囕v追償。故一審法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交通事故損失17905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30日0時20分,劉XX駕駛冀AXXXXX號重型半掛車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封丘縣趙崗鎮(zhèn)南長崗村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劉XX受傷,對方車輛逃逸。冀AXXXXX號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事故造成劉XX頸髓損傷、面部皮擦傷。劉XX于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9日在高邑縣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8天,花費醫(yī)療費6226.29元,醫(yī)囑顯示出院后休養(yǎng)二周。劉XX從事交通運輸業(yè),住院期間護理一人。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高邑縣醫(yī)院診斷證明、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jù)、病歷、事故證明、保單抄件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冀AXXXXX號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因?qū)Ψ杰囕v逃逸,現(xiàn)劉XX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范圍內(nèi)主張權利,其合法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予承擔。某保險公司賠付后,若逃逸車輛出現(xiàn),某保險公司可向該車追償。劉XX的損失有:醫(yī)療費6226.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誤工費6043元(交通運輸業(yè)標準,18天+14天)、護理費1836元(居民服務業(yè)標準,18天)、交通費酌定1000元,以上共計16905.29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905.29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8元,減半收取計12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劉XX提交一份高邑縣順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秦海彬的共同聲明,聲明高邑縣順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案涉冀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秦海彬作為實際車主,同意劉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若某保險公司向劉XX賠償后,高邑縣順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秦海彬不再向任何人主張賠償損失。本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2.劉XX是否是適格的索賠主體。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劉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萬元?,F(xiàn)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負有賠償義務,被保險人有權向某保險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內(nèi)主張賠償。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劉廣進是否是適格的索賠主體的問題。劉XX提交一份高邑縣順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秦海彬的共同聲明,被保險人登記車主高邑縣順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實際車主秦海彬同意劉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該聲明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故,劉廣進請求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在某保險公司主張因保險事故其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元,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高邑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劉明軍
審判員 李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劍
書記員劉建燁